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生见小凤作此下流举动,且在宝琴前说此不类之语,乃勃然愤怒,欲直斥之,旋以鲁莽,遂即淡漠答曰:“吾不知姑娘语意。”
小凤笑曰:“今对他人面前故作此憨态耶?”
伟生不禁怒曰:“仆与姑娘实一面之交,别无他事交涉,姑娘祈自重为要!”
小凤冷笑答曰:“薄幸郎!妾真想不到有今日!”言毕,遂离宝琴径往他座。
宝琴见小凤如此举动,乃恚懑欲哭,伟生慰之曰:“卿又疑我耶?”
宝琴曰:“否,妾非愚懵,今见彼等举动,已尽悉其有意陷君矣!”
伟生曰:“既明此理,卿又何用愤为?”
宝琴又转笑曰:“妾以其如是无耻,实有贻君羞,故怒之。”
伟生曰:“此等人,置之勿较可矣!”
二人谈正浓,忽闻乐声大作,跳蹈之音与丝竹之声,互相上下。二人停语细看,愉快异常。是夜跳舞者共有三十人。及十一时,音乐停歇,观者亦纷纷散去。宝琴四顾座客,若觅人然。
伟生问曰:“卿欲觅谁何?”
宝琴曰:“吾不喜与小凤同出此门,欲待彼先去,吾等乃回。”
伟生曰:“彼等于跳舞未终时,已早回去矣!”
宝琴曰:“彼等已去耶?”
伟生曰:“然。吾先间见彼等挽手齐出门口。”
宝琴曰:“如是,吾等亦可归矣!”
伟生遂扶宝琴出门外上车。二人在车内仍评论是夜跳舞之优劣。
经数街,宝琴问曰:“妾另雇车返家,君自回可乎?”
伟生曰:“夜深岑寂,吾不愿卿一人独回。”
宝琴知伟生不允,乃从之。
及抵宝琴门首,二人下车,伟生代按门铃。忽然闻伟生猛叫一声,踉跄踣地。宝琴及御者均大惊。当伟生叫时,宝琴见一物如两岁小孩,从身旁掠过,惶迫之际,不暇顾及,急俯身问曰:“伟生,尔病乎?”不应,宝琴益惊。
御者即下驶台,燃火细视,见伟生颈际插一匕首,血涔涔下。宝琴看见,不禁魂离魄慑,手战足颤,狂叫曰:“天乎!天乎!杀人!杀人!”欲拔去匕首,而手甫下忽昏倒地上。
御者惊慌无措,急以手推门,“呀”然一声门启。一仆出,问曰:“小姐回耶?”
御者跳叫曰:“速救!速救!”语时以手指地上。
仆提灯细视,失声曰:“噫!此何为哉?”
御者又顿足呼曰:“杀人!杀人!”
已而屋内有多人出,而警察亦至。宝琴醒过,各婢仆细诘问宝琴何遇。宝琴心内焦急不暇答,欲上前拔伟生颈上之刃。
警察止之曰:“不可,彼已死矣!”随以灯照伟生面。
宝琴借灯光见伟生面如白纸,手足均挺直不动,心益痛伤,问警察曰:“尔等今欲如何置之?”
警察曰:“侦探及医生行将至矣!”
亡何,警察长及医生侦探三人至,后随数人推一病床。警察告以故。侦探即俯视尸身,见匕首入颈不深,约仅寸许。医生以手探伟生胸际,并按其腕脉。侦探问曰:“尚可救否?”
医生摇首曰:“不能。”又视其指尖,曰:“爪甲亦变蓝黑色,此必受重毒所致。”
侦探亦俯视其爪甲,果见变蓝黑色。忽有一物触侦探目,急注视之,见死者右手拳屈如握物状,指缝露有黄色毛一撮,更细察其手握之状。
医生即命数人将尸身扛至病床上,俾易审视。
侦探谓医生曰:“罗君,此事诚大奇!死者手上之毛,究何物乎?”
医生亦细心审看,谓曰:“敏卿先生,尔以为何故耶?”
侦探曰:“吾意其受刺时拔得。且毛尖紧握掌里,毛根露出指缝,此显然是被刺猛拔之据。”
医生及警察长均点首称是。侦探即启伟生之掌,将撮毛取下,反复视之,不知为何物之毛,旋在衣袋出日记扯下一页,将此毛包而藏之。医生又于伟生项上拔出匕首,就火光细视,见匕首甚轻薄,狭小锐利,长不满四寸,光芒耀目。
侦探问曰:“此物何痕迹乎?”
医生曰:“虽未见痕迹,但吾知该凶手持制此刃以为谋杀之用,故其式不与寻常同。然此匕首必有毒物制成,试观其插入颈,只寸许深,且所刺又非要脉,本不能致人死也。”说毕,即以纸拭血,包裹纳入袋中,乃曰:“此刃吾当携回,以药化验,辨其为何毒质。”
警察长又问伟生之御者曰:“尔车是汝主人所常用耶?”
御者曰:“然。吾服役主人已三年矣。”
警察长曰:“尔主居何处?平日谋何业?可告吾知。”
御者曰:“主人居明伦街一百零一号,姓马,名伟生,业化学家,极富裕。”
警察长曰:“如是夜深,其来此何故?”
御者指宝琴曰:“主人于七点钟以前,偕冯小姐同往太和街俱乐部赴会,及散会,送小姐回。二人正按门铃,忽闻主人猛叫一声,立时仆地。吾亦不知何故,及下驶台,看见主人项上已有匕首刺入,且面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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