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是一介御行乞丐,又市将偈箱中残存的纸札朝空中一撒。
「御行奉为——」
对不住,实在是力有未逮——
叮铃——为悼忌死去的同侪,又市摇响了一声钤。
两位保重,抛下这么一句,又市步出了这栋位于朱引外围的弃屋——
消失于江户的巷弄之间。
注1:日本传统纸牌游戏所用的牌。牌上印有和歌。竞技者用的牌仅印下旬,须按读牌者所读的上句,寻找对应之纸牌。
注2:日本用于神明之称号,指佛教神佛为普渡众生,而假借日本神明的姿势现身之意。
注3:为人带来灾祸或不幸的邪神。
注4:放置于庭院内,供休憩或乘凉用的细长座椅。多为木、竹制。
注5:即年关。
注6:商蛮指自印度或东南亚来航贸易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兰陀则指荷兰,又作和兰、阿兰陀。
注7:江户、大坂等大都市中,设于各町内的民间警备单位。原本多由地主管理,后逐渐由百姓掌管。
注8:负责夜间巡逻警戒防范火灾者。
注9:一种自江户中期开始流行的绘本,采插画、小说交杂的形式,内容多为以夸张的幽默讽刺世事俗事。后发展成「合卷」,传承至明治初期。
注10:京都比叡山相传有七大不可思议之事,此处所列皆属其中。
注11:松尾芭蕉(西元二八四四~一六九四年),为日本江户时代前期的一位俳句诗人,被誉为日本「俳圣」。
注12:为番屋之长大家的下属。通常番屋采五人编制,大家下有二店番,其下又有两名雇员。
注13:江户时代负责维持城内治安之低阶夜警。主要工作为取缔及逮捕游民、监狱或刑场杂务、与协助处刑等。
注14:丑刻相当于今之凌晨一点至三点。丑三刻指丑刻进行至四分之三时,即约今之凌晨两点半。
注15:以高处作业维生的建筑工人,火灾时协助拆除房屋以防延烧。亦不时受邀于节庆祭典中表演特技,以娱观客。
注16:指车善七,为江户时代负责管理浅草一带非人的头目,采世袭制。
注17:幕府派驻于大名、名门、或朝廷中,负责监观是否有谋反意图的官员。
注18:指接受登记,并为非人头所管理之合法非人。
注19:人足寄场之简称,为一七九〇年设于江户石川岛之游民、轻度罪犯收容所。
注20:位于今新泻县佐渡岛之金山。江户时代后期曾有一千八百名游民与罪犯被引渡至此强制劳动,主要负责排放低于海平面之矿坑内的大量积水。
注21:非人有自我管理之义务,来自外地之野非人须依非人制道排除、逮补。遭捕者须被遣返原地,或受登记成抱非人,并加入当地非人组织接受管理。
注22:抱非人之法定居处。依法,抱非人须居于小屋,受非人小屋管理。
注23:逸为逃逸之意,无此阶级,此处乃指出逃之非人。
注24:见注16「车老大」。
注25:即愿人坊主。江户时代剃发素服,挨户行乞之伪僧。常徘徊市井,于自行许愿、诉愿后,开始向人乞讨钱米。
注26:公事宿为江户时期供诉讼者宿泊之处,并代为处理诉讼事宜,即今之代书,公事宿世话役为负责打理相关事务者。
注27:江户时代高挂于行人往来的显眼处,细数罪犯罪行等的布告。
注28:于军阵、祭祀、仪式中竖立的日式旗帜。
注29:设于重要场所,负责盘查路过者、检验其行李之岗哨。
注30:原文为「蓑作り」。在江户时期为被贱视的职业。
注31:指盲人,尤指盲眼按摩师。江户时期盲人阶级之一,亦泛指盲人按摩师、针灸师、琵琶奏者等。「座」为幕府为保障残障者的经济自立而组织的排他性职业公会。
注32:将喷火的烟火排列成圆形,施放时随喷火方向而回转的烟火。放置地面施放时,圆形火焰迅速回转,看似老鼠奔驰,故得其名。
注33:日本传统葬仪中有倒置一切物品的习俗,包括将死者棉破刚盖、袜子左右倒穿,及将其床位前屏风倒立等。据信源自将死者与生昔领域隔绝的信仰。
注34:即平将门(西元九〇三~九四〇年),日本桓武天皇之五世孙。西元九三九年举兵谋反,后兵败战死,死后又遭斩首。然有其死后阴魂不散,欲东山再起之说,长年为人所惧。
注35:一种重达百钱的大蜡烛。
注36:神社中用来区划出神圣场所的注连绳上,每隔三、五、七捻即会缀以方形纸张,此即纸御币。
注37:行灯即灯笼,照明灯笼的一种。固定室内照明用者为「置行灯」,垂挂天花板者为「吊行灯」,悬挂柱上或充当招牌用者则为「挂行灯」。
注38:悬于望楼,用于火灾、洪灾时敲钟报信,警告百姓并召集消防团体的吊钟。
注39:指前往伊势神宫参拜的集体朝圣。往昔曾被日本人视为一生一度必行之事。
注40:将米饭佐以蔬菜、鱼贝,以酱油或味噌调味的餐点。
注41:江户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所创的官职。职责为直接奉将军命令,暗地里执行谍报任务。
注42:存在于江户至明治初期的刑场,位于今东京都荒川区南千住,与大和田刑场、铃森刑场并称三大刑场。
注43:指载有自古至今之来历的文件,此处所指或类似家谱或血缘证明书。
注44:江户时代公开行刑时,竖立街头细数犯人罪状的告示牌。通常从行刑日起会展示三十日。
注45:非人番为江户职称,负责维持农村治安、取缔盗贼及野非人,以收受米或麦为俸禄。长吏番则查无此职,应指受弹左卫门等长吏头管辖,负责取缔、管理非人之长吏。江户时代常命非人负责刑场杂务,于行刑时立于先头,以加深百姓对其之歧视,确保阶级秩序得以维持。
注46:江户时代的两种缉捕道具,突棒之前端为铁制,呈T字形,上有成排铁钉,前端下头为十二至十三公尺的木柄。刺股又名指叉,铁制前端呈U字形,下有二至三公尺之长柄,用来将对方咽喉、胳臂等强加固定于墙面或地面。福岛阙所枪为刑场内两支饰枪之俗称,被视为不祥标记。
注47:将犯人肢体分裂肢解的酷刑。
注48:相当于今早上六点。
注49:原指犬猫等动物一胎生两只以上的习性,亦泛指孪生子。古时因一胎多生与兽类相似而被视为不佯,允其男女孪生者,常被视为前世殉情而死之男女转世。
注50:古国名,位于今爱知县西半部,亦称尾州。
注51:于寺庙内负责杂务之男仆。
注52:亦作「铸铁屋」,为负责修补锅子的工匠。
注53:即法号。日人有为死者取日本佛教式法号的习俗。
前巷说百物语 完
【主要参考文献】
絵本百物語桃山人 金花堂/一八四一年
旅と伝說 岩崎美術社/一九七六~一九七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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