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剧变,旧有的名实关系相分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名实相怨”已成为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老子主张“无名”,因为他认为,实本身也是一种飘忽而过的虚幻。人为制定的各种名也就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所以“无名”才是真实的名。孔子主张“正名”,即强调用名来正实,要求新实来服从旧名。墨子则不然,他主张“取实予名”,“举名以实”,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名实相耦。利害关系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墨子将这个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国家治乱的问题,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运用逻辑手段、论证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墨子首先对利与害分别下了定义。“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 对一件具体的事,一项具体的活动,往往是利与害交杂在一起,墨子提出用“权”来衡量利、害之间的大小。然后,根据利大或害大,来判定其是利,还是害。“欲正,权利;恶正,权害。” “权者两而勿偏”, “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 所以墨子说的权是为处利害,而不是为明是非。例如,“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遇见强盗,断指以存命。这是以小害避大害,就是取利。又如“今谓人曰:”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不为乐乎?‘必不为。何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 不为得帽子、鞋子之类的小利,而受断手足之大害,这也是一种利。墨子关于利害得失的推断和论证都是以关于”利“与”害“的定义规定及利害得失之大小的判定为根据的。
无论是在生活实践中,还是在认识过程中,总会碰到一些疑难问题,使人难以决断。对这类或此或彼的猜测,亦是一种认识手段,所谓“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 墨子从疑其然的角度来检验一个判断正误与否,“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墨子又具体地将疑的思维方法分为四种,“疑,说在逢、循、遇、过。” “疑。逢为务则士,为牛庐者夏寒,逢也。举之则轻,废之则重,非有力也;柿从削,非巧也,若石羽循也。斗者之敝也,以饮酒若以日中,是不可知也,遇也。智与,以已为然也与?过也。“ 逢是”逢见“的疑,是对看到事物的一种假定性的猜测。例如,看到做牛棚的人,就猜测是为牛夏天取凉。循是”循因“的疑,根据事物的不同状态,猜测造成这不同状态的真实原因。例如,斧斤削木,猜是木匠有技巧,实是顺木纹而削之故,就象羽毛举之轻盈,石头坠地沉重一样,都是因势而成。遇是”偶遇“的疑,对偶然碰到的事物,猜测其所以如此。例如,看到斗殴之人,或疑他是因为喝酒,或疑他是因为在市场里争吵所致。过是”过去“的疑,对过去所经历、认识的经验是真还是假的一种怀疑。例如,对已往的事情是真正知道、认识了呢?还是自以为是。在墨子看来,怀疑分析有助于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墨子在论战中形成的逻辑学,一方面是对大量实际问题的论证、辩驳,提炼出各种思维的逻辑方法;另一方面又将这些逻辑方法应用于各种实际问题的分析、论证和推理。起于用,归于用,这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
(二)墨子逻辑学的贡献
逻辑的产生是人们对思维本身研究的结果,也就是人们开始意识到,思维形式对思维内容正确而有效的表达具有重要的作用,思维形式本身也有其固有的规律性。中国古代逻辑发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当时诸子私学兴起,社会剧变,众多的社会问题成为各派思想家争鸣辩驳的课题。其中,名实关系直接影响到彼此的理论争论,所以名言辩说的技巧和形式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开始研究有关的名言辩说,中国古代逻辑是和正名的认识论问题相始终。它所说的“名言”、“形名”、“审分”是直接和社会的伦理规范、政治法则相结合,思维的逻辑基本上是为政治、伦理的现实内容服务。这样,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往往会受制于伦理规范和政治法则。《汉书。艺文志》说:“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这段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古代逻辑发生的根源。社会政治和伦理的现实需要用一定的理论语言加以表述,而理论语言的合理运用又需要概念、定义、判断等逻辑手段。所以,正名是为了顺言,顺言是为了成事。成事的现实需要制约了名言辩说形式的发展。中国古代逻辑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研究是受政治、伦理内容限制的。关于这一点,荀子明确地指出:“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 “辩说譬喻,齐给便利而不顺利义,谓之奸说。……言无用而辩,辩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 他们认为,逻辑上的名言辩说必须符合“法先王”的政治原则和“顺礼义”的伦理规范。凡是不合先王、礼义的一切辩说,再言之有理有据也都是属于诡辩奸说之列。主观上的伦理活动,抽象的政治法则决定了名言辩说内容是否合理,进而判定名言辩说的形式是否适当。名言辩说的内容、形式合理与否和封建的礼义规范混为一谈。
中国古代逻辑强调正名审分。正名审分的理论是一种政治逻辑,它从正名审分的角度谈了施政治国的思想方法。《管子。入国》篇说:“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管子。心术》篇进一步指出:“有名则治,无名则乱,乱之在名。”韩非子强调名言与事功相一致,这是统治者掌握刑名法术,审验符契,赏罚断事的条件和思想基础。“有言者自为名自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 “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这种参验审定的逻辑思维方法,要求控名责实,因实定名,形名参同。它对名言辩说的形式并不注重,也不追求任何单纯的辩知技巧,它要求的是实用,是能为治国施政所用。它将社会政治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基本目的,所谓“形名大道,无用智巧”。 关于“正名审分”的逻辑思维,孔子曾有一段理论总结:“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礼乐刑法,贤孝治乱,秩序名分等社会政治内容规定了名言辩说的表现形式。
正名的政治逻辑就是要以封建统治阶级的名分为标准,因而在“设辞断事”,用语言来表述具体内容时,遣词造句必须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等级名分,一些词语、名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限制,使正名、顺意达到守分的目的。中国古代逻辑出现用政治逻辑代替关于思维形式和规律一般逻辑学研究的倾向。“政正以正名”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又一特点。《吕氏春秋。审分》说:“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己,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从政治实践的需要和应用出发,按实审名,听言察类,名当其实,事当其用,论证名实的重要性,注重名言表述的名分规定的思维倾向,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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