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冷酷的目光看,政治从集权演化到民主,必然要经历权力腐败、贿选买票、议题操纵和承诺民主四个阶段,然而,处于进化中的执政党应当清楚,虽然这个过程必然发生,但是并不等于过度发生,无论是那个阶段过度,必然导致毁灭性的博弈。
贿选无疑是毁坏民主制度的政治之癌。有迹象表明,贿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仅开始冒头,而且在一些地区逐渐加剧。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贿选地点由农村逐渐发展到城市;贿选级别由基层人大代表逐渐上升到全国人大代表。在贿选人大代表的浊流中,除了请客送礼等传统手段外,还有许诺提供生意机会甚至性服务等等。至于贿赂者,则常常躲在幕后,凡此种种意味着贿选手法正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大大增加了反贿选的难度。
无论是立法还是单纯的惩罚措施,固然能对贿选行为形成相当的威慑力,但显然不是治本之策。要彻底割除贿选这种政治之癌,首先要考察滋生贿选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土壤。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贿选人大代表鲜有所闻,但这种“纯洁”的政治生活却难以掩盖一种悲哀的事实: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甚微。人大代表仅仅是奖励劳动模范、先进典型的光荣称号,难以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既然人大代表这个看似神圣的头衔有名无实,对那些企图以金钱收买权力的人也就不具有吸引力。而近年来贿选行为的出现和蔓延,恰恰从反面验证了人大和人大代表地位的急速上升,人大代表不再是以前的荣誉称号,开始真正成为一种政治资本和权力资源,这才使贿选者有了花钱购买选票的欲望和动力。
其实,与买官卖官相比,贿选虽然也是以金钱购买权力,却有本质的不同。买官的贿赂对象是更上层的官员,出售乌纱帽的权力完全掌握在一个或者几个官员手中,这种官场腐败明显有权力专制的胎记。而贿选则是从选民手中购买选票,是否出售选票的主动权掌握在选民手中。从某种程度而言,贿选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也是民主政治从低质走向高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过渡性现象。
买卖选票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选民手中的选票开始“管用”了,但金钱和资本肆无忌惮地侵蚀政治权力,必将制造“金钱民主”、“黑金政治”之类的肮脏,从长远看,势必伤害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在基层人大选举中,还有一种陪选现象。观察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通行的陪选潜规则:一方面,以组织的名义推荐组织满意,并有绝对优势的候选人,并保证确保当选;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差额选举的法定要求,一些选民被授意用联名的方式推举出毫无当选可能的候选人,并被要求不必当选、不能当选、无法当选。
在这种情况下,陪选已经成为对付差额选举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政治“技术”,在一些地方,这种现象不仅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选举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
在陪选格局中,往往可以毫无悬念地预测选举结果,强势主角和弱势配角之间的竞争结局,无论是选民还是陪选者,都在一场人人心知肚明的形式主义选举中走走过场,而选举制度所内含的民主精神,也在这一过程中被损害殆尽。
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从形式上看,陪选也达到了差额选举的要求,然而从实质而言,陪选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等额选举,对选举制度而言,这种变质的“差额选举”比等额选举具有更可怕的破坏力。在陪选的选举形态中,一方面选民被视为投票机器,不仅变相地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且极易挫伤其民主热情;另一方面,陪选者作为“二等候选人”,在组织力量的压力下被“合法”地淘汰出局,而一些更有实力的人选七无法进入竞争行列,理应平等的被选举权出现了区别对待的歧视现象,而且这也是造就大量“官员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因。
差额选举的原则以及公平的选举权利,都是选举信用的内核。不难想象,当陪选现象屡屡破坏差额选举原则,影响选举权利正常实现时,选举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那就是,选举制度的民主信用将在选民中丧失殆尽。
政治体制与选举制度的设计似乎给选举出了一道难题:是尊重“组织原则”还是尊重民主原则?基层选举的实践表明,通过“做工作”等方式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实现“组织意图”,选民并不满意。而一旦放开选举,组织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又可能出局。体现民主精神的差额选举,为何令一些地方权力组织头疼不已,以至千方百计要以陪选之类的手段加以规避?
在一些基层人大选举中出现的陪选现象,折射出土政策压制民主规则的困境。如果基层权力寄希望于通过“陪选”来落实“组织意图”选举结果和组织威信并不能得到选民的真正认同。从某种意义而言,靠陪选来实现组织意图,恰恰反映了一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远远滞后于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在传统思维中,选举往往是“分配代表名额”和“人事安排”的工具,而不是检测公共人物民意指数、提升人大代表政治品格的舞台。于是,陪选这类“政治技巧”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大行其道。事实上,陪选也迟滞了人大代表的选民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当一些当选的人大代表感到选举不过是走走程序的形式主义时,他们就会把选举当成“任命”,难以走出对“组织”尽忠,对选民卸责的观念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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