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项的印监是自被告住处查扣之物,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上所盖的章即是使用此一印监。第十一项的委托运用款项笔记本是柿本高信对于交予被告运用的款项之记录。第十二项的MB银行之答询报告是证明本年九月三日和四日柿本高信领取现金两千三百万圆之事实,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上所写的金额,能推定是这笔钱。
“第十三项的离婚协议书是柿本高信亲笔所写,证明他想和美雪分手的决心。
“第十四项的答询报告是命案当夜的第二目击者中野亘的目击时间之推定资料。
“第十五项的答询报告是证明被害者之弟柿本正己受被害者之托,在其与美雪协议离婚之际担任见证人的事实。”
城户完成证据说明后,审判长轮流看左右两旁的陪审推事,彼此低声交谈,大概是在交换对于证据调查的决定意见。
“由抄辩护律师有异议,证实内容只限定于此一范围内,所请求之每一项证据皆予以调查。”审判长宣布。
城户将一至十五的证据全摆在桌上。法警带至审判长面前。旁听席上传来喧扰声,每个人都伸长脖子望向青铜花瓶。
人见抬起头望了花瓶一眼,转脸望向山室。山室眨眨眼,回报以微笑,似在说“别担心”。
辩护律师虽提出部分异议,但是证据却全部提出调查,由此,公开审判算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起诉事实的大半皆已获得证实,接下来只要充实证据内容,并由人证证明各证据的关联即可,辩护律师要将这些证据推翻恐怕不容易。
城户心里这样想着,同时开始再次检讨要对证人中野亘的讯问事项。
4
证人中野亘的讯问过程如下:
“证人曾受董事长柿本高信之托,让董事长挪用公司名下的款项吗?”
“有的。”
“从什么时候开始做这种事?”
“约莫三年多以前。”
“金额和次数是?”
“一年约三、四次,通常为两千万圆至四千万圆左右的金额。”
“知道董事长将钱交由谁高利贷放吗?”
“深町商事股份公司。”
“和深町商事的什么人接洽?”
“人见十郎。”
“听说人见以前曾在富士山食品公司任职?”
“在三年前离开公司之前,是担任董事长秘书。”
“离职的原因是?”
“侵吞公款。”
“人见为何会和柿本董事长有生意往来?”
“我想是利润较高吧!而且,人见侵吞的公款金额并不大,董事长好像就以该笔款项当成其退休金,因此,才会让人见又在公司进出。”
“柿本董事长最后挪用的一笔款项是怎么回事?”
“是第一商事支付的票据帐款两千三百万圆,付款日期为九月二日。在到期那天,董事长对我说要像以前那样挪用,就以他个人开立的两个月期支票交换。”
“第一商事的支付款项呢?”
“当天从MB银行的日本桥分行提领出。”
“这里有银行的付款证明,你看看。”城户叫法警拿着放在审判长桌前的第十二项证据的MB银行答询报告,让中野看。
“董事长死后,基于会计上的责任,我向银行查询,确定两千三百万圆已在九月三日和四日分两次付予董事长,内容和这份报告相同。”
“那笔钱柿本董事长后来还公司了吗?”
“没有。”
城户心想,证人的回答很顺利,对于事件的自信又增加了。
山室律师边将证人之言记下,边时时望着中野的侧脸。他还有何种手段呢?既然已承认委托运用款项的收据条之存在,人见曾收受这笔款项已是无可置疑了。
城户勇气倍增,继续讯问。“本年九月十八日,证人曾至市川的柿本董事长宅邸吗?”
“去了。”
“什么时刻?为了什么事?”
“日新产业所开立的五百六十万圆之支票有跳票迹象,所以我去找董事长商量。时间是晚上九时过后,在客厅见面。”
“你离开柿本宅邸的时间是?”
“我想是十时左右。”
“你直接回家?”
“在途中暍了一杯酒,十一时过后不久,才从京成线国府台车站搭电车回东京。”
“在什么地方喝酒?”
“车站后街的‘高砂’小酒馆。”
“证人在国府台车站见到了谁吗?”
“见到人见十郎的身影。”
“怎么样见到的?”
“我走到剪票口时,开往东京的电车正好开车,我见到人见慌张地跳下车之背影。”
“为何知道那人是人见?”
“我是从斜后方看的,下过,我记得人见的侧脸。”
“人见的服装呢?”
“淡褐色西装,领口上可见到白衬衫衣领。”
“证人也搭该班电车?”
“我未能赶上。”
城户说:“主讯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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