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_李银河【完结】(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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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卖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它认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两个卖淫合成一个贞节。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结论是,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誉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 (virginity)、贞节 (chastity) 以及忠贞 (fidelity) 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性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女性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作妻子,当秘书,还是作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性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在内。

  五、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3)

  上述三个女性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女性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治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卖淫女性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关于卖淫问题有一场著名的辩论,论辩双方都是女性主义者。由于论辩双方都采取了冷静而关怀的态度,道理又都讲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证如下:反对卖淫的一方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中,性是个性的完全异化,使人变成了一架机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样是身体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满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并不低下,卖淫的错误并不在于对应当免费的事要钱,卖淫也并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卖肉和卖“人肉”难道没有区别?在性活动中难道没有隐私、个性和亲密感是不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我们不能否认在卖肉的人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性,只关心她的性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肉”而已。第三,卖淫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第四,服务和工作全都是身体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仅仅出卖其性服务,她也出卖其身体。第五,不应当拿性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淫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性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性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性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性而是权力。卖淫是对男性作为性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

  不反对卖淫的一方是这样阐述自己的立场的:我们不应当认为双方自愿的商业性交易有什么错误,将爱与商业的性加以比较也毫无意义。认为卖淫和买淫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淫的愚蠢理由。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双方有爱情发生的爱人。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并不能断言说婚内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与妓女的行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性行为高尚。妓女的性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的性行为。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性感觉比婚内性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阴道,她出卖的只是性服务。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Ericsson, 367-370)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强奸,甚至谋杀,为什么我干了12年呢?第一,以性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中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交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通过与男性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性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与任何人。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性服务。相比之下,与男性谈恋爱的女性比卖淫更容易被强迫,被强奸,还没有报酬。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强奸。强奸不是性,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她出租身体作性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性骚扰。我现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Ericsson, 367-370)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一个社会不应当一方面允许卖淫,另一方面却剥夺人卖淫的条件,这只能导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剥削。反对对妓女的剥削并不是反对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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