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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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渊说:“彭组长,您好。”

  彭仕安说:“向渊啊,来,坐。”

  向渊说:“好的。”

  彭仕安说:“向渊啊,我们平时工作上打交道不多,但我知道你业务非常精通,工作能力很强,勤奋,能干,是一名非常优秀的公诉人。”

  向渊说:“彭组长您过奖了。”

  彭仕安说:“是这样,我知道你办案任务重,非常忙,但今天确实是有事找你核实一下。”

  向渊平静地说:“您说,我一定如实汇报。”

  彭仕安说:“我们院纪检监察室昨天接到本市高氏集团董事长高海富的实名检举,他检举你两个问题:一是在办理钟天崖故意杀人案中与辩护律师陈若怡私通。具体说呢,在这个案件开庭前十多天,他的一个朋友偶然看到,你在一个西餐厅和陈律师两个人共进晚餐,而且聊了很久,看上去聊得很投机,他的朋友怀疑你私下和辩护律师串通一气,共同为被告人脱罪,所以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高海富。这二呢,就是你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消极公诉,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几乎没有进行任何反驳,倒是他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他认为你这是消极不作为形式的工作失职、渎职。就第一个问题,《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就第二个问题,《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在执法办案或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所以,人家检举的这两个问题都是违反纪律的问题。”

  向渊说:“没错,在这个案件开庭前十多天,我是请陈若怡律师吃过一次饭,也聊了挺长时间的,我们主要聊的是各自的职业理想和抱负,交流职业感想和体会,增进彼此间职业上的理解和互信,我认为这种交流和沟通是有助于工作的。当然,因为钟天崖案件马上要开庭,我们也简单谈到了这个案件,主要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简单交换了意见,这些都是法律有规定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我们公诉人的职责。”

  彭仕安说:“但是你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在工作场所进行,不能私自会见。”

  向渊对这种强盗逻辑感到很愤懑,但强忍住内心的愤懑,尽量以平静的口吻说:“不好意思,我不明白什么叫‘私自会见’?我和陈律师工作交往有很多年了,可以说神交已久,我们都很热爱自己的职业,作为法律人,只是想交流一下各自的职业感想和体会,这也叫‘私自会见’吗?按照这个规定,是不是检察官和律师就永远要老死不相往来了?中央不是说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吗,检察官和律师不交流、沟通,怎么增进理解和互信,又怎么可能形成职业共同体呢?另外,您说的听取律师意见应该在工作场所,这点我没意见,我也一直是这么做的,但没有必要这么绝对吧?如果律师白天没有时间呢,或者我们公诉人白天没有时间呢,就不能利用晚上休息时间谈工作吗?晚上到了吃饭的时间,我们公诉人就不能请律师吃个饭,利用吃饭时间边吃边谈吗?”

  彭仕安觉得向渊言之有理,一时不知如何反驳,接着问道:“那你庭审中消极公诉怎么解释?”

  向渊说:“在庭审的时候,我确实没有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太多的反驳,这主要是因为……怎么说呢,我一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是和律师辩论得越多越好,也不是律师提什么意见都要去反驳一番,还是应当坚持理性、平和的理念,不要太强势,更不能强词夺理,以势压人。所以,我认为,这是公诉人的出庭风格问题,而不能说是什么消极不作为的失职、渎职。”

  彭仕安尴尬地笑了笑,说:“呵呵,你果然是能言善辩啊。”

  向渊说:“我只是如实汇报我个人的看法,不是有意要狡辩什么,我说的不对,请您批评。”

  彭仕安说:“你能马上承认这两件事情属实,说明你这个人还是很诚实的。至于对这两件事的定性,我们再研究。说实话,你对这两件事的认识,我个人不是很认同。好了,今天主要是核实情况,暂时不作结论,有什么情况,我再找你。”

  向渊说:“好的。”

  彭仕安向向渊核实完情况后,来到徐光磊检察长办公室,汇报请示向渊涉嫌违纪事件的处理。彭仕安说:“徐检,向渊对他涉嫌违纪的两件事事实是承认的,但他不认为自己是违纪行为。”

  徐光磊问:“你怎么看?”

  彭仕安说:“我认为,暂且不说他是不是与辩护律师串通一气,至少他私下会见而且是宴请被告人的律师就违反了规定。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控辩双方串通的怀疑,甚至在有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利益勾兑,共同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至于他出庭时消极公诉,我认为也是不妥的。不论他个人对这个案件是什么观点,即便是他个人认为被告人无罪,他也应该知道,他是受检察长指派,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所以,他就应该充分捍卫检察院的指控,尽力去反驳辩护律师无罪的意见,这是他的工作职责所系,他放弃或者说不认真、不积极地履行这份职责,就算得上是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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