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_吴廷金【完结】(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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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会上的上述分析十分中肯,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分析中含有下述推理:①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才能形成以6号死者腹部为中心点的爆炸圈;现场勘查表明,形成了以6号死者为中心点的爆炸圈;所以,是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现场勘查未发现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那就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炸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现场勘查表明,没有发现齿轮、发条、弹簧、线路板、晶体管等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所以,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作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②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爆炸或者是6号死者自己造成的,或是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的,或者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实验表明,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爆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所以,爆炸是6号死者自己制造的。

  根据以上分析,要突破全案,就得集中力量查明6号死者。6号死者是谁?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是一具面目全毁的残尸。除脚上穿锦纶丝袜、三眼牛皮鞋和扎花鞋垫外,衣裤已全部炸飞。侦查人员发扬大海捞针的精神,对现场上找到的140多件涉及四个盛几十个县的介绍信、工作证,提货单、信件、饭菜票和记录电话号码的纸片等遗物,逐一进行调查和对证,均未发现与6号死者有关的物证和线索。接着,又对车内、外现场上搜集的100多公斤渣滓进行清理,与车上人员丢失炸坏的衣物逐一核对后,终于找到了二三十块属于6号死者衣裤的碎片。细心洗掉血污,清除恶臭,还其本色,拼凑成五件残衣。根据尸体残骸和衣着遗留物初步刻划其特征为:男性,留长发,从其脚长判断身高为1.65米以上。根据死者仅剩下的一颗尽头牙,专家鉴定其年龄在30岁左右。

  根据上述特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大面积调查:一查常住人口失踪的,二查居民来客下落不明的,三查旅店招待所5月7日前离去的。为此,省公安机关向全省发出了查找6号死者的通报。

  专案组以特征明显的三眼皮鞋和扎花鞋垫为重点,对6号死者衣服物品进行全面调查。

  先后走访了42个县市来蓉的520名妇女,走遍了习惯做鞋垫的绵阳、内江地区农村,终于发现了与6号死者皮鞋相同的一名旅客,从而知道这种皮鞋是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下关市买的。于是,查找工作迅速在云南境内展开了。很快查出,6号死者所穿皮鞋是大理州皮鞋厂的产品,并且查清了:6号死者所穿的上海双喜牌白涤良衬衣,罗口肉色棉毛衫,酱色锦纶暗花丝袜,近几年来在当地销售过。从扎花鞋垫图案出现在一位白族姑娘的头巾上,进一步查明这种鞋垫图案在漾濞、洱海、祥云三个县的农村较多。据此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可疑对象叫季××。男,28岁,云南省宾州县人,1969年毕业于大理州农技校,下放到漾濞县脉地公社,曾在农具厂做工,1978年11月,招入滇西纺织厂锅炉房当学工,今年3月25日自动申请离职,4月28日失踪。群众反映,季出走时穿三眼皮鞋,有扎花鞋垫,衣着也与6号死者相似。侦查人员找到了多次替季洗过衣服的恋爱对象小杨,送鞋垫的原恋爱对象小兰,做鞋垫的妇女小文,织毛衣的姐姐以及同宿舍几个工人,共同认别6号死者衣服、鞋袜和鞋垫,证实都是季失踪前穿的。季的亲友还提出,李出走时腰扎牛筋皮带,这与现场发现的炸碎的牛筋皮带相吻合。在季的床单上发现了两根毛发,化验证明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经警犬鉴定衣物,也证明季是6号死者。

  爆炸汽车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也查到了来源。季曾多次炸过鱼,还有人亲眼看见季晒过岩石炸药和雷管。这种炸药,当地百姓家家都有。复员军人李某,曾送过20发自动步枪子弹给季,子弹型号与现场找到的12颗子弹相同。现场找到的螺钉螺帽,季工作的农具厂颇多,在季的寝室还发现有相同的两个螺帽。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季××就是制造1031公共汽车爆炸案的罪犯。推理如下:如果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穿的,季床单上毛发的血型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的来源,那么,6号死者就是季××,即季××是爆炸1031汽车的凶犯;经周密调查,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物都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所穿的,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来源;所以,季××就是爆炸1031汽车的罪犯。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那么,季××爆炸公共汽车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季失踪的前一天寄给其父的绝别信解开了这个谜。信上写道:“命运只有我自己才能掌握,任何人也无法包办代替。我不需要家庭和社会任何人的关心,今后也不能和你们任何人通信,与家庭断绝一切关系。

  我们家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就行了,不要问我的事,也不要议论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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