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判结束之前赶来。”我明白她是在安慰我。想想也是,如果说现在他中午还在飞机
上,即使现在已经降落,能在三个小时以内赶回来吗?
我的心情郁闷到了极点,抬起沉重的脑袋,看着石安平他们进行法庭辩论。
“……我们已经出示了若干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点
半,被告人从河畔路十三号的后门溜到案发现场,敲开受害者的房门后,将装满鹅卵石
和沙子的塑料袋猛砸被害人的脑袋,将其杀死。接着她又走进隔壁的卫生间,把鹅卵石
倒在她随身的皮包内,把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塑料袋扔进抽水马桶里,冲掉。所以这个案
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说完,石安平带着挑衅的目光看看周欣欣,坐下去。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以及法庭上的各位,我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在此我将为我的委托人做无罪辩护。”周欣欣说完无意义地开场白,进入正题,“刚才
公诉人确实已经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但是这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吗?不,不
可以。事实相当清楚,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其实分为两类。首先第一类证据确实反应了案
发当时的状况,但是这系列证据却不能支持我的委托人就是谋杀嫌疑人的结论。反之,
这系列证据正好与公诉人提供的那个结论是相矛盾的。就拿录像带上的图象分析,犯罪
嫌疑人当时戴着墨镜和面纱,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显然她是为了不被人看到真面目。
但是既然如此,她又为什么会站在摄像机镜头面前那么久,让她的形象清晰地留在录像
带上,给警察带来这么直接的线索呢?这不合理,这不合逻辑。还有犯罪嫌疑人为什么
要把那个塑料袋扔在马桶里呢,难道她不明白这么大的一个塑料袋只会堵塞马桶,而根
本不能销毁它吗。在案发现场里,也就是被害人的身上有一个打火机,难道犯罪嫌疑人
就不明白,用火烧掉一个粘血的塑料袋不是比用水冲走更彻底,更安全。但是犯罪嫌疑
人又没有这么做,为什么?为什么她要把这么宝贵的线索留给了警察。我可以说这是犯
罪嫌疑人故意把这些线索留给警察的,目的就是为了嫁祸我的委托人。刚才在江泉律师
的证词中我们已经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齐临蕴先生的遗产不但必须杀死受害
人,还必须使我的当事人不能继承遗产。而杀死被害人并嫁祸我的委托人正好可以同时
达到这两个目的。再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也并不充分和完全,第一公诉人不能证明我
的委托人在案发的时间段内去过案发现场,那个拍摄到的录相也是模糊不清,看不到真
面目的。第二,公诉人不能出示遮阳帽、墨镜和手套的来源,不能证明这些证物就是属
于我的委托人的。事实上我们倒可以证明在案发当天晚上,符合遗嘱第三项条款的继承
人都有机会将这些小证据塞到我当事人的皮包内。所以在本案中,公诉人出示的种种证
据,根本不能证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整个案件疑点重重,混乱不堪。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我的委托人根本不应该承担这样一桩疑点重重的案子的罪责。
人的生命是宝贵,在我们已经丧失了一条优秀公民的性命之后,我们更不能随意给另一
个优秀的公民定罪。”
石安平冷笑着,站了起来。“辩护律师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他挥着手,说,
“首先,我也承认这个案子中存在着一两处矛盾的地方。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案
子,就会发现这些矛盾是有被告人故意提供的。为什么?因为被告人在这之前也有参与
过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她懂得警方的侦查方法。所以她想运用这些假线索来混淆警方
侦查的视线。作为一个曾经多次帮助警察破获悬疑案件的公民,她自然知道疑罪从无的
刑事办案原则。我们根据犯罪学调查可以发现,一些反复作案的罪犯以及有侦查经验人
士的犯罪,他们的犯罪手法更狡猾、更具反侦察手法。而被告人小艾,恰恰是这些人中
的顶级高手。”
这个王八蛋,他竟然敢胡说小艾是顶级犯罪高手,难道他就不怕生个儿子没屁眼。
我怒火中烧,拽紧着拳头想打他。
“从监视器上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从三点半进入现场至将近四点左右离开,用了几
乎半个小时。而她打死一个人仅仅需要十多分钟的时间,所以她还有近二十分钟的时间
来布置假线索。在这里我想出示一份今年六月份,法院关于五○七凶案的判决文书作为
我的证据。在该文书中,法院对于五○七凶案中有关假线索的认定是这么说明的:被害
人妻子打平日就扮比较时髦,当天也在脚趾上涂有指甲油。因为任何一个女子在脚上涂
了指甲油都是为了给别人看的,因此被害人妻子没有理由穿上一条长筒丝袜。案发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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