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之罪_何家弘【完结】(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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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问,性究竟是美的还是丑的?性行为究竟是一种善还是一种恶?经过一番认真思考,我以为,性本是自然美好的,性行为本是一种善,犹如人类之饮食。后来,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观需要对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进而将其神秘化和丑恶化,才形成了我们今日的性文化观念。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人们的性文化观念也是有所差异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

  经过这次欧洲之行的“洗脑”,我在修订《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这部小说时就有意增加了对性交作爱的描述,包括正面的和美好的,从而使书中人物更加丰满,故事更加真实。不过,那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男女禁忌,自然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当下中国的年轻人也许会觉得其中有些情节难以置信,但那是真实的写照。与今人相比,那一代人的性心理是“封建落后”的,但其中不乏性之美与性之善。

  在孩子们的眼中,父亲和母亲往往都是一本正经的“大人”,甚至是老气横秋的“奥特曼”。然而,他们和她们也都有过天真无邪的豆蔻年华,也都有过情窦初开的浪漫花季。过去是人生的规律。父辈不可能再有子辈的年龄,但子辈却注定要有父辈的年龄。当美好的青春都成为或深或浅的记忆时,过去的往事就只能兑换成淡然的微笑,抑或轻轻的叹息。过去了,就是过去了。

  在过去的20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不仅有性观念和性行为模式的变化,还有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原来习惯使用的“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对8种“金融诈骗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券商为客户透支申购股票,于是那曾经相当普遍的“透支炒股”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总之,这部小说记述的是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我以为,中国社会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中华民族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

  二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包养情妇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含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不是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利他而不能利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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