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一生_余秋雨【完结】(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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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努力让听觉麻木,只是长时间地盯着对面被告席上的那个老年男人,不断自问:站在

  佛教慈悲为怀的立场上,我在说明事实真相之后,能够原谅这个人吗?

  哪怕有最后一丝可以原谅的理由,我也要抓住。

  终于,我抓住了。──我想,自从我起诉之后,海内外媒体均有报道,香港、台湾、新加坡和欧美华文界的读者们得知基本案情后,大多认为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诽谤案件,但在中国大陆,凡是在媒体上发言的文化人,全都支持被告。他们完全不在乎我起诉的内容,只说“这是言论自由”、“不能让司法干涉文学批评”、“文化人不应该动辄打官司”、“名人难道不会犯错误吗”、“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让人不得不叹息,这片土地离“言论自由”、“文学批评”、“弱势群体”等等概念的本义确实太远了。因此,被告只是一大群人的一个代表,而这一大群人,又代表着一段漫长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强大的话语权力,代表着一种社会灾难的生成机制、蔓延机制和复燃机制。这么大的空间含量和时间含量,投射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人本身就有被原谅的理由。

  想到这里,我随手翻了一下由法庭复印交换的双方证据。被告拿出来的“证据”不出所料,果然主要是那个金牙齿提供的,与孙维世命案完全无涉,只证明金牙齿“清查”过我。让我感兴趣的是,被告还把我十四年前写给他的一封回信当作“证据”交给了法院,证明他那么早就在“研究”我了,与我有过一次通信往来。由此,我读到了自己十四年前的匆忙笔迹。我在那封信的末尾冷冷地写道:

  大文溢美之词颇多,由我荐出似有不妥,只得奉还,请谅。

  这封信寄出的日期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

  读了这封自己写的信,我的心态更平和了。你看早在十四年前,他与我之间,已经是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我已经在用如此峻冽的口气教训他溢美和求荐的失当。那么现在,为什么不能继续对他进行一点教育?他长期在一所非文科学校里“研究台港文学”,但当代优秀的台港作家几乎都是我的朋友,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像他这样的人,会做什么样的事,我很清楚。他褒我贬我,都无关爱憎,只是一种追赶,一种试探。他对报刊是仰望的,刚才我的律师问他证据,他回答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这居然成了他的“证据”了,当然很可笑,但在他的内心却是一种真实。他从报刊动向中寻得选题,为了发表,把话说得更加极端,试着投稿,正好投合了报刊追求耸人听闻的企图,果然命中。他觉得有那么多“重要的”报刊垫底,而所有这些报刊又都是“政府的喉舌”,也就心安理得了。对这样的人,很难认真生气。

  就在这时,我发现法官的眼光转向了我,并对我说 :“原告要不要对今天的庭审作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难道今天的庭审要结束了?我向法官点了点头。

  我终于开口了,先向法官说了几句一九六八年冬天我和我的家庭的处境,然后把脸转向被告,想给他说说学术研究的入门规则。但一说到“学术研究”这几个字我就噎住了,觉得在这里说这几个字,太奢侈。

  那么,怎么劝说呢?我顿了顿,突然想到,不如从他的另一个极端说起。我选了他在一本书中对我的一段过分颂扬,作为例子来分析。他在那里写道:

  余秋雨教授继出版了《戏剧审美心理学》后又开始了卷帙浩瀚的《戏剧美学》的写作,这部著作,将体现一个现代中国人对东方戏剧文化最终的探讨。

  我说,这里讲的全是“好话”,但基本上都是虚假的。我从来没有写过《戏剧美学》,更何来“卷帙浩瀚”?一个人书写得再多,也不可能达到“浩瀚”的地步,那是人家来形容大海的。更重要的是,世上不可能有哪一个学者能对某种文化作出“最终的探讨”,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康德、朱熹、王阳明都不能,你怎么轻易地加到了我的头上?

  我劝他仔细想想这种奇怪的吹捧和后来奇怪的诽谤之间的共通关系。

  说到这里,我用比较严厉的口气对他作了一个重要告诫:再也不能拿着金牙齿给他的那些假材料到处塞给人看了。我说:“你再低头看一看,这些材料为什么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些材料查到的内容,为什么都恰恰集中在邓小平主政时期,而不是这个时期之前或之后的?这些材料上,为什么没有任何单位盖章,没有任何人员签字?更重要的是,这些材料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不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归入档案,却偷偷地留在这个人自己家里几十年?”

  我说:“不管在什么国家,私自伪造、截留、复制、散布、曲解档案都是有罪的,更何况你们是在散布早已被废弃的整人材料!”

  我想被告应该听得懂,金牙齿有严重触犯刑法的嫌疑。

  想到金牙齿,我又看了一眼坐在对面的被告,心想这确实是一个被人家当枪使的可怜人物,真有一点“弱势”,内心更多了一分原谅。

  余秋雨《借我一生》

  墓地和法院(三)

  这次庭审结束之后,被告又几度被法院从湖北传唤到上海,我就不出场了,一切由鲍律师代理。

  我看到被告在一家报纸上说自己清贫,付不出官司的赔偿款项,更动了恻隐之心。每次听鲍律师讲述在法庭见面的情况,我都要顺便问几句,被告这次穿什么样的衣服?提什么样的口袋?大概住在什么样的旅馆?是坐火车来、轮船来,还是坐飞机来的?是否有律师陪来

  ?加在一起,大概要花多少钱?

  我还问鲍律师,如果到时候判下来了,他拿不出赔偿款,法院会怎么做?鲍律师说:“强制执行,一点儿也不会客气。”

  我再次提出,能不能不要赔款了,光让他道歉就成?

  鲍律师说,这岂不就成了调解了。

  我说,那就调解吧。

  法院听说我有意用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就要被告写一份调解草案。被告在调解草案上表示,会在他发表过有关文章的几家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他还把这些报刊列了出来。我对鲍律师说:“到报刊上一家家发表致歉声明也得花不少钱,我们干脆好人做到底,只让他在法庭致个歉,不要他在报刊上一一致歉了。”

  那天,当鲍律师向法官转述我这个意见时,连法官也很惊讶,向我投来征询的目光。我没有表情地点了点头。

  于是,被告道歉,承认所发表的文章与事实不符;我宣布放弃赔款要求,但全部诉讼费用还是要由被告支付,好在数字很小,我问过。于是,双方签字画押。

  事毕,走下法院台阶时鲍律师问我:“不让他登报致歉,文化界舆论仍然不知真相,怎么办?”

  我说 :“这些年来,那些人从来不会对我说好话。既然他们不在乎真相,我也不在乎他们知道不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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