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超出公共行政的范围,自己过多地为本部门争取和设置权力,使得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太大,从而将国民权利和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国家政策部门化也严重降低了行政效率,多个部门争着为有利可图的同一事项立法就导致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甚至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但是又无利可图的问题上相互推委,扯皮,使得管理重复,执法交叉,处罚重复,政府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也正是行政执法体制严重弊端的根源。最终将会演变成部门立法权限的异化;从维护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公共权力,成为维护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的手段;法律也从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天平变成为立法者专横暴敛的工具。
三是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强大阻力。有的部门通过立法将部门利益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装进法律法规中,更有甚者直接利用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制定保护部门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来规避更高价位的法律法规。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严格按照科学的行政管理要素,而是通过人为的“手工操作”、“幕后协商”来进行。历次行政机构改革一次次落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怪圈,根本上就在于部门保护主义,在于行政机构设置上的科学化、部门行政职权的法定化、人员编制的精简没有根本实现。
有的部门通过部门立法来设定许可、扩大审批权限、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并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向国家要求增扩人员编制、增加办公经费、提高工作待遇等条件,造成国家权力异化和公共权力的流失,最终将出现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的恶性怪圈,形成一个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集团:台上有人唱戏,台下有人鼓掌,台后有人指挥操纵的场面,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就变得阻力重重,步履维艰。
四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构成严重挑战。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给我国带来巨大的国民财富的同时,其市场的弊端或者“坏”的市场经济成分也越来越明显。一些改革的设计者、理论支持者、对改革翘首以盼的广大人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国有资产的流失、城市拆迁中的官商勾结、农村土地征用中的政府与市场错位等问题的背后都可以看到这三种权力的异化现象。这种权力异化危害巨大,它不仅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制造矛盾并不断激化这种矛盾。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然而大部分的垄断利润并未收归国有,而是转化为部门和企业利益,最终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平,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追寻近年立法的进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会发现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
依法办事,即是公平。而在初始法条制定中体现公众利益,平衡各方博弈,方能达到“正义”目标。由法律正义保证实质正义,法律本身的程序公正必不可少。
近年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看似混乱,但“也推动了法律的改进”。
而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与其利益相称的影响力,仍面临考验。其中,“部门立法”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定化”的问题,有可能伤害到公共利益,愈发引人关注。
作为最重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立法制度创新被认为是立法公正之本。
改革的成果如何让人民共享,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利益调整的重点。“从未来的5年或者更长一段时期来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遗产与成果,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而法律因其权威与普适性,日渐成为利益博弈的“主战场”。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是旨在将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努力,是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参与制定者的觉醒,是从无序争利到有序博弈的进步。
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力量增大,公众的权利意识复苏,政府部门掌握广大的社会资源——各方博弈越来越频繁。利益集团之间有博弈,与政府之间有博弈,与劳动者之间也有博弈;从立法观念调整,到权力界定,权利分配,经济利益确定,“中国现在很多 法律的出台都是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
在繁杂的博弈表象下,当前立法博弈的特点:
一是法律涉及的利益群体越多,博弈的程度越高。
二是立法涉及的面越广、涉及的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难。
三是对于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单兵突进”所能完成的,而是各个法律协调的产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依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四是博弈主体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或非利益主体卷入了利益博弈中,博弈变得复杂,利益更难以调和。
防止部门利益挟持立法
在复杂利益调整中追求法律的正义性,成为更大的挑战。
观察中国立法的博弈,有两种力量引人注意,即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一为承接历史传统一直主导立法的力量,一为新时期增长迅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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