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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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儒家文化固然有失公允,但是儒家文化的确是腐败的重要文化基因。事实上,同一层面的儒家文化就隐含着二重性的特点,这种二重性极易铸就人格的二重性,这也就是腐败产生的文化根源。

  敲门砖与伪信仰,是这种二重性的重要体现。儒家文化的最高位的理想人格就是圣人人格。其理想人格过于高远而且有悖于人性。作为社会哲学的儒家文化带有典型的理想主义色彩,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修生养性目的是把自己修炼成君子、圣人,从而实现社会的君子之治和圣人之治。历史上的官场是知识分子云集之处,也是功利主义最发达之处。事实表明,只要儒家秉承“学而优则仕”,倡导官本位,就必然会蜕化为一种个人生存哲学的文化,必然陷入自我分裂的矛盾中,从真信仰走向伪信仰,儒家学说后来就变成了考科举、升官的敲门砖。当今贪污腐败的恶性蔓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真信仰的丧失,伪信仰的猖獗。

  功利主义与双重人格,是中国儒家文化二重性的又一重要体现。中国历代科举考试中,出身贫寒的举人占到一半以上,可见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有森严的等级制,却还有一条畅通的人才晋升之路。这长期影响着知识分子和大多数老百姓的思维方式,相信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在已有的规则下生存得更好,而不是寄希望于社会变革以改变已有的规则。

  中国知识分子向来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学者型知识分子和官僚型知识分子。不少学者型知识分子都是潜在的官僚型知识分子,他们更关心的是个人能否和如何从学者型转化为官僚型。孔子周游列国,四处跑官,为后代知识分子留下实践的榜样。至今中国的知识分子仍然挡不住官场的诱惑,怕官、唯上是知识分子的普遍心态,儒家用极为直白的语言表述过这种生存技巧“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儒家文化的两面性塑造了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双重人格,也造就了知识分子群体的不稳定性与依附性。学者型知识分子虽然大多精神上崇尚儒家的社会哲学,但是即使依照理想人格来塑造自我者,一旦当了官,大多也会加入到塑造双重人格的行列中。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纵使提高官员的知识层次,也难以减少腐败的原因之所在。

  中国古代二十几个朝代,几百个皇帝,很少有哪一朝代哪一皇帝号召官员贪污贿赂、贪脏枉法的。清朝的皇帝也一样提倡清廉,但康熙皇帝对大臣官员“不察细故”、“每多包容之处”对官员所得,不一一问其来路,就是可以容忍贪污,只要不是太过分就行了。

  皇帝对清廉是这样的看法,就给官员们留下了余地。何况清朝的制度上还有很多可钻的空子:

  一是按照王朝《会典》所规定的组织法,省级机构一般只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等几个衙门,下属的官员很少,而随从、幕僚往往超出编制几倍、十几倍。这些自请的编外人员的薪水,都要从官员的俸禄中开支,这是远远不够的,只能走贪污贿赂的路了。

  二是各级机构很少有办公费用,只能在加征的赋税中开支,上的耗羡就是这样出现的。耗羡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这就给贪污勒索制造了合法的借口。

  皇帝留下的活话,制度的缺陷和带有缺陷的规定,使贪污受贿成为普遍的现象。朝廷清廉的要求也只能喊喊,安慰自己,骗骗百姓罢了。

  所谓文化,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及惯例。在一个社会里,文化对腐败的态度决定腐败有无可能发展和蔓延。

  发达国家反腐败成功,固然要归功于法制的严密和对权力的限制,但同时也是文化上无法容忍些微腐败的结果。

  生活在一个“规范及惯例”都对腐败格外宽容的文化氛围里,腐败就不可能遇到文化上的抵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把这一文化现象概括为“腐败的民俗学”。

  (以上可以参考《官与文化》一章中“中国的贪官文化”一节和《官与金钱》中的“关于“陋规”与非典型腐败”)

  12.3 关于腐败的特点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有以下几个特点: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窝案串案明显增多;领导干部与配偶串通进行腐败活动;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和团体行为;伤害群众利益的想方设法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极少数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放松思想改造;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不得力。

  级别总是与权力相对称,也就是说“成正比”,级别越高,权力就越大。权力大小的不同,有时也决定着犯罪或者说腐败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而方式、方法的不同,又决定着风险的大小。贪污的高风险是明摆着的,因为“有帐可查”;受贿的低风险也是明摆着的,因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何选择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权力的大小为转移的。村官乡官、会计出纳多以贪污为手段,因为他们的权力有限,只能铤而走险,选择贪污这种容易暴露的犯罪方式;而一些厅长、局长、省长、市长的犯罪则多以受贿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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