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父说:“我们庙里的规矩可与窑子里不同。窑子里妓女到了十五六岁,就要逼令他改装,以后好做生意。庙里留客本是件犯私的事,只因祖上传下来:年轻的人,都要搽粉抹胭脂应酬客人,其中便有难于严禁之处,恐怕伤犯客人面子。前几十年还是暗的,渐渐的近来,就有点大明大白的了。然而也还是个半暗的事。您只可同华云(引者注:庙里的一位漂亮尼姑)商量着办,倘若自己愿意,我们断不过问的。
“但是有一件不能不说,在先也是本庙里传下来的规矩,因为这比丘尼本应该是童贞女的事,不应该沾染红尘;在别的庙里犯了这事,就应逐出庙去,不再收留,惟我们这庙不能打这个官话欺人。可是也有一点分别:若是童女呢,一切衣服用度,均是庙里供给,别人的衣服,童女也可以穿,别人的物件,童女也可以用。若一染尘事,他就算犯规的人了,一切衣服等项,俱得自己出钱制买,并且每月还须津贴庙里的用项。若是有修造房屋等事,也须摊在他们几个染尘人的身上。因为庙里本没有香火田,又没有缘簿,但凡人家写缘簿的,自然都写在那清修的庙里去,谁肯写在这半清不浑的庙里呢?您还不知道吗?况且初次染尘,必须大大的写笔功德钱,这钱谁也不能得,收在公账上应用。”
这里的老师父主动声明不讲官话,因为官话代表了正式规则,而正式规则是不能给当事的双方提供利益的,私下说明的潜规则却能在交易中为双方创造福利。
这里的“官话”与上一个故事稍有不同。在我的阅读范围里,“官话”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明末的《二刻拍案惊奇》,其涵义近似如今的“普通话”。以“官话”比喻官方的正式规则,这种用法初见于段光清写的《镜湖自撰年谱》。到清末《老残游记》的写作时代(1903年——1906年),这种比喻又扩展出泛指各种正式规则的意思,宗教界的正式规则也收在其中了。不过这么说有点冒失:明清的宗教界也在官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宗教界的领导也有官授的品级,也用官授的大印,如同我们熟悉的处级道士、局级和尚一样。即使当群众级的和尚道士,也需要向官府报批备案,官府收了钱,发了度牒,和尚道士才算当上了。这样说来,宗教界的正式规则早已染上官场规则的色彩,并不是后来扩展进去的。
还有一点提请读者注意:老师父的实话透彻地分析了正式规则向潜规则转化的成本和收益。如此一转,庙就成了半清不浑的庙,虔诚的信徒不愿意在此施舍了,正式规则所能提供的收益自然减少。这就是损失。为了补偿损失,想在潜规则中获益的人就要大大地写一笔功德钱。倘若这笔钱给得少,不足以补偿转入潜规则的损失,谁肯放弃正式规则和官话呢?如果给得不少,那么,在这种转变中,当事双方都是受益者,承受损失的是宗教界的清誉。当然这是整体利益的事,也是官府的事,本庙和本人先赚了才是要紧。
以上两个故事都是不讲官话的,也有坚持讲官话的故事。譬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十回,讲到一个在河道上把关收税的小官,揪住四川学政(主管教育的副省长)贩卖良家女子的把柄不放,咬定了官话,无论怎么求情行贿都不改口的故事。这位小官倒不是什么正人君子,学政过去害过他,他想报一箭之仇,所谓“官报私仇”。在那个故事里,小官坚持说官话,同样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则体系,难得的是,他在得逞之时也解救了七十余位姑娘。自然也有反过来的可能:如果他的脾气不那么大,收一笔银子就改了口,他和学政就可以在潜规则中双赢,倒霉的则是那七十余位姑娘。
官话通常比较好听,因为它所代表的正式规范考虑到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不太敢玩水。问题在于,水并不总能以洪水的形态出现,那是非常时期暴民造反的形态。当水被装在缸里,盛在桶里,倒在碗里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载舟覆舟的力量。这时候,官话不过是说说而已,当真去做便是自找亏吃,而多数人是不会自找亏吃的。于是,官话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就成了一个贬义词,说官话者的形象难免受损。可是官场风波险恶,说官话不会让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损也要说下去。
注:段光清(1798——1878年),安徽宿松人,官至浙江按察使,著有《镜湖自撰年谱》,本文讲述的故事来自该书咸丰三年的记载。
县官的隐身份
(明)隆庆三年(1569年),海瑞写下了一项重大发现。如果套用孟子的比喻,“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那么,海瑞发现的就是那一车柴火。奈何人们习焉不察,日用而不知,无人继续阐发,竟使这项发现埋没至今。
为了这车“柴火”免遭轻视,请恕我绕个圈子,先从这项发现的来历说起。
一、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海瑞在福建省南平县当教谕(近似县教育局局长兼官校校长),写了《驿传申文》和《驿传论》。驿传近似现在的招待所兼邮政局,与教育并无关系,但是海瑞见那些往来的官员及其亲友在招待所横吃横喝,用夫用马,巨额负担竟逼得百姓投河上吊,实在不忍不说话。他上纲上线地写道,地方官为了献媚于人,而使小民投河上吊,这是为媚人而杀人。
海瑞说,从正式规定和建国初期的实践看来,百姓负担根本不至于那么重。他呼吁复古,严格照章办事。他说,地方官认为照章办事就会“不安于位”,就要丢乌纱帽,这是不正确的。他还举出两个例子,证明削减一些招待费未必影响仕途升迁。
写下这些话的时候,海瑞43岁,进入官场不过两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够深切全面,甚至有“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嫌。三年后,海瑞出任浙江省淳安县知县,他有机会躬行自己的主张,严格照章办事了。
照章办事是什么意思?譬如,按照当时流行的常规,显要官员路过淳安,大概要用接待费二三十两银子,以粮价折算,在人民币六七千元上下 。如果巡抚(近似省委书记)路过淳安,接待费要用去银子三四百两,将近十万人民币。而按照海瑞遵循的章程,一般官员的伙食费、下程路上的伙食费、下程用船用夫,合计不过五六钱银子,约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币。如果上司驾到,另加一只鹅、一只火腿,市价二钱银子,再补充五六分银子的蔬菜,合计不过二百元人民币。中央的部级离退休干部路过,也按这二百元的标准办理 。海瑞说,这个标准足以保证客人吃得可口了。后来海瑞自己当了巡抚,以身作则,只接受一般官员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币的接待标准。
从六七千元砍到一百四五十元,从十万元砍到二百元,将上司的既得利益砍得只剩一个零头,这就是海瑞的照章办事。这种章程,谁看了都知道要惹是生非,果然,海瑞在淳安当知县的四年里频频惹事,其中还有两个故事上了官修《明史》。
第一年。 总督(近似省委书记兼军区司令员)胡宗宪的公子路过淳安,被淳安驿丞(近似招待所所长)的接待方式激怒,将所长倒吊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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