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之罪_何家弘【完结】(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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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检察官低头看了看桌子上的发言提纲,继续说道:“我要说明一下,这个案子在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时候,本来是按故意杀人罪定的性。但是呢,在全面审查本案证据之后,特别是在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辩解之后,我们认为应该按过失杀人罪起诉。虽然本案中的一些证据可以证明夏哲具备杀害方琼的动机和目的,例如,宏远证券公司副经理梁高的证言可以证明,夏哲因求爱不成和这次股票交易诈骗问题而对被害人方琼怀恨在心。但是呢,在反复分析和研究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之后,我们认为被告人当时并不具有杀害方琼的主观故意,而是处于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具体说,当他把枪口指向方琼时本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是呢,他却疏忽大意了,结果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我想提请大家注意,被告人的父亲也承认被告人是一个容易疏忽大意的人。在我们讨论本案案情的时候,也有人同意公安局的意见,认为应该定为‘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采取放任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但是呢,我们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情况,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采取了‘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此可见,我们所作出的过失杀人罪起诉是慎重的,是有充分依据的。我们这样做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就是说,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既要考虑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考虑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我想,辩护律师对此恐怕也不会有异议吧?”

  钟检察官把目光停留在洪律师的脸上,但后者只是认真倾听,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检察官总结性地说:“最后我还想提请法庭注意,虽然被告人夏哲否认自己有罪,但是呢,他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认定被告人夏哲犯有过失杀人罪具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接下来,钱审判长让辩护人发表意见。不过,他再次提醒洪律师尽量使用简单的语言,因为法庭不是课堂。

  洪律师站起身来,开门见山地说:“我认为,过失杀人罪的指控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我同意公诉方的一个基本判断,方琼死亡不是一个意外走火的事件。不过,我不同意公诉方过失杀人的说法,我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洪律师停顿下来,似乎是在等待人们的反应。许多人的脸上确实都呈现出惊讶的神态。

  钱审判长大声说:“辩护人,请你再重复一遍你的话,这是要记录在案的。”

  洪律师微笑了一下,说:“我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当然,杀害方琼的凶手并不是被告人夏哲。实际上,他又一次稀里糊涂地成为了罪恶阴谋的牺牲品!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再回顾一下那天晚上的事情经过。陆伯平让女儿请夏哲到家里吃晚饭;方琼突然出现,并持枪威胁夏哲;陆婷上前拦阻,手枪掉到地上;夏哲捡起手枪,指向方琼,结果一声枪响,方琼倒地;夏哲和陆婷按照陆伯平的命令逃离现场,大约三十多分钟后返回;陆伯平编了自杀的谎言,然后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大家一定都会觉得这一切发生得那么巧,真像有人精心编导的一场戏。没错,这确实就是一场戏!”

  洪律师停顿片刻,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继续说道:“这场戏虽然构思巧妙,却也留下了几处破绽,或者说,几个疑点。第一,方琼倒地之后,陆伯平立即让夏哲和陆婷逃离现场,这有些反常。如果是意外走火,那么人们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一般都要先查看中弹者的死活并考虑是否送医院抢救或商量一下对策。但是陆伯平当时的反应就好像他对这一切早有思想准备。这难道不奇怪吗?第二,夏哲和陆婷离开三十多分钟后又回到现场,陆伯平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干了什么?难道他就一直坐在方琼的身边?第三,方琼那天晚上为什么要到陆伯平家去?果真像她自己说的,是要去教训夏哲吗?我想,按照她与陆伯平的关系,她即使有心找夏哲的麻烦,也不会自己跑到陆伯平的家中。因此,她一定是得到了陆伯平的许可,或者说,就是陆伯平让她去的。接下来的问题是:陆伯平为什么让方琼去?如果说陆伯平是让方琼去拆散夏哲和陆婷,那么方琼为什么要带枪?为了破坏夏哲和陆婷的关系,她根本不需要带枪。但是,方琼不仅带了枪,而且是真枪实弹!这确实让人非常费解。后来,我终于想明白了,那一定是‘导演’的指示,而且那‘道具’大概也是导演提供的,因为这位‘导演’是当过兵打过仗的人。那么,这位‘导演’为什么特意让方琼带枪?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导演’认为这出戏里需要枪——能够杀人的真枪!接下来的问题更为重要,但是容易回答:‘导演’要杀谁?那天晚上在现场一共只有四个人。陆伯平不会自杀,也不会去杀害陆婷和夏哲。那么,剩下来就只有一个人——方琼。当其他可能性都被排除的时候,剩下来的可能性就是事实,哪怕它令人难以置信!当然,上述分析属于推理,还不能证明陆伯平是开枪打死方琼的人,不过,我已经知道应该到什么地方去查找证据了。现在,我请各位法官再仔细看一看方琼被杀案的现场照片,主要是尸体上伤口的照片。”

  洪律师等法官们找到那些现场照片之后,才继续说道:“在照片上,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情况——伤口周围衣服上的破洞很大而且不规则,破洞边缘还有明显的烧焦痕迹。我请教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他告诉我,这是贴近射击留下的射击残留物痕迹。射击残留物是枪支发射时随弹头从枪管喷出的火药残渣和金属屑等微量物质。根据方琼尸体上射击残留物的分布形状,专家推断开枪时枪口与人体的距离不超过10公分!我要说明一点,这只是专家根据照片提供的咨询意见,不是正式的鉴定结论。不过,在本案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公安机关的专家也说这是近距离射击。单独看,这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把被告人和证人讲的情况结合在一起来看,就很有意义了。大家一定还记得,昨天被告人明确说,枪响时他与被害人中间隔着餐桌,距离应该至少有两米!证人陆伯平和陆婷的证言也可以佐证这一点。由于夺走方琼生命的子弹是在不足10公分的距离内发射的,而枪响时夏哲拿着的手枪距离被害人至少有两米,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致命的一枪并不是被告人夏哲打的。另外,根据被告人夏哲和证人陆婷的陈述,被害人方琼那天晚上穿的是一件浅粉色短风衣,但是照片上死者的血衣却是一件浅粉色西服上衣!请各位法官看看,这是不是很奇怪?难道那件短风衣会变成西服上衣吗?不可能!我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当夏哲和陆婷离开现场时方琼穿的是短风衣,但是当他们回来时,方琼穿的却是西服上衣。他们只记住了方琼生前穿的衣服,却没有记住方琼死后穿的衣服。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后来的思想都被突然发生的枪击事件占据了,所以没有注意方琼衣服的变化。那么,方琼为什么会换了衣服?唯一合理的答案就是:当夏哲和陆婷离开现场时,方琼仍然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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