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上来是通泰街。
艾强朝这条街走去。
他的本意是想抄近路早点回家,他怕母亲担忧。毕竟,他到江津才两个多月,过去没有在晚上出过门。问题在于,通泰街上来是一个十字路口,城区经过改造后的街道又大同小异,都是临街一色的同模同样的门面。对初来乍到的艾强来讲,他错误地选择了一个方向,急匆匆地往家赶去。他做梦都没想到:这个方向离家越来越远,但离地狱之门却越来越近。等到他发现不对劲时,他已经站在江津大西门环城公路上了。
在他前面不远的地方,右边是解放军驻江津某师部;左边,是四川省果树研究所(现重庆市果树研究所)。
被害人白某,就是该所的所长。
这时候,一辆人力三轮车从环城路的远方夜色里叽叽嘎嘎地一路响过来。经过艾强身边时,他看见车里坐着一位四十岁左右的男人,一只手拿着手机,另一只手提着皮包。
一瞬间,艾强想起夜莺讥讽他的话:“我早先以为你是一个大老板,没想到是他妈一条干滚龙。”
好!就在这样的时刻,在1996年7月3日晚十时许,平时老实、本分的艾强一咬牙,歹念顿生,杀机突现,他牢牢握住裤袋里的剔骨刀,紧紧地尾随着三轮车。俄顷,三轮车停下来,乘车人——白所长慢慢地跨下车,掏钱付车费。趁此机会,艾强快速地赶到前面,躲在夜色里。待白所长走到面前时,他突然掏出剔骨刀,使尽平生力气朝对方胸部、腹部、背部等连刺四刀。后经法医尸检,被害人白所长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花季年龄的宿命:死不“明”目
花季年龄的宿命:死不“明”目
艾强抢劫了被害人的手机和皮包,在夜幕的掩护下,飞快地逃离作案现场。后来,他租了一辆三轮车,才回到家中。到家后,他将皮包打开一数,只有五百元现金。接着,他将沾有血迹的衣裤、皮包、手机一并放到衣柜里。
死不“明”目(5)
在这里,我无法用常理去推断艾强的杀人。假如说他的杀人动机是因为夜莺的话,我可以非常负责地说,有这种动机的人不在少数。但正常人产生这样的动机往往是一闪念的事情,谁敢有那份胆量将其转化为杀人力量呢?正因为如此,在这以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乖孩子”艾强,在一瞬间里将杀人的意念付诸血腥的暴行,才使人感到无比的震惊,同时又无比的困惑:为什么?到底为什么?
1996年7月4日晚,艾强又来到了滨江路。今晚与昨晚不同了,他已经显得财大气粗了,裤袋里不再放剔骨刀,而是抢劫得来的五百元钱。那个沾了几滴被害人白所长鲜血的手机,此刻别在他的腰间。走几步,他取下手机贴到耳朵上,装出一副与远方的客户通话的老板模样,两颗眼珠却在来来往往的女人们身上滚来滚去。
他在寻找夜莺。
他希望夜莺像昨天晚上一样从哪个角落里突然间冒出来,一如昨夜一样挽住他的胳膊。到那时,他可以很豪气地告诉夜莺:我艾强不是一条干滚龙,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老板。
但是,艾强再也没有昨夜的艳遇了。
不仅夜莺没有出现,就连其他“小姐”都没有关注他这个老板。无奈,他心里空落落地回到了饭店,依旧将手机藏到大衣柜里。
这是艾强第三个死不“明”目的地方:他为什么要杀人?
4 看守所:他最后一个死不“明”目的地方
1996年7月5日,江津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将艾强抓捕归案,并从他家的衣柜里,搜出了被害人的手机、皮包和沾着血迹的衬衣。
1997年1月14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重刑初字(1996)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1997年7月22日,在事发一年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川法刑一核字(1997)第1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了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对艾强执行死刑。
其实,四川省高院的裁定书并不是在案发地江津宣布的。然而,大凡在重庆市各区、县看守所关押的死刑犯,只要突然间将其调换地方,转到重庆市某看守所时,死囚们就心知肚明:死期到了。看守所里的行话叫作:上路(枪毙)。
1997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囚车将艾强押送到重庆某看守所。在这里,四川省高院的法官对他宣读了死刑裁定书。神情木然的艾强同样神情木然地接受了这个意料中的残酷现实,在有关法律文书上顺从地按上了血红的手印。早在重庆中院一审判处他死刑时,他就明白了杀人偿命这个道理,因此,他主动放弃了法律赋与他的权利:不上诉,认罪服法。随后,戴着脚镣、手铐的艾强被押入死牢,由两名服刑犯人照管他的吃喝拉撒睡。
我就是在这天晚上七点钟左右认识的艾强,我的任务是为他写遗书。
在我认识他的时候,离执行死刑的时间只有十多个小时了。
如此近距离地看到一条鲜活的生命如同蛇钻洞般地消失,如此真切地体验到一个人的生命不再用年月日来规划而是用多少分钟来做快速减法时,我真的有一种惊心动魄的战栗。因此,当我盘腿坐在他的对面,将一床铺盖放到中间,再将稿纸摊开在铺盖上时,我的全身因了某种莫名其妙的心悸而微微颤抖,致使笔尖划破了好几张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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