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事连篇_朱琨【二卷完结】(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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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离奇的自杀!”我看看李伟,他也同样一筹莫展。

  “不,这次是真正的自杀。”白方肯定地说道。

  “天快黑了,我们必须赶回去”李伟拉起我就往外跑。“我总感觉那边还会出事。”他说。

  当我们回到德胜街老屋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推开吱吱作响的木门,还没等我跨过门槛,一个人影就冲到了我的面前,他手里高举着一把明晃晃的菜刀,对着我就砍了下来。

  李伟不愧是警察出身,平时还看不出来。这会儿确异常英勇。他一把将我推开,用胳膊档住了下落的菜刀。

  血顺着手臂流了下来。

  不过当我们看清来人的时候,还是吃了一惊:握着菜刀砍李伟的,竟然是一个白发苍苍的老头。他的身后,曾经吊死过宋丽丽和宋建军的地方现在仍然吊着一个人,他缓缓地转动着身子。

  当他晃悠的身体转过来的时候,我看清了,那是宋建成。他的身体上空,一只灰黑色的大蝴蝶在不只疲倦地飞着。

  鬼蝶乱舞!

  李伟忍着胳膊的疼痛将老头按到地上,给他带上手铐,才道:“你是谁?”

  “放开我,我要和你拼了!”老头徒劳地挣扎着,他没有什么力气,不过喊叫声倒是歇斯底里的。

  “你理智一点,你看看我是谁?”李伟的吼声一点也不比他小,似乎是在转移注意力而避免伤痛。

  “我要和你拼了。老子既然杀你就不怕你!”老头在地上拼命挣扎、怒吼:“有本事你冲我来,和我儿子闺女没关系!”

  “先把他送回局里!”李伟捂着伤口道。

  鬼蝶飞落到他的头上,扇动着灰黑色的翅膀。老头的面色似乎更加狰狞了!

  ……

  几个月后,我收到了李伟送来的一封判决书复印件:塞北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塞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塞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进财,男,1943年2月31日出生(64周岁);汉族,塞北市人。2007年9月27日依法依法逮捕,现就押于塞北市第一看守所。

  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宋进财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绪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进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起字(2007)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进财于1971年9月31日因得知其单位塞北市第一毛纺织厂会计刘小云拿厂工资款47000元,便伙同其妻孙风(已畏罪自杀)将刘骗至杀中用菜刀杀害;导致刘中刀身首分离死亡。作案后宋进财将刘小云尸首弃至自家院内枯井中并填土掩埋。窃取非法所得4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进财供认不讳;经塞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队现场勘查在厨房(宋进财于1980年5月建厨房时将院内枯井盖在了厨房内)井内发现刘小云尸骨一具;经DNA签定已证实为其本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进财谋财害命,性质极为恶劣;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塞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进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包正审判员:王朝审判员:马汉书记员:张龙赵虎2007年10月31日……

  “冤魂也分很多种,厉鬼的报复是最可怕的”白方干巴巴地说道。

 

 

灵魂教师 第十七章 生存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被人杀和杀别人都不是一件好事。这次我们遇到的事就是围绕生存展开的。致使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那句名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晚秋,淫雨霏霏。一个星期以来天地间就笼罩在混混沌沌的雨雾中,致使连天边的尽头也俱是灰蒙蒙的一片。街头的行人好像凭空消失了似的一下子少了许多。即使出现的也都神色木然地撑着伞匆匆忙忙地赶路,不会向身遭多瞅上一眼,每个人都变得更加冷漠。

  每遇到这种天气时白方就会变得莫名其妙地焦躁起来。他控制着我的身体在屋里来回踱着步子,然后大口地抽着烟对我喊着:“你知道吗老朱,天气不好的时候我的心情也会糟糕起来。我总会想起为什么我身体的诅咒还没有得到解除,我好害怕永远呆在你的眼睛里,呆在这个暗无天日的地方;就像变成了你的宠物一样。”

  我理解他难过的心情,所以一般不会和他见识。而且这一个星期的秋雨下得我们几乎没有任何生意可做,只有呆在屋里抬杠或争吵:“那是你自己不争气,你为什么不找到那个下诅咒的人呢?你以为你呆在我的身体里我很舒服吗?”

  “如果我找得到的话我就不会呆在这儿了。是你找我帮忙才把我害成这样的,我应该获得你的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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