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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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政治上说,要实现和谐社会,关键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它从来没有过的、固定、有效、及时的渠道来影响国家政策,而不能只让官僚阶层、工商阶层、知识阶层等几个强势阶层来影响、主导、垄断国家政策,必须让农民和工人有权利选择他们自己的代表来参与政治。一个和谐社会,可以实行精英政治,但同时它也必须保障草根民主。正如政府报告所说: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当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诉求渠道,社会冲突就会大大降低,因为社会冲突作为一种群体行为,必然是有前兆的,畅通的言路犹如社会的气象台,可以使高层及时、准确地了解民生、民意,通过预警防范措施减少社会冲突的次数和烈度。

  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于“礼尚往来”,最终达到在情感和利益上亲如一家。

  传统的和谐社会隐含的假设是:社会本质上不是矛盾,而是安定团结;社会目标不是实现个人愿望的舞台,而是管制个人欲望的平台;社会规则不是界定个人利益的秩序,而是模糊个人要求的情感关系学。传统的和谐社会,最终是对个人主义的“消融”,是在展示温情、为别人负责的口号和行动中,让整个社会趋于一元化。

  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全新的:

  一是由于尊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的常态。问题的根本不是要泯灭、压制、隐藏冲突,而是以规范的方式鼓励冲突,利用冲突,通过冲突来改善社会的制度设计,达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平衡和最大化。对个人利益和欲望以文明的方式表达,只要不损害别人,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

  二是社会和谐的关键不是压制个体的欲望和欲望表达,而是找到一种解决个体欲望冲突的社会机制,即一套系统的社会正义的程序,包括商业上的公平交易、政治上的公平权利和司法上的公平审判。

  三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不是人际上的情感关系学,而是诉求明确的专业分工和职业化。

  当今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每一次对传统关系的断裂、对传统角色的分离,都是对传统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痛苦分割。

  和谐社会与权力规范

  如果将建构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看作是协调利益关系,那么建设一个具有超越性和自主性的政府,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亨廷顿在《变革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一个社会变革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存在各种复杂社会力量的时候,如何使政府能够处在一个超越的位置上。

  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的超越性、公共性、自主性和公正性,都是指这个问题,或至少与这个问题有着密切联系。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如何来看待政府?过去我们有一个传统的关于国家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但是在过去30多年间,这种传统的国家的理论开始逐步被国家自主性理论所代替,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其具有自身的自主性;国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的利益既有与统治阶级相一致的一面,也有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我们需要将国家或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来看待。这样,国家或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自主性或超越性,无论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还是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快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了比较公正的收入分配。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这样的一种状况和它的政府自主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超越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成为发展社会学和发展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位叫作巴梯斯的学者在研究热带非洲的情况时指出,那些缺少自主性和行政能力的国家,往往会用一种妨碍经济发展的方式发挥作用。他认为,其原因在于,在政治家所需要的短期支持与工业化的长期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一些政治家为了获得短期的支持,会成为部分强有力社会集团的代表,其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往往只对这些强势群体有利。另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国家或政府超越于各种社会势力集团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或政府能否制定出一种稳定的、长远的、符合国家利益的现代化计划与政策,并将其付诸实施。

  应当说,政府的自主性和超越性的问题,无论对于处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都具有非常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我们的起点和一般发展中国家并不相同。在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资源,在那种情况下,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这些主体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这样的时代,需要我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即改变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这些互相矛盾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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