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_吴思【完结】(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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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文献可证的中国文明史早期,井田制中的庶人在公田里偷懒。公田里草荒严重 。《吕氏春秋》说,众人共同耕种一块土地,集体耕作速度就慢,因为有办法隐藏偷懒。分地后干活就快了,因为无法偷懒了 。社会主要物质生产者难以监督和惩罚的大规模偷懒行为,造成了贵族和庶人双方的损失,削弱了封建贵族的财政基础,因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实力,使之在暴力-财政实体林立的诸侯竞争中处于不安全的地位。这种困境逼出了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分田和土地自由买卖,公田上的劳役也转变为“初税亩”中的实物。农民得到了较多的权利,公家得到了较多的粮食,双方找到了新的合作形式。这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随着井田制的逐步瓦解,私田交易的增加,自耕农出现了,地主、佃农和雇农也随之分化形成了。作为暴力-财政实体拥有者的各级贵族,逐渐被作为暴力赋敛集团代理人的官僚所取代,郡县制开始替换分封制 ,中国进入了一个礼崩乐坏、暴力-财政实体分化兼并的时代。在庶人、自耕农、地主和佃农雇农的基础上,依靠着他们提供的剩余产品,也依靠着这种人力资源,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展开了对小国的吞并和对霸主地位的竞争,这是对安全、利益和声誉的严酷竞争。

  由秦国发挥到极致的国君集权制度,下层有一个能“尽其民力”和“地力”的自耕农制度,中层有一个由号令赏罚驱动的官僚代理制度,上层有一个控制一切资源的独裁者。凭借这个体制和奖励耕战的政策,秦国将作为主要物质生产者的农民的生产潜力激发出来,将各种人力资源的体力智力和勇气激发出来,并将激发出来的强大力量聚集在专制国君手中,形成了集中使用的巨大优势。依靠这种优势,秦国在暴力竞争中淘汰列强,创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立法权与合法暴力集中在皇帝一人手里。

  帝国制度是分封制度进化的产物。作为暴力-财政实体,分封制度呈现为巨石金字塔结构,构成每一块巨石的诸侯大夫领地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暴力-财政实体。“王”则是居于顶端的最大巨石,控制着权利逐层递减的下层巨石。帝国制度则不然。它是复杂形式的单一暴力-财政实体,各种资源集中在顶端,中层则由官僚代理人构成的支架代替了贵族领地的巨石,基层是一盘散沙般的小农。这种结构可以比喻为金属管材建构的井架,动力在顶端,资源在基层,两端之间的钢管架构就是负责上传下达的各级官僚代理人。由于破除了世袭的等级制贵族政体,对各级行政官员的选择范围从贵族扩展到平民,选择标准也从血统转向称职。

  对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秦帝国的建立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战乱和半无政府状态,为社会确立了秩序,展现了结束无休止的征战的希望,因而深受欢迎 。但是,帝国制度在解决老问题的时候又造成了官僚集团瞒上欺下追求代理人利益的新问题。同时,帝国无可匹敌的强大导致了统治集团不受制约的自我膨胀,导致了对被统治者的过度侵害,自耕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沉重的劳役和刑罚制度所取代,帝国的根基破坏了,秦帝国二世而亡。导致第一帝国灭亡的社会基本关系的失衡,即暴力赋敛集团对福利生产集团的过度侵害,也是此后多数帝国灭亡的主要原因。

  帝国制度是在多种暴力-财政实体并存、优胜劣汰的环境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组织形式。这套制度调动资源的能力、战争能力和稳定程度接近了当时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最大化。这是一套经过上百个国家二十多代人断断续续的积累和摸索,将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制度组合匹配而成的高效率的体系。这套体系高度适应草原地带游牧民族不断入侵的地理环境 ,高度顺应众多暴力-财政实体争霸中原的历史演化路径,同时又密切对应着作为自身基础的小农经济。这套高效率的综合性适应体系 ,依仗着最适者生存的强大生命力,成为称雄天下两千余年的具有独立生命的历史活动主体,占据了历史舞台的中心,谱写了人类文明史上的辉煌篇章。

  2、帝国的均衡与失衡

  西汉总结秦帝国的教训,确立了帝国内部暴力赋敛集团与福利生产集团的均衡关系 ,并且调整了统治策略和控制形式。

  儒家学说比较完美地描述和论证了这种均衡关系。在儒家的理想设计中,千家万户依靠人力和畜力、使用铁制农具耕种收割的自耕农,每年向帝国交纳百分之十的赋税;国君通过多层次的官僚代理网和基层的里甲组织征收赋税,征集兵员,保护帝国及其臣民的安全,维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国君恩赐给各层臣民的相对权利,并向社会提供福利。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学说将这套秩序描绘为天道的体现,被皇帝确立为独尊的官方意识形态,并且成为中国社会普遍接受的对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看法。

  儒家描绘的均衡关系,是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长期互动的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皇室、贵族及其官僚代理人构成的统治集团,拥有强大的暴力威慑和意识形态劝说能力,因而在双方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他们的选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农业生产者通过怠工、避税、逃亡以及走投无路时揭竿造反等对策,决定着统治集团在选择不同的土地制度、人身权利、赋税形式和赋税比例时的风险和利益,决定着不同统治方式的成本和收益。面对小农的行为特征,管仲在“牧民”篇中表述统治原则说:“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处不可久,不行不可复。 ”在统治集团眼里,他们与物质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类似牧人与羊群的关系,而羊群对生长条件的要求、羊群的好恶和承受能力对牧人的行为是有重大影响的。为了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牧人必须约束自己,必须付出努力,提供并维护羊群的生长条件。这种政府功能,儒家称之为天恩或德政,西方现代政治经济理论称之为“公共产品”,由公民以付税的形式购买。无论叫什么名字,在帝国制度中,它终究是一个暴力-财政实体稳定存在所必须提供的。

  因此,将儒家学说确立为官方意识形态,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统治集团的暴力-赋敛性质。增强统治策略中劝导说服和人心控制的成分,减少赤裸裸的暴力威慑的成分,同时对自身的行为有所约束,对物质生产者的意愿有所尊重,这是统治集团降低统治风险的需要,也暴力统治的合乎逻辑的发展。兵家权威孙子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说:“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重视意识形态和人心控制,不过是暴力赋敛集团在和平时期选择的一种低成本的统治手段。在王道式的手段好用也够用时,自然可以用王道;感到王道妨碍了自身利益的时候,不妨公开或私下行霸道。选择权毕竟在统治集团手里。更何况,官方意识形态的独尊地位也是以暴力维护的,因为这种意识形态所维护的利益关系合乎暴力赋敛集团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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