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审判长皱着眉头大声说:“我提醒辩护人注意,这里可不是你讲课的地方!”
洪律师意识到自己的“角色错误”,赶紧说:“对不起!那我先解释一下作案人撬保险柜的方法。那个作案人撬开保险柜门的方法比较特殊。他通过硬搬柜门把手来使柜门里面固定锁体的带钢向内弯曲,从而使锁舌失去卡销的功能。作案人的手臂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力量,因此他一定使用了某种增长力臂的工具,如套管。这样一来,我就找到了作案人放倒小保险柜的原因。我想他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应该是这样的——他先用套管撬开了大保险柜,但是没有找到那份合同,只好再去撬小保险柜。但是他在把套管往柜门把手上套时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碍——套管长于门把手下端到地面的距离,因此套管插不上。无奈,他只好放倒保险柜,改变了门把手的方向才把套管插上并撬开保险柜。这就是他放倒小保险柜的原因。同时,这一推断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作案工具的长度。我们已知大保险柜门把手下端至地面的距离为43厘米;小保险柜门把手下端至地面的距离为31厘米。所以那根套管的长度应该在30厘米至45厘米之间。这一点对于我们查找作案人是很有帮助的。”
钱审判长插言道:“辩护人,请你说简单点儿!”
洪律师点了点头。“好的。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我想到了那位担任过侦察连指导员而且对保险柜颇有研究的陆伯平,还有他那根金属手杖——中间那一节拧下来正好是一根四十厘米长的套管!事后为了证明这根套管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我借故欣赏了陆伯平的手杖。我发现那截套管的一端略有变形,显然是用力撬物的结果。因此,我认为陆伯平就是那个撬盗保险柜的人!”
法庭里一阵骚动,审判长立即让法警维持秩序。
待人们安静下来之后,洪律师继续说道:“陆伯平为什么要撬夏大虎的保险柜?他为什么要去偷走那份与他毫不相关的合同?那份合同对他来说并没有什么价值,因此他应该是在替别人偷东西!那么,什么人值得他这位大经理亲自出马去行窃呢?我的助手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陆伯平到香格里拉饭店的1016房间去找人,而那里住的正是与夏大虎签订那份合同又不希望那份合同继续保留在夏大虎手中的希拉·萨利文。我想陆伯平到那里去的目的就是要把那份偷来的合同交给萨利文。”
钱审判长问道:“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洪律师说:“您听我解释。我仔细研究了那份木材购销合同。我发现希拉在木材含水量这一细节问题上设立了一个夏大虎根本做不到的条件。实际上,她与夏大虎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让夏大虎倾家荡产!此外,根据陆伯平与她的神秘关系,我认为她也是陷害本案被告人夏哲的主谋,或者说是她让陆伯平利用宏远证券公司经理的职位给夏大虎的儿子扣上了诈骗的罪名。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后来,我找到了答案——她的原名叫韩昕昀!”
法庭里非常安静,人们似乎都在等待着。
洪律师看了一眼旁听席,然后回过头来面向法官继续说道:“韩昕昀和夏大虎、陆伯平从小就是邻居,也是同学。这个案子涉及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恩怨,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简单地说,韩昕昀以为是夏大虎害得她家破人亡,所以精心设计了这个木材购销合同的圈套来报复夏大虎,同时,她还让陆伯平陷害夏哲。因此,被告人夏哲根本不是诈骗犯,而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复仇阴谋的受害者!综上所述,我认为,针对夏哲的诈骗罪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钱审判长见洪律师坐下了,自己的身体也向后一靠,看了看两位法官,然后对检察官说:“对于辩护人的陈述,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吗?”
钟检察官慢慢地站起身来,态度诚恳地说道:“应该说,洪律师确实很有水平,而且也是我所见过的最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但是呢,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依据推理,缺少证据。我只举两个例子来进行说明。第一,洪律师仅仅根据套管和手杖的推理,就认定陆伯平是到夏大虎的办公室撬开保险柜并偷走那份木材合同的人,恐怕还缺乏证据。我看,这件事儿还要等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调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第二,洪律师仅仅根据陆伯平与那位萨利文夫人的关系就得出萨利文夫人让陆伯平陷害本案被告人夏哲的结论,不仅缺乏证据,而且过于草率。我们办案,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
洪律师征得审判长同意之后,站起身来说:“我赞成公诉人的说法,我得出的上述结论主要依靠推理,缺少充分的证据。不过,我想提请公诉人注意,按照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公诉方应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且,公诉方的证明应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要被告方能够对公诉方的事实主张提出合理怀疑,法庭就应该宣判被告人无罪,因为这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钟检察官刚刚坐下就又站了起来。“辩护人不愧是美国的博士,说出来的话都带有美国味儿。但是呢,我们是在中国,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我知道,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无罪推定,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呢,在我们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被告人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我们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搞无罪推定,我们就是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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