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第一起凶案现场,凶手确实是从厕所背面逃走的;
二、在两起凶案现场所搜索到的血迹之外的物证痕迹,都是凶手留下的。
梅申立刻反驳说:“我不同意!你这是以一个未经证实的前提,也就是烟头是凶手留下的这个前提为出发点进行推理,所以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他的观点立刻引发了更大的争论。赞成他的人认为,不能绝对肯定烟头是凶手留下的,因为路过的人、在煤堆旁作业或撒尿的人,都有可能在那里留下烟头。
反对他的人则振振有词地分析说,第一,没有人会跑到厕所附近的那个草丛中去闲逛,那里既脏且乱,气味又难闻,常人在那里呆上几分钟都受不了,更不用说会在那里一连抽上四支烟了!
第二,如果说有人会边撒尿边吸烟,那也仅限于正好烟吸了一半想要撒尿,他可以用嘴叼着香烟,边撒尿边将剩余的烟吸完。但最多也就是一支,不会在那里一连抽上三支的!谁见过有人一边站着撒尿,一边点烟的?那还不把裤子都尿湿了?再说了,一连抽上三支烟,最快的速度也得十分钟,一泡尿哪有这么长?
第三,如果说煤堆旁的烟头是作业人员留下的,那也应该是在煤堆的南侧或西侧,那里有大量的作业痕迹。而发现烟头的部位,根本没有铲子或其他工具留下的痕迹,也没有发现任何运输用的车子的轮胎痕迹。人们怎么会在煤堆的这头吸烟,却跑到另一头去扔烟蒂呢?他应该是随手扔掉,或者走到安全的地方去扔烟蒂。
所以,烟头只可能是凶手留下的。
“也许那些烟头不是一个人留下的,而是几个具有相同血型的人留下的。”梅申顽固地坚持他的立场。
“侦查人员不应该相信有太多的偶然性。如果凡事都用偶然性或者巧合来解释的话,就不需要讲逻辑了,也无理可推了。”李立华不客气地反驳道。
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之际,这时何达安跳了出来。
其实他早就按耐不住了,一直蠢蠢欲动,只不过大家争论得十分激烈,没有他插嘴的份。这会儿他好不容易逮到一个空档,立刻大喊一声“我来说几句”,便“噌”地一下站了起来,抢过话语权。
尽管王熙荣一直示意他坐下说,可他还是坚持站着说话,大概是想给自己的壮声威。
他挺起胸脯,声震两耳道:“我们清钢厂的管理十分规范,对职工的要求也很严格,除了职工手册中明文规定不得在生产区内吸烟外,生产区内到处都张贴了醒目的警示标示提醒职工。自清钢厂成立至今,没有发现一名违规抽烟的职工,甚至在生产区的公厕中都没有发现过烟头。职工们早已养成了不带香烟上班的习惯。你们搜索的那个煤堆和草丛都属于生产区范围,职工们都会习惯性地遵守不准吸烟的规定的。所以,烟头只可能是外来人员留下的。”
他只顾着反驳别人对清钢职工的不恰当指责,却没想到自己最后这句话,是在凶手与清钢厂之间划了条分界线,把凶手从清钢的范畴中剔了出去,这与专案组的看法是相悖的。
因此,他的观点立刻遭到了反对。其中最有力的驳斥就是,既然凶手行凶的目的就是要破坏生产,当他打算杀害自己同一个厂的职工时,就早已将国家的法律置于脑后了,怎么还会想到要遵守厂规厂纪呢?
不过,民警们还是接受了他的观点中合理的部分,那就是一般职工是不会在生产区内吸烟。
对于烟头是凶手留下的这点,众人终于达成了初步共识。
在“烟头共识”的基础上,民警们开始对凶手其人及其作案方式进行分析、推理。
如果烟头是凶手留下的,那么第一起凶案现场西侧的荒草地以及第二起凶案现场附近的煤堆,就是凶手等候、观察受害人的藏身之所。从作案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地点都比较理想。这些地点不可能是偶然发现的,而是说明要么凶手对作案环境十分熟悉,要么事先踩过点。
从凶手留下的烟头数量来看,他在两个观察地点守候的时间估计都在三十分钟以上,如果加上到达藏身地点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估计凶手从出动到开始袭击被害人,所经历的时间至少在三十五分钟以上。
何赛姣是准时下班而且立刻就奔向了厕所,到达厕所的时间不会超过夜里零点五分。因此,凶手必须在夜里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离开他所在的工作岗位或居住地点。凶手如果是上小夜班的人,他不可能离岗长达三十多分钟而不被人发现。
凶手也不可能是上大夜班的人,因为凶手不可能选择作案后再匆忙跑去上班这样的情况。那样的话,他便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身上的血迹或其他的搏斗痕迹;万一遇到被人追击的情况(例如何赛姣如果多长根筋,想到要追击凶手的话),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掩饰自己的行踪。
因此,凶手只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这将进一步缩小警方排查的范围。
第二十五章 警方的凶手特征的描绘(二)
更新时间2012-12-27 9:57:15 字数:3246
对于凶手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这点,也有民警对此有异议。
因为就第二起案子而言,凶手如果一支接一支地吸烟,守候的时间也许不会超过二十分钟,加上到达藏身地点所花时间,总计不会超过二十五分钟。而第二名被害人到达煤堆的时间大约是夜里零点二十一分。所以凶手如果是上小夜班的人,只需提前几分钟下班守在煤堆后面,便可发现他要找的受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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