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继续宣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方精神损害费、被害人父母生活补助费、其妻生活补助费、子女生活费、丧葬费及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十二万元现金和价值五万元的戒指等共计人民币九十万元正。”
当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宣读完诉状后,大庭右侧的听众纷纷摇头,有几位妇女口里不断发出“啊啧啧、啊啧啧”的声音,并说“这么多钱,那个赔得起哦?你把多吉杀来卖了吗也卖不到那么多钱嘛!”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余飞向公诉人示意。
男检察官翻了翻案卷:“被告人,你认为起诉书指控你的是不是事实?”
“部分是事实,部分不是事实。那天被害人确实是突然闯进招待所,我在紧张、恐惧的情况下追至楼梯口时,枪不知怎么就响了,我不是有意开了一枪。”多吉回答道。
男检察官又将多吉第一次供述中的有关段落念了一遍后问:“这是不是你的供述?”
“是,这是第一次供述,你看时间是在事发后不久供述的。当时我头脑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后来我的多次供述都不是这样的。”多吉有些委屈地回答道。
“你知不知道五四式军用手枪的威力?”男检察官又问。
“知道,我当过兵。”
“我的话问完了。”公诉人结束了问话。
“现在由辩护人发问。”余飞向刘宏超点点头。
刘宏超用手扶了扶眼镜,不慌不忙地开始发问:“你当时追出来时穿没有穿衣服和鞋子?”
“没有,因我是在睡梦中被突然惊醒的,来不及穿衣服和鞋子就追了出去。”
“招待所的地面是铺的什么?”
“地面包括楼梯全部铺了地砖。”
“楼梯扶手是什么材料制成的?”
“是钢管焊接成的。”
“你在事发前认不认识被害人?”
“不认识,从来没有见过。”
刘宏超向余飞点点头说:“我的话问完了。”
“现在请公诉人举证。”余飞宣布道。
漂亮的女检察官首先宣读多吉的讯问笔录,她宣读的是多吉在案发后的第一份笔录。笔录中多吉是这样供述他开枪这一段的“……我边追边喊他站住,再不站住我就要开枪了,当我追到楼梯口时,他已跑到楼下了,我就向他跑的方向开了一枪。……”
女检察官又向法庭一一列举了《枪弹痕迹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并出示了那支五四式军用手枪。
多吉和刘宏超对这些证据都没有表示异议。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首先发言。”
漂亮的女检察官充满自信地看了看刘宏超说:“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所有证据都证明被告人多吉触犯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请法庭予以严惩。”
随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表示坚持诉状中的请求,要求多吉赔偿人民币九十万元。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余飞看看刘宏超。
刘宏超环顾了一下法庭,声音不大但坚定地开始了他的辩护。全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他的身上。
“首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被害人一家表示歉意,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一家遭此意外深表同情。”刘宏超说着向被害人家属鞠了一躬。
这时全场又发生了一阵骚动。刘宏超接着又说:“我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刘宏超刚刚说完这句话,全场又发出了一片躁动声,大法庭右侧的听众有人不禁叫起好来。余飞又大声敲了一下法槌说:“注意法庭纪律,请法警维持秩序。”
几位法警忙向发出声音的地方做手势,声音虽小但很威严地发出警告。
全场安静后刘宏超继续道:“在我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要纠正起诉书中的一个明显错误。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十天,即九月二十日才因伤口感染死亡,而不是起诉书中称的九月十五日死亡。这在控方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可以证明。”
这时,只见检察官们和法官都在忙着翻看案卷。刘宏超又继续说:“这个案子有一个特别之处,那就是关于案发经过只有被告人多吉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人的证言。因被害人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死亡,所以,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案发经过究竟真相如何,只有被告人多吉清楚。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现场开过一枪,且现场提取的弹头、弹壳均系多吉所持的五四式手枪所发射,被害人头部有一枪弹贯通伤且伤后倒在招待所门前。而被告人关于他手中的枪究竟是怎么响的,有两种说法,公诉方采用的是其中的一种,即‘我就向他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还有多次供述。”说到这里刘宏超扬了扬手中的复印自控方的多吉的口供笔录说:“被告人在其余的供述中都说‘当时我很紧张、害怕,当追至楼梯口时枪就不知怎么就响了。’也就是说是枪走火。”
当刘宏超说到这儿时大法庭又是一阵躁动。余飞又敲了几下法槌,连喊“肃静,肃静。”
刘宏超在法庭安静后又说:“我认为被告人所说的枪支走火是完全可信的。理由如下:1,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之前并不认识,前日无冤,近日无仇,他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动机;2,当被告人在凌晨正熟睡时被非法进入招待所的被害人惊醒。试想,在那种情况下谁会不紧张?谁会不害怕?而人在高度紧张、恐惧时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手脚流汗、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等,这是一个常识,再加之招待所的地面全是铺设的地砖,楼梯扶手是钢管焊接的,在出汗的情况下很滑,出汗的手握枪也会很滑。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追至楼梯口时因手脚流汗、紧张而枪支走火,是完全可信的;3,被告人曾当兵多年,后来又在派出所当治安员,对枪支在什么环境下能安全使用和使用枪支的一些规定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可以说是已形成了条件反射,他应该知道在事发地——楼梯间,那个宽不过三米且四周全是水泥板和墙壁的地方开枪是多么危险!在那个地方开枪没有把别人打倒,到有可能因跳弹造成自己受伤!所以,被告人在那个地方是不可能主动开枪的;4,被告人多吉年轻力壮,他在交代中也说过,‘凭我的体力,再加上被害人离我也不太远,我是完全能够追得上被害人的,何况要开枪的话,再追几步就是大街,开枪也就安全了,我没有必要在那个地方开枪。’基于以上四点理由,我认为被告人在当时紧张、恐惧的情况下枪支意外走火是完全可信的。”刘宏超停了停又说:“我国刑法规定,意外事件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要确认被告人是故意开枪,因为只有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根据证据法则规定,也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的。所以,本案关于被告人多吉‘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决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不全面考虑到事发时的环境、条件和被告人的其他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给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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