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默懂军事地形学。
陈默是170米左右的个头,24岁的年龄。
陈默是刑警,他有很好的职业掩护,所以他在作案时具备很稳定的心理素质。
就像面对一个纠缠不清的死结,他似乎已经看到了解开死结的那个扣儿,扣儿上的那个线头……
现在丛明重新回忆了一遍他是怎样从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痕迹和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始进行推理的,又是怎样依据已知的案情信息、现场侦查和模拟犯罪人心理进行的现场实验相结合推理出陈默这个人,然后又从“陈默”这个推理结论出发进行了回溯推理,经过了这样正向和逆向两方面的反复验证,在他草拟的那张犯罪行为人必备的十几项条件中,有八条是相吻合的:
1罪犯在现场实施犯罪时反侦查系统化,理论化,采用了踩点、蹲坑、守候、袭击目标,撤离现场等公安侦查程序,该犯应该是专门受过刑事侦查学教育和训练的公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此项陈默符合。
2.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心理素质非常稳定,必有特殊的职业身份作掩护;陈默符合。
3.犯罪分子是号着公安局的脉作案,他不断修正现场实施犯罪时的失误,修正信息来自公安内部;陈默具备条件。
4.犯罪分子熟悉两个派出所,三个民警的家庭住址、值班情况、行走路线,罪犯应该有接近这两地三人的职业条件;陈默具备条件。
5.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熟练地使用擒拿格斗和射击技术,受过很系统的专门训练;陈默具备条件。
6.罪犯身高170米左右,年龄25岁左右;陈默符合条件。
7.罪犯懂军事地形学;陈默具备条件。
8.罪犯懂月亏月圆学;陈默具备条件。
丛明就是据此八项推出罪犯是内部人作案——是内部人里的警察作案——是警察里的刑警作案——是市局刑警队的刑警作案——是刑警陈默作案。
陈默和推理得出的八项条件完全吻合。
但是……丛明头脑里飘浮起无数个“但是”。
“但是,陈默为什么要抢枪,他的作案动机何在?目的又是什么?”
丛明辗转反侧着……
他想陈默在1986年之前一定还未曾想过作案,1986年以前陈默要是作案的话,或许就不用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抢别人的枪了,因为全国性的验枪是在1986年开始的。
“二王”之后,1983年严打以来,暴力案件上升,涉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分子抢枪之后用抢来的枪杀人抢劫,开枪后弹壳遗留在现场却无法辨认和判断是哪只枪打的。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涉枪案件的发生,1986年对全国所有公安武警保卫系统的枪支全部进行了验枪。
假如陈默是在1987年萌生了犯罪念头,他再用自己的枪去作案就不行了。
作为一个刑警,陈默很清楚为什么要验枪,验完枪以后干什么使。所以陈默一定要抢一支别人的枪。
而丛明也深知,验枪只是陈默不得不抢枪的表面的、看得见的一个原因和事实,可是隐在陈默内心的最隐秘角落里的无法揣摸到的思想和动机到底是什么呢?
丛明想不明白陈默为什么要犯罪。丛明甚至想到了意大利的著名犯罪学家龙布罗梭的天然犯罪人理论。龙布罗梭最先从事犯罪人分类的研究,认为许多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其个人的某些特殊的生理及心理因素所引起。正是由于这些特质,才使它们必然要陷入犯罪的罪恶泥坑。他把犯罪人分为五类:天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他认为其中天然犯罪人多有先天上异于常人的体质(在身体、人种、精神等方面均有其特征)。他认为盗窃犯的头部周围较大;扒手有显著的短头型;强奸犯额狭窄、手腕短;杀人犯脸较长;一般杀人犯有广额、突出的颧骨、头发黑短、脸色苍白、无胡须、手厚而宽等特征。他认为天然犯罪人最大的特征是对于外伤有很强的抵抗力。他还认为这些身体特征都是隔代遗传而来,是向原始动物的退化,从而把许多犯罪的根本原因看作是这些人在生物学上的退化。
丛明想,陈默肯定不能算是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当然也不是激情犯罪人,更不是精神病犯罪人了,那么说陈默就应是一个天然犯罪人了?陈默的确曾在头部负重伤之后终将逃犯制服;陈默的相貌的确有许多地方像龙布罗梭描画的杀人犯。不同的是陈默的胡须很重,他记得了陈默每晚睡觉前都要刮脸,这一点不符。可那是说的外国人,人种不同,特征不可能完全一样。这么看来依龙布罗梭的学说,陈默就该是一个“天然犯罪人”了?!可是要这么相面的话,那不成了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了吗?
丛明决定从明天开始他要正面与陈默接触,他要不动声色地观察陈默,研究陈默。
第3部分
第七章
1
就像是丛明不知陈默心里的隐秘,陈默对丛明内心的隐秘也是不知晓的。丛明带着他内心对陈默诸多的疑问于第二天傍晚来到了陈默家。
陈默的家在花岗小区10号楼,这一片小区位于古城的城西,那是陈默的爸爸复员转业后文联给分的,在防暴队时,丛明跟陈默来过好几回,当年丛明跟陈默在一个屋里住了4个多月,上学回来看看陈默也不会引起陈默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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