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愿意。
她愿意多做些事情。
她领导着八位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两位预备党员。
每个月过两次组织生活,内容大抵是读报或传达文件。
这样的事她仍很善于做。
一九八六年的每一个月,各类报纸上总有几篇值得一位党支部书记读给党内
同志们听听的文章,也总有必须传达的中央文件或省委文件或市委文件。倘若这
两件很正经的事都无可做,那么就只有交流交流社会信息了。集中在律师事务所
的信息五花八门,如果她每一次都记录,便是一本厚厚的“社会大百科全书”。
如果还能出版,肯定创全国畅销书之“最”。
最初她不习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议上,尤其是在她自己主持的党的组织生活
会议上听任这类交流。她总想将话题扭转到她认为严肃而有意义的内容方面,她
的几次努力都以失败告终。后来她就自觉地放弃这种良好的企图了。再后来她也
就习惯了。
律师中的党内同志,谁也不想当党支部书记。每次改选,都将书记大权拱手
相让。光荣一直责无旁贷地落在她身上,并且绝对没有一位党内同志嫉妒她。党
外律师,不论年轻的年老的,却都在积极要求入党。而党内的她的同志们,对于
她屡次强调提出的发展新党员的建议,半点也不来情绪。照她的党内同志们的看
法,律师事务所不是党员的四十几名律师中,压根再无一人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
共产党。可她却觉得,某些党外人士,与她的这几位党内同志相比,除了性别高
矮胖瘦没法儿强求一致,其他许多方面并非等而下之,甚至可能更强些。要说服
她的党内同志承认这一点,真真是艰难之极的工作。任何一个人,哪怕一个平时
被尊重的人,哪怕也被她的那几位党内同志所尊重,一旦被她那几位党内同志讨
论够不够入党条件时,就差不多变成可恶之徒了。从一个好人身上指出十条缺点
是挺容易的事儿,而有时否定一个人的入党愿望时,只需要两三条就足以了。每
次进行这种“缺席审判”,她都替被“审判”者感到大不公正,替她的那几位党
内同志感到羞耻。比如一个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的人,指责别人买国库券只买够
了工资比例而没有主动表示多买几十元是缺乏爱国之心的时候,你能不替前者感
到羞耻么? 即使那个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的人是你的同志加兄弟吧! 党内的庸才
不允许党外的优秀人士入党,而且愈是庸才愈偏执。党内的能力高强者也不欢迎
党外的优秀人士入党,而且越是能力高强者,可能愈加表现卑劣。他们有时候倒
宁肯对党外的庸才“网开一面”。这种现象也许不普遍,但留心观察,随处可见
一二。由教导员而党支部书记的姚玉慧,一个时期内是那么替党感到悲观、失望、
沮丧和难过。
2
任何不正常的现象必伴随着不正常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已有四年半。
最初只三个人,其中之一是夏守刚。另外两个,一个是他的妻子,一个是他的同
学。一九六四年他们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夏守刚和他的妻子当了中学教
员,他的同学当了某工厂的保卫科科长。四年前,当整个社会意识到多年冷落了
法律是个多么大的错误时,昔日,政法学院毕业后被发落到各处的理当做律师的
人们开始从各个角落被寻找、汇集。一个在司法部门的朋友找到夏守刚,动员他
们夫妻归口当律师。他们欣然接受了这个建议。夫妻俩双双很快被从中学调到司
法机关。不久,根据司法局的安排,他们就在区里办起了第一个律师事务所。三
十多年来法律成了专政的代名词,中国人对法律怀着一种传统的惧怕心理。律师
事务所的牌子挂出后却没有谁信任他们、肯聘请他们替自己打官司。人们宁肯将
打赢_ 场什么官司的赌注下在请客送礼、花钱贿赂、找关系走后门方面。
后来本市发生了一起事件:市里一领导干部的公子,逼死了与其结婚不到一
年的妻子,法律以家庭内部正常矛盾造成不幸死亡之结论,宣判其无罪。死者没
有了父母,只有一个在灯泡厂当工人的老实而软弱的姐姐。姐姐替妹妹的尸体换
衣时,瞧着妹妹身上被烟头所烫留下的斑斑伤痕,也只有泪涟涟如雨而已。在场
之人,无不义愤。夏守刚夫妻获知后,主动找上那姐姐的家门,代书状纸,打抱
不平。这位领导干部先是恫之以势,继而诱之以利;夏守刚不为所动。那位公子
扬言要给他点“厉害瞧瞧”,深更半夜猎枪轰碎了他家的玻璃。他的妻子走在路
上,祸从天降,被一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半砖击破了头,昏晕道旁。夏守刚发誓
:“这场官司非打到底,宁肯家破人亡! ”他四处奔走,八方呼吁。他凭一腔汉
子血破釜沉舟,终于让他争得了一次开庭重审。
他没白上过政法学院。慷慨陈词,滔滔雄辩,唇枪舌剑,锐不可当。被告也
请了一位老律师。老律师很富有经验,从容不迫地进行反驳:“俗话道,清官难
断家务事。原告控诉被告有虐待妻子之罪,证据是死者身体被香烟所烫之伤痕。
本律师认为,原告的控诉不能成立。起码证明不够充分。且其妻已死,亦无旁证,
虐妻之罪孰能定论? 仅此一点,足见原告之主观臆断。”
那一天的听众竞达六七百人,有许多人那一天不上班了也要听个结果。
夏守刚沉着地站起身,望着听众,用平缓沉重的语气说道:“适才被告律师
借用了‘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俗话,本律师也借用一句俗话是——‘至亲莫过
骨肉情’。我提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即死者有一遗婴。这是被告及其父母均回
避的一个事实。试想:被告父母只有其一个儿子,按照人之常情,得孙辈该是天
伦之喜,合家之乐,两代皆欢的事吧? 那孩子该是为父者掌上明珠,为祖父母者
宝贝吧? 其实不然。他们根本不爱那孩子! 他们从感情上心理上排斥那个孩子!
他们视那个孩子为多余之物! 因为那个孩子是个女孩儿而非男孩儿! 那孩子出生
近百日了,至今连个名字都还没有! 所谓公婆关怀儿媳,丈夫宠爱妻子,不是事
实! 事实是:死者崇拜权势,贪图虚荣,轻率地嫁给了被告,然而由于门户之见,
她在这个家庭里,虽丰衣足食,却受不到尊重。身是新妇,位同婢女! 她终日饮
她自酿的苦酒。但在别人面前,却不敢流露一二,唯一能够相与尽述苦衷的,只
52书库推荐浏览: 梁晓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