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我看来,现代人的婚姻困境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现代化进程中整体性精神危机的一个表征,是精神平庸化在两性关系上的表现。
四 性爱的自律
凡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弊病,唯有通过现代化进程本身才能解决,婚爱上的问题也是如此。有些人主张重新运用法律武器来惩办婚外恋,严格限制离婚自由。我认为走回头路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看到,婚姻是性爱的社会形式,而性爱必须是一种自由行为才成其为性爱。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有其限度,它不能强迫一个人同自己不愿意的对象从事性行为,而倘若禁止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解体,它实际上就是试图做这种蠢事。一个社会是否尊重和保护其成员在性爱上的自由,是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标志。
当然,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有另一方面的标志,便是其成员在性爱上能否自律。其实,自由本身即包含了自律之义,一个不能支配自己的欲望反而被欲望支配的人,你不能说他是一个自由人。人在两性关系中袒露的不但是自己的肉体,而且是自己的灵魂——灵魂的美丽或丑陋,丰富或空虚。一个人对待异性的态度最能表明他的精神品级,他在从兽向人上升的阶梯上处在怎样的高度。在性爱上能够自律的人,他在两性关系上有一种根本的严肃性,看重性关系中的情感价值,尊重其性伴侣的人格和心灵,珍惜爱情以及由爱情发展来的亲情。在我看来,这实际上也就是爱的能力,一个人是否具有这种能力,是比他的婚爱经历是否顺利更重要的事情。能否做到自律,取决于一个人的整体精神素质。在解除他律之后无能自律,正暴露了一个人整体精神素质的低劣。就整个社会看,这方面要有大改观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待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西方人在放任式的性流浪之后重新走上了归家的路,这个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种启发,使我们明白在一定时期内弯路的不可避免,同时也给我们一种希望,使我们对在现代文明水准上重获古老婚爱价值的前景抱有信心。
1997.5
婚姻的悖论婚姻中的爱情
关于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人们已经说得很多了。关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人们也已经说得很多了。这两种说法显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确是爱情的坟墓,而爱情又的确是婚姻的基础,那就等于说,婚姻必然自毁基础,自掘坟墓,真是一点出路也没有了。
解决这个矛盾可以有两种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婚姻和爱情在本性上就是冲突的,因此必须为婚姻寻找别的基础,例如习惯、利益、义务、抚育后代之类。与此不同,我仍想坚持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价值立场,只是要对作为婚姻之基础的爱情重新进行定义。
一个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婚姻中的爱情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我发现,人们之所以视婚姻与爱情为彼此冲突,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对爱情的理解过于狭窄,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浪漫之情。这种浪漫之情依赖于某种奇遇和新鲜感,其表现形式是一见钟情,销魂断肠,如痴如醉,难解难分。这样一种感情诚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并且这与婚姻无关,即使不结婚也一样持久不了。因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会归于平凡,任何陌生都会变成熟悉。试图用婚姻的形式把这种浪漫之情延续下去,结果当然会失败,但其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们把爱情理解为男女之间的极其深笃的感情,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它决不仅限于浪漫之情,事实上还有别样的形态。一般来说,浪漫之情往往存在于婚姻前或婚姻外,至多还存在于婚姻的初期。随着婚龄增长,浪漫之情必然会递减,然而,倘若这一结合的质量确实是好的,就会有另一种感情渐渐生长起来。这种新的感情由原来的恋情转化而来,似乎不如恋情那么热烈和迷狂,却有了恋情所不具备的许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为方式上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运与共之感。我们不妨把这种感情看作亲情的一种,不过它不同于血缘性质的亲情,而的确是在性爱基础上产生的亲情。我认为它完全有资格被承认为爱情的一种形态,而且是一种成熟的形态。为了与那种浪漫式的爱情相区别,我称之为亲情式的爱情。婚姻中的爱情,便是以这样的形态存在的。按照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爱情的坟墓,反倒是爱情——亲情式的爱情——生长的土壤了。
大千世界里,许多浪漫之情产生了,又消失了。可是,其中有一些幸运地活了下来,成熟了,变成了无比踏实的亲情。好的婚姻使爱情走向成熟,而成熟的爱情是更有分量的。当我们把一个异性唤做恋人时,是我们的激情在呼唤。当我们把一个异性唤做亲人时,却是我们的全部人生经历在呼唤。
1997.12
亲密有间
我一直主张,相爱的人要亲密有间,不要亲密无间。即使结了婚,两个人之间仍应保持一个必要的距离。所谓必要的距离是指,各人仍应是独立的个人,并把对方作为独立的个人予以尊重。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两个人无论多么相爱,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不可能变成同一个人。另一个稍微复杂一点的道理是,即使可能,两个人变成一个人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常常发现,在比较和谐的结合中,由于长时间的耳鬓厮磨,互相熏陶,夫妻二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会日益趋同,甚至长相也会变得相像。这当然不一定是坏事,可以视为婚姻稳固的表征。不过,如果你的心灵足够敏感,你就会对这种情形产生一点儿警惕。个人的独特是一切高质量的结合的基础,差异的磨灭也许意味着某些重要价值在不知不觉中被损失掉了。
家庭生活本身具有一种把两个人捆绑在一起的自然趋势,因此,要保持那个必要的距离谈何容易。我能够想出的对策是,套用政治学的术语,在家庭中也划分出一个双方一致同意的私域。也就是说,在必须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之外,各人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在此领域中享有个人自由,彼此不予干涉。这个私域的范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精神生活,例如独处、写私人日记、发展个人爱好,另一是个人的社会交往,例如交共同朋友圈子之外的朋友,包括交异性朋友。当然,个人在私域中必须遵守一般规则,政治学的这个原理在这里也是适用的。所以,诸如养小蜜、包二奶之类的自由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它们违背了婚姻的一般规则。
我曾设想,如果条件许可,最好是夫妻二人各有自己的住宅,居住有分有合,在约定的分居时间里互不打扰。这个办法能够有效地保证各人的自由空间。听到我的这一设想,有人表示担忧:它会不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松散乃至解体?我当即申明,我的设想有一个前提,就是婚姻的爱情基础良好,并且双方均具备自律的自觉性。然而,尽管如此,我的确不能否认可能出现的危险。问题在于,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万无一失的办法以确保一个婚姻绝对安全。在一切办法中,捆绑肯定是最糟糕的一种,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成全了一个缺乏生机的平庸的婚姻,或者是一方或双方不甘平庸而使婚姻终于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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