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年重案追踪:走私案+打黑案_元坤【完结(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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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相关的法规不够健全。我国至这件走私案案发的时候,只有2001年1月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化石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在对古生物化石走私分子的量刑上是存在很多难题的。我国的法律只是说明走私化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具体是怎样的法律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而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情形都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

  2003年初,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李哉勋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6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断定李哉勋、金石范走私文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20万元。关志勇、刘德静、张国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金宗显也受到了刑罚。

  2005年11月17日,沈阳海关将封存三年之久的2364件古生物化石移交给辽宁国土资源厅,有几位古生物专家为这次移交作了见证,他们说这批化石具有年代久、数量大、科学研究价值高等显著特点,尤其是孔子鸟、华夏鸟等中生代化石,它们将会为研究鸟类起源、飞行起源及羽毛起源,提供宝贵的实物依据。至此,辽西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彻底终结。

  背景:“水客”与走私的关系

  在讲述这起走私案之前,我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个相对比较陌生的名词,或者也可以说是一门行当——“水客”。

  “水客”,顾名思义自然同“水”字有关,而且还和我们生活中经常听到、见到甚至用到的东西息息相关,那就是——水货。回顾历史,你会发现“水客”和“水货”的由来可谓源远流长。从前,一些出海远航的船员常常带上一些自己的私货或代他人捎带少量物品,到达目的地后出售赚点外快。而且外国港口往往准许船员免税带少量(自用)物品上岸,由于免了入口税,货价较低,所以在港口往往有专店收购此类货物——这就是水货的起源。

  马克思曾经说过: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也正是对于利润的最大限度的追逐,于是现代水货,即“非正当途径进口货物”——走私货也成为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而走私者就是通称“水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现代水客大多也就是指的那些经常往来于国内外、专为他人代送物件,是一种以收揽和解付批款为主的特殊职业。现代水客常分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国内水客,他们往来于国内的城乡之间,潮汕称之为“吃淡水”,五邑地区称“巡城马”;第二种是专门往来于香港、澳门与国内城乡之间的水客,这一类以“走单帮”的带贷客为主,也有的受港澳一些同乡社团的委托代带侨区;第三种是国外水客,潮汕称之为“溜粗水”,或洋水客,客家一带则称“走水”。就整个水客业而言,以往来于海內外的洋水客居多。

  在我国大陆地区,“水客”是一种俗称,是指“帮助别人携带货物走私”或者自带物品出入境出售的人员,从中赚取带工费(劳务费)或者珠澳两地物品的差价。“水客”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几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行业。他们少则带上几条香烟,多则整车整船的物品走私过关。

  众所周知,在关税方面香港、澳门的税率较底,表现在电子产品方面尤为明显,同一批次的产品,大陆市场上往往要比港澳地区贵30%左右,甚至更高。基于此,专业的水客大军应运而生了,他们一天来回一两次,多的可能十多次,他们从港澳地区入关进入内地,随身都携带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等,到大陆后出手,或帮别人带,从中赚取差价或工钱。

  相反,大陆的蔬菜、肉类等五花八门的物品比较便宜,水客们也可从大陆带这部分产品到港澳地区后出手,或帮别人带,从中赚取差价或工钱。

  最典型的水客带货是发生在大陆奶粉的信任危机三聚氰胺时期,当时国内的奶粉整体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质疑,于是就有水客组织从港澳地区大量运进奶粉,从中赚取差价,多的一次可以带七、八罐,获利丰厚。

  好了,探讨完有关于“水客”这一特殊话题后,我们再把视角转移到珠海的拱北口岸!

  调查:珠海到广州接力走私

  2008年4月的一天,拱北海关缉私警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现象:在口岸前,有几个从澳门入境的“水客”总是在通道之前徘徊,他们还时不时地将一条条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交到一个收货人的手里。经过了近一个上午的跟踪追查,缉私警察发现这名收货人是一个叫阿丽的女人,每当她收集到相当数量的白色塑料袋后,她便将其放进身边的编织袋中,随后拿起电话似乎在招呼着什么人。不一会功夫,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便会呼啸着来到她的面前,两人默契地把编织袋放上车,接着便迅速驶出通道,消失在拱北繁华的街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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