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才能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呢?关键是要保障公共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因为公众自己是不可能去主动获取各种资料的,主要还是要依靠各种媒体,既包括传统的大众媒体,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媒体。如果正式的媒体不能承担起向广大公众传达真实消息的功能,那么就会有非正式的媒体来承担这一功能,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流言。流言的内容未必是错的,但是流言是无法纠错的,当公众通过流言获取信息时,其对政府的压力也是非理性的。
“公共舆论”的核心,是舆论来源的非官方化。无论东西方,在传统的封建王权社会中,都没有今天所谓的“公共舆论”,有的不过是官府对民情的调查和对百姓的教化。金字塔的权力结构,与金字塔型的信息流动结构唇齿相依。朝廷从来将信息控制视为维护统治权的重要环节。信息的官方垄断和控制,造成了官民信息的高度不对称的社会结构。这种本来由特权之手建构出来的社会结构,被提升成“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普遍永恒的客观法则。官员为保持自己的“上智”地位,本能地追求垄断和信息控制。而在“公共舆论”时代到来的今天,这种官场本能的表现所能产生的唯一效果,不过是向社会不断展示着一些失职官员的自私与恶意。
今天中国,,网络的迅猛发展给非官方声音的传播创造了巨大空间,官方媒体吃市场饭的趋向也迫使它不得不面对公众传播,舆论的主人悄然由官场向公众转变。“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信息的官方垄断与控制,社会的信息流动从金字塔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化,信息平等的力量开始冲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任何制度下都有问责制。官员问责制,古以有之。而公众问责制,则是“公共舆论”时代的产物。皇位上的君主,由上到下授予官员权力,形成层层人生依附关系,君主是主子,官员是奴才。
有不少学者批评,今天中国开始推行的所谓问责制,还是由上到下的问责制,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不是公众对政府的问责制,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其实,权力由谁授予,就应该由谁来问责。在权力授予的主体和程序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强调所谓的问责制,当然只能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最多不过是强调上级的权威而已。
“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上天将权力交给了公众,标志着民权革命时代的到来。民权革命的根本指向,就是将由上到下的权力授予制转变为由下到上的权力授予制,就是将问责的终极主体由君主转到公众,就是将君主问责制转变成民主问责制。“公共舆论”时代摧毁了信息的垄断与控制。近年来,那些失职官员被问责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公共舆论问责的压力。
真正的引咎辞职应该基于政治责任、职业道德、良心、愧疚感和羞耻心,应该是自觉、自愿、诚恳、主动的行为,而不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形下,把辞职当作无可回避的惩罚来被动的应对。引咎辞职是“自罚”而不是“他罚”,是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常规方式。主动的辞职说明了曾经失察、失职的官员尽管在职务上有所缺失,却没有失去职业操守,没有丧失良知和勇气。
在任何组织系统中,高低不等的权力和职务,是与大小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的。党政组织的成员要尽忠职守,就必须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不愿意负责任的就别去做官,负不起责任的就尽快走人,这就是权力和责任对等的简单逻辑。
中国的党政官员辞职一直是、也仍然是极其罕见的事情。失去民望的的官员主动辞职仍然只是个案,并未形成制度性的常规。通常的情况是,行政级别牢不可破,官民区隔壁垒森严。在此地捅了篓子,就到彼地去做官;在此部门做不下去了,就到彼部门去做官;丢了实权的,还要保留级别待遇,候补待用;如此一来,官员辞职,除非等到中央震怒,身败名裂,谁也保不住的时候,才真正丢官罢职。
亲自面向公众道歉是引咎辞职者必须的一个程序。引咎辞职是一种道义上的愧疚。在西方国家,这种愧疚指向普通民众,因为他的权力来自于民众。但在中国,引咎辞职者是背向民众,而向他的上级领导递交辞呈,他们的愧疚指向上级领导。这和官员的权力来源有关,他的权力来自哪里,他就会对谁负责。
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什么官员又拥有权力呢?其合法性就来自人民的授予,无授予既无权力。
要承担责任,首先就必须权责划分明确。但中国的政治并非如此,比如,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由于党政不分,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可人大和选民既不能罢免党委成员,也不能在法律上要求党委或者书记承担行政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或者领导无方,从宪法和法律上讲,由书记承担政治责任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只能是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可是这样一来,就会凸显行政机关与党委之间的矛盾。因为一旦问责追究的是政府首长的责任,那么,处于幕后的党委的责任,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疑问。作为亦步亦趋的执行者遭到处理,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逍遥法外,是难以让行政官员心服口服的。问责制向深处发展,党与政之间的矛盾因此也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这就意味着将逐渐导致党政关系从量变发生质变,由中共自身来积极推进宪政体制下的问责制,恐怕需要更大的胆识和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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