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田和彦一下子脸色变得刷白,拔起腿就跑,想从绝壁上跳下去。
这时警察往前一蹿,一下子把他推倒在地。警察的动作再慢一秒钟,他自杀的企图就会成为现实,而这次裁判也就不会有了……他马上被带到热海督察署。不到一个小时,就查清了他就是正在追缉的杀人嫌疑犯。警察马上到他住的旅馆,扣留了他的所有东西。
立刻用电话和东京搜查总部取得联系,当天就把他押送回东京去了。
但是,村田和彦坚决否认他的罪状。和康子的肉体关系虽然一口承认下来,但对罪行矢口否认。他承认的唯一罪行,就是用自己的车把东条宪司的死尸运到旱桥,从那儿把尸体扔到铁路线上的事实。
根据他的申诉,杀死宪司的是康子,而他自己与杀人毫无关系;至于康子的死,他更是一无所知。
但是,警官也好,搜查部的检察官也好,根本不相信他的申诉。他本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都不能丝毫影响对他提起公诉……天野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是以法律术语压缩得很简炼的,事情的梗概,大体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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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九四九年七月五日,国营铁路总裁下山定则上班途中,经东京日本桥三越百贷公司后,去向不明,六日在常盘线北千住站和绫濑站之间,发现被火车轧死的尸体。当时国营铁路正在裁减工人,传说纷纷,至今原因不明。——译者注②在门口的招牌上画着温泉标志的旅馆,这种旅馆是供男女情侣住宿的旅馆。
第四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刨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站果。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刑事部的检察官的工作,是对警察进行指导,对送到检察厅的嫌疑犯进行调查、审问,以及写起诉书。而公审部的检察官,则要在法庭上为证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见到被告人这一点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样的。
村田和彦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证人台前。
“被告由于刚才起诉书上的起诉原因被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被告也可以对一部分或者全部质问拒绝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既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被采用的。”吉田审判长郑重其词地对被告说。
法官在公审庭上,要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即认为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同时,还必须告诉被告可以行使拒绝回答的“沉默权”①。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通例。
“在东条宪司尸体遗弃上,我认罪,为此判什么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我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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