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慕曦说:“那你把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告诉我。”
赵鸿飞问道:“你们检察院要找他作证吗?”
颜慕曦反问道:“有什么问题吗?”颜慕曦感觉到,赵鸿飞似乎并不希望检察院找这个人调查取证。
赵鸿飞说:“哦,没问题,你们也有权自行侦查的,我马上发给你。”
赵鸿飞放下电话,马上将情况向季建国做了汇报,季建国又向杜刚作了请示,经杜刚同意后,赵鸿飞将报案人的手机号码发给了颜慕曦。
收到赵鸿飞发来的报案人手机号码后,颜慕曦回到孙检办公室,向孙检报告情况。颜慕曦说:“报案人叫蒋国根,公安提供了他的手机号码。”
向渊问:“公安有叫他作证吗?”
颜慕曦说:“有,但是这个人说他没有看到案发经过,不肯作证。”
孙鹤林说:“不肯作证说明他有顾虑,反而说明这个人有可能是知情的人。”
向渊说:“孙检,我今晚就去找这个人,一定想办法让他出来作证。”
颜慕曦说:“我同你一起去。”
向渊说:“不用,这又不是调查取证。”
孙鹤林对着向渊说:“好,就你去,越快越好。”
向渊分析,既然报案人是在案发的第一时间报的案,说明此人是步行路过案发地,加上正好站在路灯照不到的地方,才没有被钟天崖发现,而如果是步行经过,说明此人有可能是加夜班,途经此地。虽然这只是分析猜测,但向渊决定碰碰运气。
4月1日晚上12点,向渊来到北里桥下,躲在一个隐藏的地方,一直紧盯着案发地点,期待蒋国根再次经过这里。
这个时候经过这里的行人极少。等了十几分钟,一个中年男子向案发地点走来。向渊的心里怦怦直跳,希望这个人就是他要找的人。他拨通了蒋国根的手机号,果然,此人伸手掏出手机,看了一下。向渊确定这个人就是蒋国根,快步迎了上去,叫了一句:“蒋国根。”蒋国根本能地应答了一句:“谁?”
向渊确认此人正是蒋国根,心中暗喜。他向蒋国根出示了工作证,然后说:“蒋师傅,您好,我是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我叫向渊。”
蒋国根显得有一点惊恐和紧张,问:“你找我有什么事吗?”
向渊说:“2月3日晚上12点,在这个地方发生了一起命案,是您报的案,能到我们检察院作个证吗?就是证明一下当时是谁拿的刀,是谁要杀谁,死者是怎么死的。”
蒋国根说:“这个事,公安不是都已经查完了吗?你们还问我干什么?”
向渊说:“公安调查的结论是目前的这个嫌疑人拿刀出来,杀死了那个死者,但这个嫌疑人辩解,是那个死者拿刀出来要杀他,他拼命反抗,结果那个死者自己刺中自己死的,按照法律规定,那个死者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这个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无罪的。所以,这个案子人命关天,只有您能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
蒋国根说:“对不起,我很忙,实在没空。”
向渊说:“蒋师傅,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蒋国根说:“我没有看到案发现场,就是看到一个年轻人躺在这里,一身的血,我就报案了。”
向渊说:“我们查了,您报案的时间是当晚12点15分,与案发时间完全吻合,说明您当时就在现场。”
蒋国根问:“我不作证会怎么样?会判我刑吗?”
蒋国根的话问得很直接,也切中了要害,而向渊也对这个问题无法作出正面回答。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这只是一条宣示性规定,即没有规定知情人拒绝作证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实际上并没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前提是这个知情人要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证言,否则就不成其为在案证人,自然也就不存在强制出庭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知情人作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加上目前我国公民的作证意识不强和法治观念相对薄弱,司法实践中,知情人不愿作证或消极作证现象还较为普遍。基于这些因素,向渊只好说:“您的证词可以救一个年轻人的命!您不作证,他就可能被法院错杀。”
蒋国根说:“那是法院的事。”
向渊说:“因为您没有作证,一个年轻人含冤而死,您不觉得内疚吗?”
蒋国根说:“我又没做什么坏事,为什么要内疚?法院判错案子,应该是他们内疚!”
向渊说:“法官也是人,不是神,他们是看证据判案,目前的证据对嫌疑人非常不利,如果没有证据,法官怎么相信他?”
蒋国根感到很无奈,叹了口气,说:“唉,跟你们说实话吧,我第二天就看了报纸,也听到有人议论,知道这个死者是一个很大老板的独生子,能量很大,我惹不起呀!”
向渊说:“我们会为您保密。”
蒋国根说:“保密?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向渊说:“我们会保证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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