这要是别的情况,顾妩说不定还同情一下,帮着争取减减刑啥的。
可人贩子嘛,那当然是死一个少一个了——八十年代的时候,正是拐卖妇女儿童的高峰期,多少家庭都是因为这些垃圾而毁了。
所以对于他们的遭遇,顾妩非但不同情,甚至还有些想放炮。
除了这帮人实在该死,还因为这一帮家伙的落网,直接满足了s省这两年的严打指标。
这样一来,就能让很多罪不至死的犯人留下一条命来。
说起来这时候流氓罪还没废除,所以一旦严打指标下来的时候,往往除了抢劫、强奸犯,就是犯了流氓罪的人上指标了。
这个政策虽然在当时,极大的稳定了社会秩序,但要其他重刑犯就算了。
可犯了“流氓罪”的人,往往只是因为在公共场合不得体。
比如有个青年喝醉酒在路灯旁撒尿,这时候要是被人看见了……没得说,妥妥地流氓罪。
这要是平时里,顶多判个三年五年,可赶上严打时,十几年二十年都有可能。
要是严打指标不够,甚至有可能判死刑。
听着不可思议,但谁让这时候法律严苛,没多少人敢以身试法呢。
作为胆敢当流氓的,当然要当仁不让的顶上去了。
“指标不够流氓凑!”
说的就是这个情况了。
但这要是真流氓还好,要是“假流氓”,还真死得挺冤枉的。
这次人贩子们也算做了好事了,为这帮人留条命,说不定他们也能等到流氓罪废除的那天。
第283章 七十年代奋斗生活53(事业线,慎买)
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 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 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 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 被解救出来的孩子,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①,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②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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