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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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只是个抽象的概念,它最终要由人组成,因此,若要分析政府行为,必须从人性出发。政府里的人其实与常人没有区别,既不能超凡脱俗,也非无所不能。他们也有利己之心,也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官员的最大化利益与企业家不同,企业家追求的是利润,而政府官员不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是公共品,不仅难以赢利,就是赚了钱,官员也不能据为己有。因此,官员不会去关心政府赢利,他们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威信与权力。正因如此,受其“威信与权力”的驱使,官员通常会挖空心思、不计代价地去扩张财政预算。这就是布坎南把“经济人”引入政治学的理论。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代表着国家,是国家的具体化,而政府则通过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政府与政府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被模糊了:“政府部门=政府=国家”。实际情形是,国家、政府与政府部门三者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内部人控制”与“道德风险”问题。

  依照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利益主体的政府,同样存在着自己的“私利”。在当今,由于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利益集团形成但尚未得到有效制衡以及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使得政府部门利益趋于膨胀,以维护政府乃至国家利益为名,行部门利益之实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与政府部门利益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明显的差异。

  这种模糊反映到国家信用的使用上,就很容易造成滥用。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为谋取本部门或者小集团利益,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超出职能范围,滥用国家信用,使国家信用持续严重流失,长此以往,必将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由于部门利益膨胀与改革不到位,目前在我国一些领域存在着政府大包大揽的情况,致使国家信用资源不断流失,并导致政府信誉受损。

  政府不是企业,它不应该把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政府办事不能仅仅追求效率。难道法律法规一定是制定得越快越好吗?显然不是。只有那些符合公众利益、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法规才是好的,才是有较高效益的。因此,政府立法应当慎而又慎。

  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承担着以正确的原则协调各种不同利益要求的职责和压力。现在的利益关系很复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确实形成了强势群体,他们的利益要求有相当畅通的表达渠道,有学术界所说的话语权,所以他们的声音大,造成的压力也就大;弱势群体却往往发不出声音,或者声音很微弱,需要党和各级政府主动去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拥有较高效益的前提下,政府办事的速度自然越快越。不过,办事速度其实是指政府的回应性。高效率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要讲成本收益。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不需要这么多法律规范,人们所在的单位靠执行政府政策规定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就能解决几乎所有的问题,矛盾大多在基层就能够化解。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很多单位能管的事情、能解决的问题,现在政府管不了,单位也解决不了。

  规范不仅集中在法律上,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与规范的力量都大大加强:党有党章、有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大量的配套文件;政府有越来越严格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权力运行中,也有公示、听证、招标等种种制度的约束。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对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前所未有的。

  法律和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如果没有人严格执法,法律和制度就会成为摆设。法律靠人制定,法律更靠人执行。政策也一样,党的方针政策再好,也要依靠一支队伍去贯彻落实。

  协调,首先是政府职能划分和定位的问题。换言之,政府职能不能交叉、重叠和碰撞;其次,则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又是纠缠在一起的,往往把某个职能划在某一部门,往往就意味着给这个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我们过去的理解是,一个行政单位除了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目前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生长出了团体的利益,而且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将这种部门利益合法化,出现“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倾向,这些都可能造成政府效益和效率的降低,导致以权谋私。

  完成从特权政治向民主宪政转型的过程,也就是清除特权利益集团的过程。当权力从一个集团转移到一套民主规则那里后,特权所耐以生生不息息的土壤就铲除了。

  宪制政府的目标与垄断权力的目标是根本不相容的,宪政不但要摧毁暴力本身,也要摧毁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集团。

  实现宪政转型的前提就是不但要成功地将旧的特权集团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制新的特权集团产生。如果在摧毁旧的特权集团后,将自己拥有的党政军一体化的强大力量强化自身权力,继而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就不是真正的宪政转型。

  用思想去汲引民众,在一个武力争雄的时代是极其艰难的,通过武力实现党的伟大抱负要省事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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