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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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在涉黑犯罪中的干部用人制度。有的黑恶势力头目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给打黑平添了压力。

  四是:打击犯罪不力,有的政法机关甚至纵容犯罪。黑恶势力的市场在哪里?每打掉一个黑恶势力,就有可能楸出一批腐败官员。腐败现象与黑恶势力勾结互动,在黑恶势力操纵、雇佣腐败官员,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腐败官员也同时操纵、雇佣黑恶势力,以达到自己经济或者政治上的目的。

  腐败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腐败提供“动力源泉”。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四大标准中,就有具备保护伞这一条。

  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扫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因为每打掉一伙黑恶势力,就极有可能揪出一批腐败官员,这在历次扫黑实践中,几成定律。

  老百姓说,地痞流氓不可怕,政治流氓最可怕。而当政治流氓与地痞流氓结合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怕了。

  官匪勾结令人痛恨,警匪勾结则令人深感恐惧。“警匪联手”助长了黑势力的嚣张气焰,让黑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这无疑是黑势力猖獗肆虐的主要原因。

  黑社会团伙象个三角形。三角形的底线是黑社会团伙,左边的斜线是暴力在商海中获得资本,右边的斜线是在政治上的保护伞,一根底线靠着两根斜线支撑,向上发展到顶端,就成为一股可以左右商场和官场的可怕的黑社会势力。

  16.15 关于雇凶杀人问题

  雇凶杀人是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方式。大陆官场雇凶杀人事件越来越多,呈蔓延趋势,这些官员遇到不合心意之事,雇佣杀手,以黑社会方式解决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大陆官场中的一个“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仅仅表现在争权夺利、铲除异己上,也有用在解决家庭问题上的。

  大陆官场行为黑社会化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般性的社会底层犯罪即西方学者所称的“蓝领犯罪”尚不足惧,而上层社会犯罪即“白领犯罪”危害性更大。官员阶层本应是最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的群体,居然也频频发生雇凶杀人这种反社会特征的恶性犯罪行为,确实发人深省。

  “官杀”血案虽然只是一些极端事件,但也有产生的必然因素:大陆官位的“含金量”极大,权力可以带来极其丰厚的回报,因此,追逐者往往不择手段地剪除异己。从某追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成了一些官员为谋取金钱和名利而铤而走险的原动力。

  另一种现实是,官员任用机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品行恶劣者有隙可乘,混迹官场。而有权决定官员命运与前途的,仍是位高权重的上级官员。干部体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滋长了上下级官员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以至唯上媚上成为百行不怠、屡试不爽的“潜规则”,部分官员依照交易原则,知恩图报,施恩必报。

  怎么根治大陆官场肌体中的这一恶变现象?一是应该淡化“官念”,重建“官德”,取消为官者的某些特权,让那些把做官当成发财享乐之道的人绝了这种念头;二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措施,让那些顽劣之人无法混迹于官场;三是完善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劣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官员,进行严厉查处。

  反腐败没有真空地带,没有中共党内党外之分;只要掌握一定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到位,腐败行为都可能发生。对于党外高官,也应该加强监督。

  据报道,温州的乐清市从2000年到现在,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杀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老板和官员解决纠纷的“常规办法”。这种“雇凶杀人”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而要“解决”的矛盾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那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根本的原因是解决矛盾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异”。在那些雇凶杀人频繁发生的地方,在解决矛盾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游戏规则”并不是纸面上的法律、法规,而是力量对比。最后胜出的,往往并不是和法律站在一起的一方,而是力量或者说势力更为强大的一方。只有在“说强就是谁对”的逻辑下,“雇凶杀人”才能够恶性发展成一种“常规办法”。这也符合学者吴思提出的“元规则”,即“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那么,“说强就是谁对”又为什么能够成为实际起作用的“潜规则”呢?关键在于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中,从精英到平民的各个阶层,都还有为数不少的人没有养成敬畏法律的习惯。一旦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权力和财富(财富也是一种权力)的力量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有些事情表面上看起来是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的,但真正决定结局的,仍然是各种力量的搏弈。“雇凶杀人”不过是这一逻辑发展到极致的一种表现罢了。

  “谁强就是谁对”的游戏规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荒谬性。它表明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完全进入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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