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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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在这种体制下,一段时间以来,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成为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部门利益反映的是立法中为部门谋私利,是立法中的动机不纯。一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以增加和巩固部门权力为出发点,不适当的加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条款,回避规定部门责任,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还有的在立法中,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各种权力。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和中央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定,为地方和部门自行或参与经济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由此导致了立法保权或者争立法权,并籍此维护自身地位和扩大利益范围的现象发生。经济立法热的背后往往夹杂着追逐地方部门自身利益的私货。

  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制度,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不良动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制度。

  16.7 关于法律与文件问题

  在中国,还有一种怪现象: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的行为,偏偏得不到执行,还需要用红头子文件来强调,红头子文件比法律更有效力。特别是各级官员对红头子文件比对法律更害怕。可见法律在中国的地位。本来就不应该,所以就不必重申;反复用“严禁”的方式重申,结果倒好象原来是应该似的。

  “严禁”那些已经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说明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如果不找出导致这些法律法规被藐视的原因并加以消除,那么这些“禁令”文件将沦落到和那些法律、法规一样被藐视的境地。它唯一的好处就是给这些发布“禁令”的部门提供一个向上级、向公众“作秀”的机会,或许可以稍微缓解一点民怨,或许可以向上级展示一下“政绩”。但对实际工作的推动并没有真正意义。

  红头子文件常常“禁止”这样、那样行为,但又执行得如何?在五花八门的“禁止”中,一种是为了堵群众的嘴巴;一种是故意做给上级看。

  导致“禁止”流产的原因,一是只有口号,却没有环环相扣的保障措施;二是习惯于对特殊人、特殊事网开一面。你仔细观察,真假“禁止”还是有规律可寻:凡是针对弱者的禁令,往往无坚不摧,如城市禁止放爆竹等;凡是针对真假队伍的“禁止”,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如禁止干部大吃大喝等。铺天盖地的红头子文件张扬的是权力,而不是法治。所以最该禁止的倒是“禁止”本身。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法之不行”多缘于“自上犯之”。“严禁”者不能以身作则,违禁者屡禁不绝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要“严禁”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最好的办法是“公开”。因为“严禁”的实质是一种“自律”,而“公开”则是强迫自己变“自律”为“他律”,借助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来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公开”不要只停留在承诺上,最好是从承诺上升到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高度。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时间、以及如果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谁来承担责任等等,都要做出细致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公开”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授权给各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不受任何限制,如地域不分南北,官阶不分高低,过失不分大小,任何一家新闻媒体均可及时揭露。

  在中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以“红头子文件”下发的“紧急通知”。这种“紧急通知”与上面说的红头子“严禁”文件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东西。这就令人奇怪了,什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东西还要红头子文件再来严肃的重申一次?又为什么一定要到事情万分紧急才出手“救市”?

  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的现象也没有受到严厉的追究;戏弄法律的后果自然不妙,一出事就是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因此紧急通知说好听点是“警示性通知”,说得难听点是“擦屁股通知”。人大已经制订的法律,需要由政府的“紧急通知”来鸣锣开道,这本身就暴露出了某种“法律软骨病”。

  在中国这样一个“文件意识”至今浓厚的国家里,一纸“紧急”字样的通知,确实可以刺激一下法律意识淡薄的官员们麻木的神经。借助于发文件、下通知来推动甚至替代执法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足取。法律的“政令化”实质是为法治打上了人治的烙印。这是点睛之话。政府文件从制订到出台,或多或少参杂了“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大,并且难以公开有效地监督,很难保持公平和公正。长此以往还会使人们对“文山”形成心理性依赖,习惯于奉命行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而这种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的“去法治化”倾向,又为违法现象提供了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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