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_易中天【完结】(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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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它也不可能成为惯例。我们知道,无论君主还是共和,都有一个授权问题。君主制讲"君权神授", 共和制讲"治权民授"。召周二相的共同执政,却既无上天的授权,也无民众的授权,甚至没有君主的授权,这就不但不是"共和",反倒有"僭主"嫌疑了。这是他们最终要jiāo出权力的原因--害怕被视为"乱臣贼子",天下共讨之!

  其实"召周共和"与其说是"共和",不如说是"共摄"(共同摄政)。它连徒有其名的共和都谈不上,因为并未废除君主。更何况所谓"共和",远非仅仅就是共同执政。共同执政如果不是经由国民同意、向全社会开放并受宪法制约,那就不是共和,而是寡头政治,只不过由"一人独裁"变成"多人专政"而已。这正是古典共和必然失败,古典共和国最终变为帝国(如罗马)的原因之一。因此,现代共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民主与宪政。前者解决授权问题,后者解决限政问题。而这两个要素,也同样为中国政治传统所阙如。

  第六章 共和之路 五 民主与宪政

  与共和一样,民主也被看作是一种古老的理想和传统。就中国历史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乡饮酒礼"。所谓"乡饮酒礼",就是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请国内贤者、能者、乡老、乡大夫等"社会贤达"举行酒会,在斛筹jiāo错中就军国大事进行政治咨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协商会议"或"元老会议"。上古尊老(老人多经验)、重贤(贤者多智慧),定期召开这样的会议,并不奇怪,也有效益。在当时,这些与会的"社会贤达"们大约也是能够畅所yù言、言无不尽的(后世则逐渐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礼仪),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原始民主xing和人民xing"的"城邦民主制政治"(李泽厚《 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

  其实,这同视召周摄政为共和一样,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量。正如召周共和只是共摄不是共和,乡饮酒礼也只是协商而非民主。民主当然包含协商,但协商却并不即等于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qíng",而是要"进行授权"。也就是说,在民主的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必须由人民(或公民、国民)授予,未经授权的任何政权都是非法,这就叫"主权在民"。而且,授权一旦变更,执政者就必须jiāo出权力,这就叫"可以让渡"。"主权在民"和"可以让渡"是民主的关键,选举换届即是其具体体现。如果主权不在民,或理论上权力不可以让渡,即非民主。

  这又是中国没有的传统。不错,中国古代是有所谓"民本"思想,但"民本"(国本在民)并不是"民主"(主权在民)。民主分的是"主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民本分的是"主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何况"君轻民贵"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实,事实是"君贵民贱"。君至贵,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贱,也叫"糙民"(糙芥之民);君为主,叫"君主";臣为仆,叫"臣仆";君为父,叫"君父";臣为子,叫"臣子"。请大家看看,这里面哪有什么"主权在民"? 明明是"主权在君"。而所谓"民本",则不过是以"子民"为执政的"本钱"罢了。或者说,是他们的"载舟之水"而已。

  显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骄子";官员也不是"人民公仆",而是"民之父母"。一个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为民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与"为人民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服务者是"公仆",做主的却是"主宰"。"为民做主"虽较"荼毒百姓"为好,却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国历史上既没有"主权在民"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人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请参看常书远《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xing、合法xing和可能xing。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的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也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 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联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 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糙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jīng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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