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碑之坟墓,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已于西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
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
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
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
海关银两,照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
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
郎克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零七九六,即俄国
一卢布四一二。俄国卢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亚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
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
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
九百四十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
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欠
首六个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
一日起,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六个
月付给,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给。(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
在上海办理。如后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该管之中国官员付给之本
利总数收存,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丙)中国国家将全救保票一纸
交驻京诸国钦差领衔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国特派之官员画
押。此节以及发票一切事宜,应由以上所述之银行董事各遵本国饬令而行。(丁)
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月给银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担保票之财源,开
列于后: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
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
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二、
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三、所有盐政各进项,
除归还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
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
件抽税几何。改办一层如后,以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
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及杂费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税
仍照估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及应拨款相助。至增税
一层,俟此条款画押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
之货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
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
(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
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线,西面图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线
;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
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中国国家应允诸
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
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
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今诸国驻防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
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
告: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
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二、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
□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裁明。三、西历本年□月□□日
即中历□月□□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
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抚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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