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98)

阅读记录

  3.公安人员讨论如何获得钟天崖认罪口供时,提出了多种逼供的方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方式多种多样,侦查人员也尽可能会采取隐蔽的方式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如采取用毛巾包裹的办法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之后马上送押看守所,伤痕显现不出来,收押的看守所怎样检查发现?再如以让犯罪嫌疑人大量吸入刺鼻气味的方式逼供,这种方式虽然不直接造成肉体伤害,但极其刺鼻的浓烈气味令人无法忍受,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这种方式能否认定为刑讯逼供?对于这种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身上不会留下任何伤痕,体检也检查不出来,检察机关如何发现和防范?

  4.蒋国根考虑到死者高斌父亲的特殊身份,拒绝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不作证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来作证,司法机关如何让他作证?证人明明看到了案发经过,坚称自己不在现场或者没有看到,以这种方式拒绝作证,司法机关又怎么办?或者司法机关查明证人在现场或者目击了案发经过,证人以有病、在外地、工作很忙、家里有事走不开等种种理由推脱,司法机关又怎么办?即使这个证人在侦查阶段提供了证言,也可能拒绝出庭作证,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证人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但如果证人宁愿接受处罚,也不出庭作证,这种处罚又有何意义?

  5.蒋国根被高海富重金利诱,答应不出来作证——证人收他人封口费,拒不作证,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伪证罪,但惩罚的对象是故意作伪证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和翻译人员,而如果证人没有故意作伪证,而是不作证,则不构成伪证罪。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作证罪,但惩罚的对象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人,而接受收买拒不作证的证人,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那么,对这种被利诱而拒不作证的证人,如何打击惩罚?刑法是否有必要设立罪名给予定罪处罚?对于证人收受的封口费,依据什么法律予以没收?

  6.颜慕曦和向渊谈到肖坤雇凶杀妻案,感叹这种案件确实很难侦破——在这种雇凶杀人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很容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旦案结事了,故意杀人犯罪永远不可能浮出水面。并且,雇凶者在这种案件中有时还伪装成“被害人”,与凶手达成“刑事和解”,使凶手免于受到刑罚处罚,犯罪成本更低。凶手投案后,必定咬定是交通肇事,否则如果如实供述,不仅得不到佣金,更将面临故意杀人罪的重罚。而凶手不招供,就发现不了雇凶者,对雇凶者的审讯更无从谈起。那么,对于这种较为隐蔽、狡猾的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如何发现和侦破?是否真的只有刑讯逼供或使用非法方法,才能使凶手和雇凶者招供?

  7.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证人均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或死者身上曾经带过刀——刀的来源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亲友都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或死者身上曾经带过刀。这一方面当然有可能是证人确实没有看到过,但基于中国人情社会的现实,即使是有证人看到过,也可能不会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因为出具这样的证据,要么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要么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证人都不愿意因为自己的如实作证带来这种后果。所以,中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大难题,是如何保证证人能够如实作证?西方国家的证人作证要把手放在《圣经》上,以对上帝的虔诚之心许下诺言,保证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但中国人绝大多数是没有宗教信仰的,即使许下信誓旦旦的诺言,也仍然可能谎话连篇。刑法中虽然规定了伪证罪,但在一些事实证据本来就存疑的案件中,如何断定证人所提供证言是伪证?证人没有承担法律后果的压力,如何保障他们不说谎话?特别是今后中国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证人出庭会越来越多,但如果证人出庭随意说谎,证人出庭又有什么实质意见呢?

  8.向渊在检委会上提出,钟天崖案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指的是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但问题在于,合理怀疑达到多少程度就应当需要排除?如果合理怀疑仅仅是万分之一甚至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呢,是不是也一定要排除?可见,合理怀疑也应当是要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说一定比例,这种情况下,检方才需要提供证据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合理怀疑达到多少比例就需要排除,1%、10%还是20%、30%呢?具体到本案,钟天崖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或者说这种合理怀疑的程度达到多大,检方就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就应当作存疑不起诉?

  9.颜慕曦认为检委会审议案件不应该先议后决,否则会导致有些委员跟风——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审议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2)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3)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4)表决并作出决定。问题在于,在讨论过程中,委员们的意见实际上已经表现出来了,这就会造成互相影响,正式表决时,级别低的委员就会跟从级别高的委员意见来表决,特别是检察长都在会议表决前就发表了个人意见,谁敢不跟从检察长的意见?所以,该规则显然是不能保障审议公正性的。那么,如果不经讨论,委员们就直接表决,意见又可能不成熟,有的委员听了后面的表决意见,也可能改变了看法,要不要重新发表意见?所谓“审议”,当然应该包含“议”的程序,但先“议”后“决”,又如何保障审议的公正性?

52书库推荐浏览: 熊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