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别异分类是对经验事实的归纳、分析
墨子不仅仅用名范畴来规定、描述客观事物的存在状况,使客观事物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有了一种可以把握,可以分析的符号来表征,而且用类范畴来刻划客观事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墨子认为,不同的客观事物在某些特征方面具有相同性,这种相同性表征了客观事物的某种规律性的联系。通过对这种相同性的认识,可使对复杂纷纭大千世界的认识由个别的、零碎的、杂乱的知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归纳整理。通过分类别异,认识对象由于一类事物的自我同一及与他类事物的互异,在认识活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定,使万事万物得到了条理分明的简化,得到一个比较清晰、简洁的外部世界的图景。因此,墨子认为,别异分类是对外部世界规律性认识的必经一环,“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分类别异是指从一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特征这一自我同一性方面来明确各类事物之间的同异区分。要进行分类别异,首先必须明确判别标准,这种判别标准就是认识、实践的规范。因为只有依据类的判别标准,才能有效地明是非,审治乱,别同异,察名实,所以,墨子在论辩过程中十分强调“察吾言之类”。同时,在进行“以类取,以类予”的推理活动中,才能保持逻辑的一致性,不至出现逻辑的混乱。“以类取”是从大量个别事物中分析它们存在的某种共性,将这种共性作为类的自我同一的判别标准来区分事物,从而得到某种类的概念。“以类予”是根据类的判别标准来推断判定事物的是非。例如,墨子说:“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杀少与杀多都是杀人,当属不义之类,说杀少是不义,而杀众为义,从逻辑推理上就违背了“以类予”的原则,属于逻辑混乱。
分类别异的判别标准是一种尺度,一种法,一种仪,因而是进行理性思维活动的基本框架。这种判别标准犹如“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 “法,所若而然也”, “言而毋仪,譬由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 有了判断、比较的标准,察类、知类才有其一致性的基础,否则是“狂举不可以知异”。 有了类的判别标准,类比推理才有其逻辑的可靠性,“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 同时,对大量个别事物的认识,就有可能上升到对客观存在的类的特殊性的认识。
其次,墨子分类别异的方法是建立在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的,是对感觉到的客观事物某种特征相同、相异的一种归纳、分析,并不是主观臆想。例如,圆以规,是对“圆,一中同长” 这一客观状态的一种判断和操作标准,“今轮人以规,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圆之别矣”,所谓“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 就是这个意思。分类之法虽然可以择取不同的标准,但法之规定的内容却都应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例如,我们可用方这个几何概念作为一种类的标准,那么我们不管物体是什么材料构成的,其重量、大小、物理化学性质如何,只要它是方形的,即都可归于方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由于分类的标准不一样,则同一种物体可归于不同的类。例如,一块圆铁和一块方铁,如果按照几何图形来分类,则一块属圆类,一块属方类。如果是归属于这一类的物体,则必定具有符合该类判别标准的基本特征。例如,四足兽是一个类,那么牛、马、羊、狗等只要是4 条腿的动物都具有符合4 足和兽这两个分类判别标准的特征。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助于人从不同的角度认识一个事物存在的各种特征,并且可从多方面认识各种事物之间不同的相关性。
墨子的分类别异是为了察类、知类,以类行是墨子进行认识活动的基本方法。在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分类标准,可以以此推知其他未知的同类或异类的事物。否则,“既曰若法,未知所以行之术,则事犹若未成也”。 分类的目的,其一是为了对已知的经验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其二是为了推类,为了认识更多的尚未能认识到的事物。在进行推类活动时,墨子首先要求“通意后对”,否则就会“不知其谓也”。 墨子认为,在察类、依类、推类、知类的认识过程中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而必须要有相对的确定性,以至能达到彼此间的理解、交流、认同和接受。察类、知类、依类、推类表明了墨子认识事物的一个基本过程,这个过程已不局限于对个别事物的认识,而是深入到对事物类的特殊性的认识,从而有可能以此来类推认识更多的未知事物。下面举例说明。
墨子认为杀人不义,窃人不义,都属非义之类,那么攻伐别国,杀别国人民,掠夺别国财富,根据义类的标准应属不义。认为攻伐别国是义举的人,那么他就犯了不知类的错误,因为攻伐别国与杀人窃人“为与此同类,臣见大王之必伤义而不得”。 墨子游楚,献书惠王,穆贺说墨子之学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墨子以利天下为前提进行类比推理论证,药草贱人采之,天子食之以治其疾;酒、饭农夫作之,王公大人用之以祭祀,贱人之所为而王公大人因其有利皆用之,而不嫌其是贱人所为。以此类推,墨子论证说,我的学说虽是贱人之所为,但有益于国家、天下,王公大人怎么嫌其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呢? 墨子在阐述、论证自己的社会政治思想如尚贤、兼爱、非攻、非命等观点时,都是应用依类推断的方式,墨子先举一个大家都普遍认同的判断为依类推断的基础,然后说明新的一个判断与大家普遍承认的判断是同类判断,则新判断所得到的结论应和普遍承认的判断所得的结论应是一致的。杀一人和杀众人是同类判断,那么非义之类既应是杀一人的结论,同样也应是杀众人的结论。
墨子进行类比推断时有两个基本方法,一是“法同则观其同”, 两个判断具有相同的原理,是可以用同一法则来规范它们的,那么它们的结论也应具有相同的原理,就可以作为同类直接相推断。二是“法异则观其宜”, 如果两个判断具有不同的原理,即不能用同一法则来规范它们,那么它们的结论也不具有相同的原理,就不能作为同类直接相推。而应该观其宜,采取一定的逻辑方法,将两个不同类的判断联系起来,使它们存在一定的联系,那么两个判断各自的结论依类相推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墨子认为,类比推断既可应用于同类的判断,也可用于不同类的判断。正是由于类比推断能作为一种有效的认识方法,所以已知与未知,过去、现在与将来,有限的少知和无限的多知,彼此间才能得到有机的联系。“古者有语: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谋若此,可得而知矣。”墨子用具体例子论证了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可能性。“彭轻生子曰:”往者可知,来者不可知。‘子墨子曰:“藉设而亲在百里之外,则遇难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则生,不及则死。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奴马四隅之轮于此,使子择焉,子将何乘?’对曰‘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子墨子曰:”焉在来矣。‘“ 墨子从生产、生活实践观察中认识到万事万物异中有同,同中有异这一客观事实,认为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区别事物的异同,可以从各个方面加深对事物存在和联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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