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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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漕口集团在与漕规集团的斗争中,需要把握好分寸。这个分寸就是:要让分享漕规的利益集团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肯与漕口分肥,自己就别想继续吃肉;事情闹大了,闹地上级不得不介入,不得不公事公办的程度,漕口固然要吃亏,而既得利益集团吃亏更大,损失将远远超过漕口索取的那些银子。两害现权取其轻,还不如及时让步。正因为算准了让步是漕规利益集团最终的合理策略,漕口才敢铤而走险。

  漕粮的陋规定滋养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作为一套潜规则体系,漕规私下划分了官吏集团、漕帮和农民集团的利益疆界,安排了官吏集团内部的分肥次序和份额。经过反复教量,在漕口与官吏集团之间确立的利益再分配方案,又属于什么“规”呢?古代把它叫做“白规”。“白规”可以理解为白食漕规,也可以理解为没有官吏身份的白丁分享漕规,还可以理解为借白吃黑而形成的分肥规则。潜规则是在暗中进行的,而白规却以暴光相威胁,这正是抓住了潜规则体系的致命弱点的一击,白规依靠公开打官司的威胁而扩大分肥的数额。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通畅。

  被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互相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互相需要,已经通过利益交换形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入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遵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付出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其实都很高兴:生意又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举报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婉转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2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局长张洪钧因为调查并制止教育部门乱收费遭到阻挠,被迫辞职。表面上看,这是张洪钧个人对当地行政环境的一次抗争,但实际上却反映了国家法定规则与行政机关内部潜规则的矛盾和冲突。

  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为何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打败”?因为物价局的严格执法触及了包括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一个庞大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学校快速推进“电脑教室”建设,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一大政绩;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或明或暗的利益关系,是促成后者成为前者达到利益代言人。

  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下,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惜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家长的利益;主管教育的“市领导”甚至不惜动用一种公共权力来限制另外一种公共权力。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当然会维护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利益。长官意志决定了张洪钧抗争的最后结果。

  目前法治政府目标尚未完全达成,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端不上桌面的潜规则真正在起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官员普遍不愿意冒政治风险去对抗上级。如果张洪钧选择妥协,那么这起政府内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压根儿就不会被公开化,而会象以往那样被潜规则和长官意志消化掉。

  只要政府存在不同部门和部门权限的划分,就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权限矛盾和利益冲突。以往,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能发挥作用,再加上首长权威的存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往往被内部消化,很少公开。旧有协调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缺乏法定规则,不够规范,效率低下,更多地依靠长官权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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