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书中指出,本案仅着重於犯罪行爲本身的客观事实,但若依原审提出的个别情由,实具有从宽量刑的余地,原判决的量刑判断显然失当,可视爲判刑过重的不当量刑。
本庭调阅纪录,并加入审判当时事证调査之结果,进行审视检讨。
第一、上诉方主张原判决并未在正当评量的立场上对本案犯行实施罪刑合宜之判断,且未斟酌考量个别情由,与过去判例相较之下,有过重之虞。
本庭经过评估(中略)关於比较过去判例之点,原法院应已参考上记二十五件判例,以及辩护人没有提出且可能具有参考价値之近期判例,此可视爲理所当然。原判决在量刑理由一项上,已提及近期之判例,对照此内容可知上诉方主张原判决并未参考过去判例的主张并不成立,原判决在量刑上的判断方法并无不当之处。
第二、本案依原判决所示,被告人於狭山市内之医院,将丈夫东条彰一(当时四十八岁,以下称「被害人」)赖以维持生命的人工呼吸器刻意关闭,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犯罪行爲之动机,依据检方之主张,并非见被害人过於痛苦而想助其安乐死,乃是觊觎被害人所投保保险的死亡理赔金。考量签约乃是由被告人主导之证词,加上理赔金额大得踰越常理,可知检方之主张确有其理,且可视爲具计画性之犯罪行爲。此外,每月支付之保险费用与被害人的收入相较之下,也明显过高。(後略)
依据检方提出之甲五号证据,电源开关上之指纹与被告人指纹特徵相符,可知被告人曾经按下电源开关。依照日常生活之基本常识,绿色爲啓动,红色爲停止,辩护人指称被告人当时因太过焦急而误判装置运转状况之论点实过於薄弱,因此偶发意外之主张亦不足采信。此外,被告人已曾受负责医师告知装置若停止将导致病患死亡,此点亦可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意图,其主张不足采信。
第三、关於理应从宽量刑之个别事由,辩护人主张被害人经营之制材所业绩不佳,兼欠下庞大债务,导致被告人心生不安,加上长男须要长期看护,基於以上情由,被告人应视爲丧失精神辨识能力。
然就本案起诉前,检方执行之精神监定,被告人并无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之症状,故丧失精神辨识能力之主张不足采信。(中略)况且即便背负经济压力及对未来的不安,但只要适当利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及看护制度,并非无法解决之困境。将处於重症状态且无抵抗及意识表达能力之被害人剥夺生命之犯罪行爲,更不应与此相提并论。此外,公审期间被告人显然并无悔意。
第四、基於以上事证及评估结果,综合犯行性质、动机、样态、结果的重大性、社会影响、前科、犯後态度等等因素,并比较上记判决後之近期徒刑求刑案之量刑状况,可知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并无量刑过重问题。
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依刑诉法三九六条、一八一条三项本文,下达主文判决。
平成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京高等法院第一部
审判长大场秀人
法官刈谷伦太郎
法官野口哲子
*
读完判决书後,最令御子柴印象深刻的是审判长的冷静。一般而言不管是说故事或是单纯罗列事实,或多或少都会掺杂作者的主观想法。御子柴原本期待审判长是个重情过於重理之人,判决理由以推崇扬善惩恶思想爲主轴。扬善惩恶确实是简单易懂又广爲世人接纳的判断标准。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所谓的判决,就是在解读「案情发展」後决定「收尾方式」。说得更明白点,就是找出合适的法律条文,与世人能够接纳的「收尾方式」拼凑在一起的作业。但是过犹不及,假如判决结果或理由明显岔离了法理,在上诉时都会成爲弱点。
但是这名审判长并没有流於感情用事,而是以条理分明的论点来判断是非。实际上他有什麽样的想法,或是对犯行是否感到愤怒,不得而知。唯一可知的,他没有愚笨到将这些自己的主观想法反映在判决书上。换句话说,这份判决书本身完全找不到能够见缝插针的缺失。
更麻烦的是,这个案子的事态发展相当不乐观。
法界人士经常以「点」与「线」来形容案情。「点」指的是案件起点及发生事由,「线」指的是进入审判前的事态发展。有些「点」极差的案子,因「线」而重见曙光;也有一些「点」不差的案子,却因「线」而陷入窘境。然而东条美津子这案子,不管是「点」或「线」都是其差无比。社会大众原本以爲东条美津子的行凶动机是爲了让丈夫安乐死,後来才发现原来是爲了保险理赔金。一审以从宽量刑爲诉求,後来发现难以如愿,竟然翻供主张无罪,在世人眼里更是显得厚颜无耻。若考量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件案子可说是连一丝一毫的胜算也没有。御子柴在这时接下辩护工作,只能以四面楚歌来形容。
目前手头上所有资料,全都是对东条美津子不利的证据?御子柴略一思索,以电墙制作了一张文书後,起身穿上外套。
「我去见委托人。」
*
御子柴驾着宾士车抵达了位於埼玉市浦和区高砂的埼玉看守所分所。
跟东京看守所相较之下,这里的会客申请人数较少,因此御子柴很快便见到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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