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讲的是秘密辨认的对象混杂问题。辨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辨认,一种是秘密辨认。所谓公开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所谓秘密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公开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安排一些混杂对象,这很简单。在秘密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好安排混杂对象,但是也可以进行混杂辨认。例如,侦查人员可以在辨认对象上班或者下班的时候,让辨认人坐在传达室里或者单位门口的汽车里,这时出来进去的人很多,等于就和辨认对象混杂起来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人把这种混杂叫做自然混杂或者自由混杂。”
“那它和自由辨认是什么关系呢?”
“自由辨认是说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应该保证辨认人独立自由地进行辨认,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辨认人进行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的警察在组织混杂辨认的时候,故意在所有陪衬人物都站好队之后,当着辨认人的面儿把嫌疑人单独从别的地方带过来,站到队列中去。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对辨认人的一种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外,有的警察在混杂辨认的过程中不断地对辨认人说,你注意左边或者右边的那个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辨认规则的做法。我告诉你,辨认是一种应用广泛而且效率很高的证据调查方法,但也是一种很容易失误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调查方法。辨认依靠的是人的印象,但是人的印象是很容易出现误差的,特别是那些本来就不深刻不清晰的印象。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是你很熟悉的人,是你多次感知的辨认对象,那么你的辨认结果一般是可靠的。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受害人或者证人对辨认对象的感知往往都只有一次,而且感知时间比较短,感知条件也不太好,所以其辨认结果就很容易出现误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这一问题上,古今中外的教训都很多。我刚才讲的这些辨认规则都是人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告诉你,历史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据我所知,刑讯逼供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呀!”
“可以这么说。因此,讯问或者审讯也是特别值得研究、特别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讯问的对象都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的这种特殊地位或身份就决定了他们很容易成为不正当讯问行为的牺牲品。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虽然他们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是在法院没有正式判定他们有罪之前,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说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吧?”
“非常正确。咱们国家的新刑诉法采用了这一原则,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仅仅在法律上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还不能有效地杜绝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行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来说,最有效的法律遏制手段是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有一个证据规则,叫做‘毒树之果’。你听说过吗?”
“没有。什么叫‘毒树之果’呀?”
“所谓‘毒树之果’,就是说凡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也一定有毒。”
“这跟证据有什么关系呢?”
“这是美国的一条证据排除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只要是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因为它有‘毒’,必须扔掉,不能在审判中用做证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这种规定好像有点儿太机械了。其实,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不一定都有毒。我认为,只要果实没有毒,还是可以吃的嘛!扔掉了多可惜呀!那也是一种浪费嘛!”
我轻轻叹了口气,因为我心中刚刚形成的一个初步想法破灭了。不过,我知道杨先生的话是完全正确的。这时,另外一个我一直很感兴趣的问题浮上了我的脑海,我问道:“杨先生,您熟悉测谎器吗?我听说测谎器在西方国家的审讯中用得非常普遍,而且效果很好。这是真的吗?”
“我对测谎技术的了解很肤浅。我没有给别人测过谎,也没有被别人测过谎。不过,测谎技术涉及不少证据问题,所以我对它还是比较关心的。”杨先生沉思片刻,慢慢说道,“很多人都把测谎技术当成一种审讯手段,其实它的应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在美国,测谎技术不仅用于犯罪调查,不仅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讯问,而且广泛地用于机要人员的审查和雇员的雇前审查等。当然啦,测谎技术首先是从审讯问案的需要中发展起来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识别谎言和审讯问案有着天生的联系。古时候,人们在审讯问案的时候就需要分辨当事人和证人陈述的真伪,就需要识别谎言。虽然古人问案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但是也有人发明了一些较为科学的审讯方法,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人提出了‘以五声听狱讼’的问案方法。”
“什么叫‘以五声听狱讼’呀?”
“所谓‘五声’,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以五声听狱讼’,实际上就是说办案人员在审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时候要注意察言观色,要看被问话的人说话是否自然,要看他的脸红不红,要看他的呼吸是否平稳,要看他的听力是否正常,要看他的目光是否坦然。然后在这些观察的基础上分析被审问者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开始讲起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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