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我们也是为被害人考虑。”我把张静调查得来的消息告知了法官,法官眉头紧蹙,想了想,“简律师,你的意见我会充分考虑。开庭的时间延后一个小时,我要和合议庭的成员商议一下。”
这是漫长而又煎熬的一个小时,在我和老罗的辩护史上,这也是第一次由于被害人的原因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我和老罗的这个申请,张静格外满意,甚至细心地帮我们整理衣服,只不过她的手艺稍差了点儿,老罗领带上的律师徽章怎么也摆不正。
“简律师。”开庭前五分钟,法官才疲惫地走出办公室,“合议庭经协商,与检察院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意你们的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求。”
“谢谢!”我和老罗长出了一口气。
“我应该对你们说句谢谢,替被害人。”法官说,“请准备开庭吧。”
“审判长,被告人秦枫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故意杀害两名被害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后,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我也递交了证据和辩护词。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你有什么要说的?”审判长问。
“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非常感谢法庭能给我为自己辩护的机会。”秦枫说,“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我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事,我不否认。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我故意杀人之事,我坚决否认,我没有杀人,凶手不是我。”
“你怎么解释凶器上留有你的指纹?”审判长问。
“我当天曾持刀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但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此离开时将刀丢弃,刀上自然留有我的指纹。但对于刀为什么会出现在案发现场,我并不清楚。”秦枫说。
“公诉人,请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说。
“被告人,你当天是否持刀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公诉人问道。
“是的。”
“被告人,你能重复一下你当天是如何威胁被害人的吗?”
“我说如果她再不还钱的话,就砍掉她的手。”
“反对,公诉人在诱导我的当事人。”我立刻举手说道。
“我只是在请被告人陈述已经发生的事实。”公诉人说。
“反对无效。”审判长说。
我知道,此刻我的神情一定很懊恼,因为公诉人很开心。
“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承认,他威胁被害人要砍掉被害人的手,这与案发现场的形态一致。且被告人有这样做的动机,我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要宰了你!”老罗突然站起来喊道。
公诉人和审判长大概从未在法庭上见到过这一幕,一时间愣住了。
“他……他……审判长,他威胁我!”公诉人指着老罗咆哮道,“把他请出法庭!”
“我就是在威胁你啊!”老罗突然笑了,“这个威胁对于你来说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对吧?你肯定不止一次被被告人这么威胁过。不只是你,在座的各位在生活中恐怕都受过这种威胁,但是,我们不还是活得好好的?有几个人把这种威胁真正落实了呢?你把这种威胁认定为我的当事人杀人的证据,不觉得有点可笑吗?”
“辩护人,请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忍着笑,摇了摇头说。
我把老罗拉回座位,站起身说:“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很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为被告人辩护。首先,我对被害人的离世感到遗憾。被害人是个好人,一个单身女子,收养了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为了这个孩子,她几乎付出了所有,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无论她做过什么,这一点是我们都不能否认,也不能抹杀的。对于她的离世,我和这里的所有人一样,都希望能够找到真凶,让她瞑目。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冤枉了一个本来无罪的人,却让真凶逍遥法外啊!
“来说说我的当事人。”我走到被告席前,“在公诉人提供的材料中曾提到,我的当事人是有前科的,曾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他们因此推定,我的当事人也一定杀害了本案的被害人,这就像我的同事说的那样,单凭一句威胁和这句话的内容与现场形态吻合就认为我的当事人杀人,有点太扯淡了。以一个人过去曾做过坏事为由推论其现在及将来一定会做坏事,这是赤裸裸的歧视,是对当事人人格的侮辱。何况,我的当事人真的是与人斗殴吗?不错,秦枫的确曾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但公诉人的材料中并没有提到我的当事人为什么与人争执。请注意我的用词与公诉人措辞的区别,我用的是‘争执’,这与‘斗殴’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词!而且,我认为我的用词也是不准确的。
“我这里有两份证人证词,请审判长过目。”我示意老罗将证词递交给法庭后,继续说道,“从证词中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两次与人争执,第一次是出于对学生的爱护,而第二次,则更加明显是见义勇为,只是因为下手过重才被警方定为故意伤害,而且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刑,检方对那个案子最终是没有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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