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先就昨天的法庭调查进行了简单的总结,然后问双方还有没有补充的证据。双方都表示没有,于是便开始了法庭辩论。
首先是公诉方发言。那位年纪稍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不慌不忙地环视法庭一周,然后胸有成竹地讲道: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根据我们昨天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在座的各位肯定都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那就是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为了不过多地占用合议庭成员和大家的宝贵时间,我现在只简要地概括一下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以便使各位对本案的情况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检察官用目光看了一下面前桌子上的发言提纲,继续说道:“昨天,在这间法庭里,被告人承认了他与被害人孙飞虎的妻子是大学时期的恋人,后来是孙飞虎夺其所爱,与他的恋人组成了家庭。我们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评价他们那段感情纠葛中的是非对错,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被告人的内心深处因此留下了创伤,也就同时种下了仇恨的种子。后来,被告人在劳改农场遇到了曾经受过孙飞虎陷害的蒋蝙蝠。蒋蝙蝠救过被告人的性命,被告人自然对蒋蝙蝠有感激之情。而且,他们是在那个特殊年代中一起共过特殊患难的朋友,那种特殊感情是平常人所难以理解的。于是,被告人一方面为解自己心头的夺爱之恨,一方面为朋友报陷害之仇,他便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杀人的道路。但是这条路很漫长,因为他在平反之后一直没有找到仇人。”
检察官停顿片刻,似乎在观察听众的反应,然后继续说道:“多年以后,被告人赵梦龙在同学聚会时见到了仇人孙飞虎,他才开始制订具体的复仇计划。当有人提出老同学旧地重游的建议时,他自然举双手赞成,因为到武夷山这种山高水险的地方旅游,他可以找到很多既容易实施又容易隐蔽的杀人机会,例如失足落水啦,坠落山崖啦,都是不幸的意外嘛。”
检察官摇了摇头,不知是对这种做法的否定还是在为赵梦龙惋惜。“我认为,被告人来武夷山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杀人行动方案,或者他可能有几套行动计划,总之是要到时候见机行事。但是他很自信,确信自己肯定有杀死孙飞虎的机会。因此在到达武夷山之后,他首先要折磨一下孙飞虎,便利用某种机会把自己按照蒋蝙蝠的方法画的蝙蝠送进孙飞虎的房间。我相信孙飞虎看到那张画之后,一定感到非常不安非常害怕。这正是赵梦龙所追求的效果,或者说这正是赵梦龙复仇计划的第一步。”
检察官又摇了摇头,说:“后来,孙飞虎突然生病,不能去爬山了,赵梦龙怕失去机会,便决定改用投毒杀人的方案。他先到当地的供销社去打听有什么农药,然后利用他的学识和阅历,很容易地找了一个姑娘替他去买呋喃丹。然后,他把呋喃丹放进自己带的感冒胶囊中,再趁着看望孙飞虎的机会,用有毒药的感冒胶囊换走了被害人的感冒胶囊。被害人不知道,继续吃药,结果中毒身亡。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在一线天的失足对他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昨天我们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指纹鉴定结论和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都可以充分地证明我的上述分析。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梦龙有杀人动机,有作案条件,我们也有他实施了投毒行为的充分证据,因此,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最后,检察官降低了的声音,很有感情地说道:“我在这里还想从个人的角度说两句题外话。从本案的有关情况来看,我个人非常同情被告人赵梦龙的人生遭遇。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确实受到了很大的冤屈。另外,被害人孙飞虎的人生经历中可能也确有不太光彩的地方。但是,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不能有感情色彩的。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去非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杀人者是好人,被杀者是坏人,这也不行。即使杀人者是父亲,被杀者是儿子,这也不行。因为法律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允许法外用刑。在本案中,尽管我个人很同情被告人,尽管我个人很难欣赏被害人的某些所作所为,但是我必须告诉大家:杀人就是杀人,杀人者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法庭中一片沉静。人们似乎都在思考着检察官这些话的含义。赵梦龙面无表情,目光凝滞,因为他仿佛已经在法官的身后看到了正在等待着自己的刑场。
接下来该年轻的辩护律师发言了。他站起身来,先向法官席鞠了个躬,然后有些仓促地看了一眼赵梦龙和他身后的旁听席,便把目光落到了手中的稿纸上。和刚才发言的检察官相比,他似乎缺乏在这么大的法庭上讲话的经验。他的神情显得有些紧张,他那拿着发言稿纸的手也有些颤抖。不过,他看来准备得很认真也很充分,因为他手中的讲稿很厚。他咳嗽了两声,很认真地说道:
“各位法官,各位朋友:你们好。我受本案被告人赵梦龙的委托进行辩护。首先,我提请各位法官注意:公诉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人。公诉方刚才提到的那些法医尸体检验结论、毒物化验结论、指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等等,都是间接证据。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使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而且要能够得出排他性的证明结论。但是在本案中,公诉方的证明链条既不完整,也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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