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峰:“……啊,你解释的很好……”
张小冲:“……嘿嘿,我算是明白些了……可是……”
“你有那么多的问题吗?”
“没,只是还觉得……你之前也说凶手是两拨人了,那……你认为有嫌疑的人选……都是谁啊?”
“这个……不好说。总的来说,我认为人数不可能太多,因为尽管两拨人都有各自拉拢同谋害人的可能性,可是如果人数过多的话……一是不好配合,二是案件结束后也无法有效的串供……”
“同个谋有这么难啊?”
“那当然了!你们还不了解这一点吧。所谓同谋杀人,在咱们国家正式的说法叫共同犯罪!也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的犯罪行为。当然计划犯罪者,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那个人即是主犯。其他人就是共犯,还有胁从犯——就是被主犯他们威逼才不得已加入犯罪行动的人——在共犯方面,还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哦?这是有什么区别吗?”
“是有区别。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那些人就是特殊共犯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逮捕后就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当然有的组织里面不止有老大,还有老二、老三之流,在此之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他们亲自组织的罪行进行处罚。还有共同犯罪人里除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视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当然可以从轻处理。要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过失罪,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就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靠,你法学院的啊,记得这么清楚啊?”
“一般般啦……”
“那照你这么说,共同犯罪岂不是比一个人作案要复杂的多吗?”
“就是如此!你还记得当年咱们去云南旅游时遇到的灵猫案吗?凶手就是因为竭尽脑汁的想要摆脱同谋的关系结果反倒弄巧成拙暴露了自己!而且他们在犯案过程中遭遇了太多的意外,让自己的破绽显得更多了……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计划好的例子。从古至今,共同犯罪——最难做到的就是配合!配合不好容易留下破绽,配合的太好又容易被人怀疑到他们是有共同的目的,从而发现他们同谋的身份。”薛紫辰正了正嗓音,严肃认真的说道:“我认为,要实施一起完美的共同犯罪要满足两大条件:其一,就是要隐藏罪犯之间以及罪犯和死者之间的联系;其二,要让任何人都证明不了这两个人或几个人有可能是同谋,但是罪犯所犯下的案件又必须是在多人配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完成的——能制造出这种逻辑矛盾的,就是最完美的共同犯罪诡计。”
张小冲撇撇嘴,挠着头说:“好复杂的样子啊,很难理解耶……”
“我可以打个比方,比如着名的侦探小说——《东方快车谋杀案》!你们听说过吗?”
洪峰摇摇头,小冲点点头,刘海歪着头。
“啊?唉……那是阿加莎·克里斯蒂最着名的侦探小说之一!这怎么能没听说过呢?大侦探赫尔克里·波洛的故事。书中所讲述的一个车厢里十二名乘客都是杀人凶手的结局真是亘古未有!经典之极!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的计划破产又是必然的结果——要是看过这本小说的人都知道,那件案子罪犯的作案手段有几个关键点:第一,是必须有人能够接近被害人并在他的茶水里投放安眠药使其安静的睡着;第二,夜里必须有人能在死者从内部锁上房门之后也可以自由的出入那间包厢,当然也就是说必须得有人合情合理的拥有死者的房间钥匙;第三,必须得有多人联合做假口供,证明凶手不是这节车厢里的人,以此扰乱警方的视线。这三点看似环环相扣其实有些是弄巧成拙的破绽!你看我们都知道了车厢里除了侦探外其余十二人都是凶手的事实对吧?那么我们逆推回去,想想看凶手是如何安排杀人的:想要有人接近死者并给他下安眠药,这件事由凶手的共犯之一——死者的管家负责了。想要合理的拥有钥匙在死者锁门并由于药物睡着后依然能够不动声色的打开他的房门这件任务,由掌管所有乘客钥匙的列车员负责。一切完成之后就是其余的人一起上,一人扎了死者一刀以表示复仇成功。接着呢。谋杀结束后,列车员照原样锁上房门,所有人各自回到各自的房间再度成为了互不相识的人。可是,第二天,案子浮出水面后通过调查他们每个人的背景,侦探波洛找到了这十二个人之间的联系——他们分别是美国一户名门望族的亲戚、管家、司机、保姆、仆人等等,而那户名门望族正是被这次东方快车事件的死者阴谋算计,才导致家破人亡的!这样的调查结果完全揭露了凶手们的犯罪动机还有犯罪者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车厢的人都是死者的仇人。最后,对每个人所进行的单独审问使得波洛最终发现了他们之间证词的矛盾之处从而推理出了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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