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神探_[美] 约翰·道格拉斯【完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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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①在1998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七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社会上各类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类心态失调所导致的人性扭曲。研究和把握作案者的心理是侦破犯罪案件和预防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47页。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从事刑事侦查审判的人员、管教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罪犯心理的难以捉摸、罪犯不愿向别人吐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以及犯罪心理研究的难以实验或不可实验性(受到法律和伦理观念制约),犯罪心理研究较之其他领域的心理研究难度更大,至今尚未形成一套令人满意的研究方法体系。而道格拉斯则在这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道格拉斯研究和把握罪犯心理的“信条”是:“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他认为他的工作与心理治疗不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入手,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他研究罪犯心理,把握其个性主要通过三条途径。

  其一是犯罪现场分析,就是通过现场勘察,做到“在大脑里重塑犯罪现场”。他和同事把现场分析过程归纳为解答三个问题,即“什么、为什么、是谁”。“什么”就是根据亲临现场或研究第一位到达现场的警官的报告思考“发生了什么事情,它包括有关犯罪在行为方面可能会有重要意义的任何情况”。“为什么”就是“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发案,例如为什么会发生死后分尸,为什么没有拿走任何贵重物品,为什么没有强制性侵入,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意义的行为要素的原因是什么”。进而要推测“是谁”,即“是谁会出于这些原因犯下这一罪行”。

  其二是研究受害人。要考虑在如此众多的潜在受害者中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这一个人?她(他)是如何被害的?要研究验尸报告,以便了解伤口的性质、类型、死因,是否受到性侵犯;如果受到,是什么类型。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受害者,设身处地想出受害者可能会做出的反应。因为“只有确切了解到某一特定受害者面对降临在她或他头上的恐怖事件都做出了什么反应,才能够真正理解凶手的行为和反应”。

  其三是研究犯罪人。作者指出,刑侦人员要“把自己放在攻击者的角度,以他的方式进行思考,随他一同进行谋划,理解和体验他的满足感”。作者强调,仅仅了解罪犯作案的“惯用手法”(modus operandi)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洞悉有别于惯用手法的作为罪犯特殊个性表露的更为稳定的“识别标志”(signa—ture),这样才能揭示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形成描述其个性心理特征和其他诸如性别、种族、年龄范围、婚姻、兵役、职业、教育程度、智商、犯罪记录乃至车辆颜色等个人大概情况的“罪犯侧写”(criminal profile),从而为缩小嫌疑人范围,集中全力捕获真正凶手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

  1978年,联邦调查局局长正式批准成立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为各地警方人员提供案犯心理侧写的咨询服务,到了80年代,这项服务已极为普及。90年代以后,作者及其同事对“罪犯侧写”和“识别标志”的研究已有长足进展并得到了司法机构的认可,他们在系列谋杀案审判过程中出庭作证已成为常规。如同作者所说:“根据传统,要想成功地对一起谋杀案的凶手起诉并定罪,你必须拿出确凿的法医证据、目击者证词、作案者的供词,或者有力过硬的间接证据。如今,通过我们根据犯罪现场得出的行为侧写以及识别标志分析,警方和起诉方又增添了一件武器。就其本身而言,它通常尚不足以定罪,但是,只要同一个或多个其他因素结合起来使用,它常常可以将不同案件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最终了结案子所必需的关键因素。”

  为了深入研究罪犯个性类型和心理特征,道格拉斯及其同事曾对数十名在押的重罪犯进行了访谈。出于各种心理,大多数重罪犯愿意接受访谈。他在访谈前通常要掌握罪犯的足够资料,以便判别罪犯是否在讲真话。尽管多数人不是重复其接受审讯时的证词,就是复述利己的辩解,但他通过“反复推敲和广泛审查来做出诠释”,“看到了凶犯是如何思维的,获得了对他们的某种直感,开始设身处地从他们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仅总结出系列抢劫犯和谋杀犯的三大常见动机是支配、操纵和控制,还分别对投毒犯、讹诈犯、爆炸犯等多种案犯进行了人格特征分析。

  捕获凶手的过程实际上是警方与凶手心理较量的过程。凶手实施犯罪后,因害怕被查获受惩罚而心情趋于紧张,他们通常十分关注警方的动向,主动收集相关信息。为了尽快将其抓获,作者及其同事在为警方提供侧写和识别标志分析作为办案的有力武器后,还根据推断出的凶手特有的个性心理,向警方提出对于凶手实施心理干预的所谓“前摄策略”建议。比如80年代初在侦破一起圣迭戈凶杀案时,作者建议警方向媒体公布一定的信息:描述案情,介绍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对案件的分析,以显示警方的准确判断和强大力量;指出警方正全力以赴,不把凶手缉拿归案决不罢休,以表明警方破案的决心;指出已收到一些举报,希望公众继续提供线索。这样做的用意是暗示作案者,他极有可能因被举报而受到怀疑,这就会使他认为有必要向警方解释他怎么会在案发现场的。结果不出所料,不用警方四处追捕,凶手主动钻进了警方的调查网而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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