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3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1)
我和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到了邓诬陷我的有关材料后,首先于2001年9月底,以个人名义在京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等三十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公布了邓对我进行疯狂诬陷的所有证据,并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gān事、著名法学家杨敦先对此事极为关注,他指出:“邓的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记者目前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及所受伤害的程度,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被绳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师刘月楚认为,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为了使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刘律师说,由于诽谤罪侵犯的是名誉权、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客体的标志是无形的,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是难以用金钱来计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在第三版以《为批评报道遭诬陷记者维权刑事自诉讼——此为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为题,第一次向社会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察。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qíng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bào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rǔ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qíng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随后,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进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道引出的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由此拉开了帷幕。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闻战线上奋斗了七八年的政法记者,而作为被告的邓也是一名新闻记者,因此,此案公开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中国记协及国内众多新闻单位的注目。
尽管我早知道打起这场官司肯定会有许多阻力和麻烦,但我没想到,我的这条诉讼之路会如万里长征一样,布满了荆棘,充满了险恶……
2001年11月8日,中国第二个“记者节”,这是全国80万新闻工作者值得庆贺和纪念的喜庆日子。可是这个节日对于我这政法记者而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递jiāo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诉书,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惟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8年4月,自诉人与被告人同在《南方都市报》任记者。被告人在社会上以记者之名玩弄女xing,并以欺骗手段同时与其中两名河南女子陈晓芹(又名陈良琴)和李梅长期同居,使陈为其生下一子,李为其生下一子一女。1997年1月和1998年7月,事qíngbào露后,被告人因道德败坏被报社两次开除,此时,被告人对自诉人的好言劝告不但不听,反而怀恨在心,继而大肆散布谣言攻击自诉人。2000年12月,自诉人作为政法记者,获悉河南光山法院判决被告人与陈晓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遂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和大量调查工作,以记者的角度,对被告人触犯《婚姻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恶恶劣行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其中2000年1月,知音系列〈打工〉杂志以长达6000字的篇幅,2001年2月22日《工人日报》头版头条登载了自诉人的文章“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一位弱女子的艰难认讼之路”,2001年3月14日《深圳法制报》登载了自诉人“无良记者包二奶”的文章,并先后被数十家中央、省级刊物转载。自此,因自诉人恪守工作职责,导致了被告人对自诉人长达两年的疯狂人身攻击和大肆诬蔑。
1999年9月,被告获知自诉人在北京鲁迅文学院(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7号)进修的消息后,以署名信方式,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诬陷自诉人“身藏炸药枪支,即将于国庆节成立50周年之际,搞恐怖活动、搜集qíng报提供给境外反华势力……”,此时正值50周年国庆之际,致使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深人鲁迅文学院和自诉人家乡湖北huáng石市委、市文联及大冶市有关部门多次调查。有关部门在自诉人家乡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曾于1999年10月1日前后三次亲临自诉人的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铺镇石应高村进调查,使自诉人父母及全家人的生活蒙上yīn影,家父几次气得昏倒在地,并诱发了严重的心脏病(2001年6月,经北京协和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心脏病);调查也使自诉人的堂弟石梦在2000年10月报名参军,各项体检均合格后政审时,却因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石野的事”而被取消应征资格;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导致村人对自诉人全家误会频频,议论纷纷,在四邻乡里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1年3月,被告人先后多次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工人日报》(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六铺炕甲61号)总编室、保卫科诬称自诉人“冒充工人日报记者,多次敲诈勒索邓世祥和他人,并在广州骗财骗色……”“石野系广东警方抓捕逃犯,敲诈南方日报社及南方都市报主编钱财”,“石野是因为敲诈邓12万元未果,才于今年2、3月份在工人日报、深圳法制报编造假新闻报复”等等。被告人编造的大量不实犯罪事实,在报社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恶劣影响,迫使报社有关责任人承受各种压力,在事实真相尚未调查清楚之前,
作为工人日报社新闻周末部特聘政法记者的自诉人,只好被迫辞职。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4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2)
2001年4月底,自诉人进入由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京华时报社(地址朝阳区左家庄百灵大厦5层)工作,并在公开竞聘中,竞选为该报机动记者部主任。被告人闻知自诉人在京华时报社工作后,从5月份开始,连续多次将大量诬陷、诽谤自诉人的材料寄至人民日报社和京华时报社领导,致使不明真相的有关领导对自诉人进行调查,使自诉人的正常工作严重受阻,并于6月份又再次被迫辞职。
2001年10月,被告又以“紧急举报”形式向《法律与新闻》杂志(地址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编造假案,诬称“假记者石野靠在异地投稿勒索为生计,已多案在身,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尚有石野敲诈民办金雁学校10万元一案……”,而此事纯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事实是,1998年“六一”前,自诉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了广州海珠区民办金雁小学老师梁某打伤一名8岁小学生蔡朝林的真相后(此新闻报道系与被告合作),受到校方的恶意诬陷,自诉人将校方告上法庭,后来校方也将自诉人及被告连同南方都市报一起告上法庭,而且被告也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报道揭露过有关真相。
此外,2001年3、4月,被告人还向《深圳法制报》、广州的《家庭》杂志对自诉人大肆诬蔑,编造虚假事实。2000年4月,被告诬称自诉人“在南方日报社qiángjian多名女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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