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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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尊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过程。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国”抱有足够的耐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确立,又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法治征途上分秒必争。试问,当违宪立法、违法“立规”、违法执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治,又如何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十年来,公民提请有关机关审查违宪之法、违法之规的个案并不鲜见,可惜机会一一错失,希望在未来的十年里不会再错过这样的机遇。因为,这是“依法治国”必须跨越的一道门坎。

  “依法治国”的十年征途,刻下了希望的足印,也留下了未决的悬念,但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却从未动摇。是的,十年过去了,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无论是高官还是庶民,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草根力量,让我们共同记住托马斯?富勒在三百多年前就留下的警言——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在一个并不完美的社会上生存,总会有人做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是最没有出息的人。

  法律也讲动机和效果,就看运用之人在什么情况下偏重于那一头。

  不作为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弹性很大。弹性越大越便于权力干预。

  在当今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法律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案件能办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成是败,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程度和领导者如何掌握引导。

  16.2 关于民众与法律

  都说中国民众有“仇官”“仇富”心理,其实不然,这只是对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况的消极反映。公众所不满的并非官员和富人,而是不满于自身权利的严重缺失。

  公正透明的司法能够消除民众对金钱和权力的不信任,化解中国社会的内部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弭合因社会分化造成的体制断裂。

  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任何人,都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尊重的意识。要服从法律,不能戏弄法律。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老百姓应该知法守法。树立政府权威首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个国家法治没有权威,对政府,对社会都有害无益。

  我国依然处在一个怪圈当中: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自动运行机制。虽然上级政府不断发出各种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的仍然有限。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和智慧与日俱增。

  我们在口号上、在文件上法治了,但是在思想上、骨子里仍然是权大于法,县官不如现管那一套。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整部法律对于“习惯”未置一词,没有开通将习惯理性地转换为法律的通道。法律必须切合于人们的生活,法律无非是为人们提供一些确切的行为准则。事实上,在国家立法之前,社会本身就已经存在广泛有效的规则。习惯就是人们中间自发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可以设想,没有物/权/法,并不等于现实中没有物权关系;人们会用习惯来处理涉及到物/权的事务。

  明智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尽可能地探究社会中的这些习惯。这些习惯未必都是合理的,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甄别,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并予以精确地表述,从而使之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然,立法者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法律总是存在着空隙。这些空隙在现实中必须由习惯来填补,因而,明智的立法必然会在法律文本中给习惯留出一个后门,承认其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威。

  瑞士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他作为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之;于此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有法律时从法律,无法律时从习惯。逐渐将某些合理的习惯变成了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使法律更好地适应于现实。

  中国人理解的管理,就是强制他人,达到执法目的在次,主要是取得身居他人之上的快感,免除自身处于对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也就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恐惧。

  法律剪刀差

  “法律剪刀差”这个词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这个词,是因为不如此就难以概括下面要讨论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在出现一种迹象,即法律的施行,在上层与下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开始出现明显的适用标准的差异,而且社会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标准和结果的差异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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