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斯。班尼斯在政治传播学著作《新闻:政治的幻象》中说:政治新闻实际上是媒体、政府、公众通过不完善的信息交流,在不断追求各自目的过程中,不断变换和调整位置所形成的,它是三方选择和博弈的混合物。在政治新闻产生的过程中,政府要维持自己的权力,推行自己的政策,它需要通过媒体来向公众传达自己的意图;公众需要知道“真实的”政治,他们只有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来甄别判断,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选票投向何处;媒体也并非中立的,它一方面从政府那里获得各种信息,另一方面把它加工成最容易为公众所接受的“新闻”再兜售给公众,以此来获取利润。
新闻经过政府的表演、媒体的加工最后达到公众手里,这时它早已于其客观的标准:“公正、平衡和真实”相去甚远。政治事件中的价值观、新闻人物的欺骗行为、报道的观点很难完全中立、新闻时效性的要求等因素,都是掩盖新闻真相的“元凶”。然而在新闻媒体受到保护的国家里,掩盖新闻客观性的最主要而且无法避免的原因在于:法律无法约束那些庞大的媒体机构的道德责任。它们的行为准则就是赢利。肆无忌惮的市场利益使得新闻这个理想中的“独立监督人”出现了道德的瑕疵,因此,它始终不能扮演一个合格的“民主把关者”,最终也不能把人们带出“政治传播的陷阱”。
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不是最完美的东西,只是最不坏的东西。让所有美国人引以为豪的正是他们自认为拥有世界上两个最不坏的东西:繁荣的市场经济和自由的民主制度。然而即使是在这个自认为最不坏的社会里,仍然不能兼顾新闻的自由与道德。人们追求新闻的自由,却无法避免法律约束之外的道德风险。人们走出了“权力暴政”,却又掉进了“市场暴政”。
9.2 关于媒体的作用
对于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公共传媒的角色和功能,有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最为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媒体应该是政府或者执政党的喉舌,“笔杆子”只能为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和整合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体作为另一种社会力量(西方称为“第四种权力”)的主要载体,必须将对政府及政治权力的监督放在首位,媒体只有作为政府的天敌存在,社会力量对比才可能实现均衡。
显然,前一种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的观点,后一种是自由主要、个人主义的观点。两种说法分别侧重一端,在理论上都有片面性,在实践中必然表现出各自的不适应性。
将媒体纯粹作为政府或者执政党的喉舌,20世纪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作了多年实验;实践证明,只有在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得到民众自觉认同时,媒体的喉舌作用才能达到理想效果。换言之,只有在全社会已经整合于某种国家意识形态之下时,媒体作为喉舌才能起到强化整合的作用。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整合作用已经大幅削弱的情况下,政府严密控制媒体最多只能起到垄断信息、清除不利信息的作用,很难对社会的精神整合有所帮助。在全球信息化时代,媒体对信息的过滤作用也在不断弱化,如果再严格控制媒体,可以说是事倍功半,费力不讨好。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了社会需要新的整合方式和手段;死扣住媒体的喉舌性不放,只会断送建立新的整合机制的时机。
如果媒体纯粹作为政府或者执政党的对立面存在,以监视政治权力为己任,一方面这种媒体在中国当前的土壤下难以持续生长;另一方面,在政权体制暂时还难以作出大的变动、社会积压了多种尖锐矛盾的条件下,此类媒体将拌演激化民间与政府对立,分裂社会是反整合角色。这种角色在与外部相对隔绝的农业社会或者工业化早期,负面效应还不怎么突出,但在国际激烈的全球化时代,对内部整合的破坏就是对国家综合能力的破坏。媒体在加剧社会对立冲突的同时如果不能为社会找到一种粘合剂,它就只能是纯粹的破坏者,其所作所为最终会使亲者痛仇者快。
因此,上述两种对媒体的角色定位都失之公允。实际上,媒体可以同时作为政府或者执政党的喉舌及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存在,同时还可以负担其他的角色功能,例如反映其他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声音。媒体的本位角色应该是中性的,客观的,不带有意识形态的倾向性,超越于局部利益。媒体的作用应该是工具性的,即仅为各种不同观点、不同利益的表达提供一个公共平台,尽可能使各种观点和利益能够在言论层面上平等竞争,使受众能够兼听则明。因此,媒体不应该成为任何一种群体、任何一种利益、任何学说的专属之物,它应该尽可能成为尽可能多的群体、利益和观点的表达工具;它应该平等对待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与政府利益冲突的社会群体。只有这样,舆论才能有助于将社会内部的相互伤害降到最低,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才能在减少相互伤害的前提下趋向磨合,在逐渐磨合中形成新的整合基础,找到新的整合方式和手段。
这才是媒体的本来面目,但在意识形态化泛滥的今天,许多东西的本色都已经模糊不清,而被代之以特殊的意识形态色彩。因此,针对现状而言,可以称之为媒体的第三种功能、第三种生存状态、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于媒体自身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持续生存和发展;又符合媒体价值超然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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