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在对脂砚斋和畸笏叟两人的身份以及批语内容作出彻底的辨伪存真之前,这些批语根本不可以拿来作为考察小说著作权的证据。
再进一层说,“脂批”关于小说著作权的说法从语意上来看是含混的,可作歧义解释。例如甲戌本第一回脂砚斋的批语: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后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这正是作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16]
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曹雪芹所撰,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小说作者是曹雪芹。可是,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脂砚斋所撰,那么脂砚斋就是那个“狡猾之甚”的作者了。
从批语的整体情况来看,脂砚斋的确更像小说作者。如上文所引的批语:“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从内容上来看,脂砚斋也有辛酸之泪,因此他也是能充分了解小说全部情况的人(即所谓“能解者”);既然曹雪芹对小说初稿“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后,小说还未最终定稿(即“书未成”),那么最终定稿看来就是脂砚斋哭着完成的(即“哭成此书”)。惟其如此,脂砚斋“再出一芹一脂”的临终希冀才合情合理。
此外,脂砚斋的批语常常将自己与小说主人公贾宝玉相类比,上文所引的“凤姐点戏,脂砚执笔”就是一例。庚辰本第二十一回回前一条未署名的批语所引用的“有客题《红楼梦》一律”,更是明明白白地将贾宝玉和脂砚斋相提并论,并且暗示了脂砚斋既是作者又是批语者:
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
茜纱公子情无限,脂砚先生恨几多。
是幻是真空历过,闲风闲月枉吟哦。
情机转得情天破,情不情兮奈我何?[17]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强行以“脂批”作证,那么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脂砚斋写了现存的120回《红楼梦》,脂砚斋才是小说的真正作者,贾宝玉以脂砚斋为文学原型。借用余英时先生的话来说,这个结论才真是“矛盾最少的”。
我们再来看看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朱淡文女士首先引富察明义《题红楼梦》组诗小序为证。明义写道:
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钞本焉。[18]
朱女士认为,小序中“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这句话明确指出了曹雪芹是作者。可是,朱女士以及很多红学家大概没有明确地认识到,“撰”不止有“写作、著述”之意,还有“编集”的意思。如曹丕《与吴质书》:“顷撰其遗文,都为一集。”[19] 意思是曹丕收集整理“建安七子”的遗文,编成一本文集。又如,孔子根据古代史料编撰《春秋》:
籑,通撰。著述;撰集。《汉书•司马迁传赞》:“自古书契而有史官,其载籍博矣,至孔子籑之。”[20]
曹雪芹对小说《石头记》“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的工作,完全可以被称为“撰”,这个“撰”仅仅是“编辑整理”,并不是“写作、著述”。
朱女士又引宗室诗人永忠《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来作证,其一为:“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泪流。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粗看这首诗,被永忠悼念的曹雪芹似乎就是写下千秋传神文笔的“曹侯”。可是,我们细细考察一下“侯”这个称谓的用法,就知道其中有蹊跷。
《辞海》对“侯”的一个解释是:
古时也用作士大夫之间的尊称,犹言“君”。杜甫《与李十二白寻范十隐居》:“李侯有佳句,往往似阴铿。”[21]
《辞海》对“士大夫”的解释是:
古代指官僚阶层。《考工记•序》:“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郑玄注:“亲受其职,居其官也。”旧时也指有地位有声望的读书人。[22]
《全唐诗》卷211高适《赠别沈四逸人》写道:
沈侯未可测,其况信浮沉。十载常独坐,几人知此心。乘舟蹈沧海,买剑投黄金。世务不足烦,有田西山岑。我来遇知己,遂得开清襟。何意阃阈间,沛然江海深。疾风扫秋树,濮上多鸣砧。耿耿尊酒前,联雁飞愁音。平生重离别,感激对孤琴。
沈四既为“逸人”,自然是没有官职的,高适为什么尊称他为“侯”呢?原来,沈四即沈千运,《唐才子传》卷二:“千运,吴兴(今浙江吴兴县)人。工旧体诗,气格高古,当时士流皆敬慕之,号为‘沈四山人’。”既然“当时士流皆敬慕之”,可见沈千运是一个“有地位有声望的读书人”,高适尊称他为“侯”当然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知道,曹雪芹生前根本就是一个穷困潦倒、“举家食粥酒常赊”的穷书生,既无官职,也无名望,因此他是绝不可以被尊称为“侯”的。由于曹雪芹是小说初稿的“高级编辑”和“传书人”,永忠当然可以悼念他,但永忠用这首诗明吊曹雪芹,实际上哭的却是另一位有资格被称为“曹侯”的小说的真正作者。
朱女士又引袁枚《随园诗话》卷二“曹练亭为江宁织造,……其子雪芹撰《红楼梦》一书”的说法来作证。可是,袁枚的说法早为不少研究者指出大漏洞。首先,曹雪芹是曹寅(字楝亭)之孙;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袁枚根本没有看过《红楼梦》,他以为明义所题咏的林黛玉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妓女(“某校书尤艳”),直把红楼当青楼。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袁枚的说法根本就是“以讹传讹”的“传闻证据”,不具有作证资格,必须予以排除。
朱女士最后引用了四条文献证据,其中指称曹雪芹是小说作者的西清、沈赤然、周春和许兆桂等人都是晚于曹雪芹,并且是跟曹雪芹没有丝毫亲友关系的人,他们的说法仍然属于“传闻证据”,同样必须予以排除。
此外,朱女士在强调这些资料的时候,隐瞒了另一些证据。例如,与上述四人差不多同时代的宗室人物裕瑞在《枣窗闲笔》中根本不认为曹雪芹是作者:
闻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述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因借题发挥,将此部删改至五次,愈出愈奇,乃以近时之人情谚语,夹写而润色之,借以抒其寄托。曾见抄本,卷额本本有其叔脂研斋之批语,引其当年事甚确,易其名曰《红楼梦》。[23]
程伟元作为《红楼梦》的高级“发烧友”,在1791年刊印“程甲本”时作序说:“《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24]这才是《红楼梦》著作权的真实情况。诚如著名红学家曾扬华先生在其专著《红楼梦引论》中所述:整个清代,《红楼梦》的作者是谁的问题一直是个悬案[25]。因此,朱女士所列举的乾嘉时期的早期文献记录根本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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