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琚:“张某的确是第三者,但是这跟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关系吗?你不要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不好吗?”
陈琚皱眉,看来他意识到了谈道德的问题对己方很不利。
喻熹:“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永远不可能撇清关系!张某明明知道黄某有配偶还长期跟他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破坏了社会风气!她的行为绝对是社会公德和社会道德不允许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陈琚:“怎么就非法了?她心甘情愿,黄某也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你情我愿的,民法管得着小三二奶吗?”
出不去,急了,三观都有点不正了。
喻熹:“单纯当小三或者二奶民法当然管不着,人身自由嘛。但是,一旦这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关系涉及到财产,那民法当然可以管了!”
法律确实没办法管你情我愿的跟小三或者二奶在一起睡一觉。
陈琚:“民法里也有自愿原则,我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碍着谁了?”
喻熹:“我想我有必要提醒你,自愿可不是肆无忌惮的自愿,它是存在限制的!不加限制,滥用权利,这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吗?”
又是同样一个错误,不考虑例外的情形,让喻熹占了上风。
陈琚:“我看滥用权利的是法官吧,本案的法官明显是坚持了情理大于法理,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喻熹:“抱歉,我还真没看出来法官怎么滥用自由裁量权了。如果黄某的遗嘱能顺利的得到执行,那还有后面的一堆破事吗?不能执行,就是出现了争议,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它的作用是定纷止争!法院作出的判决当然要考虑到社会效应,把遗产给二奶?跟社会道德背道而驰?呵,这意思是鼓励我们所有人都去当小三当二奶吗?如果二奶胜诉,判决书给整个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法律保护二奶插足合法家庭,二奶可以优于原配。你告诉我,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规范什么了?规范了原配得不到自己合法配偶的遗产是吧?”
喻熹守到现在,就是为了自然而然的问出这几个问句。效果很好,问到大部分人的心坎里了,好多同学开始低声谈论了。
陈琚:“好,你喜欢谈道德问题是吧,那咱们就来谈谈!黄某离开人世最后的一段日子里,张某有没有尽心尽力的照顾他?反倒是这个蒋某,对黄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的样子,根据人情事理,张某照顾黄某没有辛劳也有苦劳吧?她难道一分钱都不配分到吗?”
陈琚的心理防线瓦解了,糊涂到开始用对方的攻击点,关键是还没用好,完全是破罐子破摔了。
喻熹:“你别忘了,跟黄某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是蒋某,你没看判决书吗?判决书里写着,本案蒋某忠于夫妻感情,在黄某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婚姻法上来说,蒋某作为黄某的合法妻子,她都尽了该尽的义务。至于张某,她这种好意施惠的行为跟可以分得遗产没有必然的联系。她心甘情愿去照顾黄某,照顾就照顾了呗,这是法定的可以被分到遗产的理由吗?请问我国哪条法律规定了第三者照顾了临终的病人就一定能分得到他的遗产?”
班上好多同学都点头,发出了“嗯...”的音节,明显,小三不值得同情是共识,人财两空是活该。赞同。
陈琚:“好,你说要考虑社会效应,那这个判决作出的这些年来社会上养小三包二奶的行为就少了吗?风气就更好了吗?”
穷途末路,傻到自己又绕回来了。
喻熹:“养小三包二奶这是法律问题吗?这是个人的人品问题!这是经济基础决定的问题!连法律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律能做的只是利用司法的影响力去减少这样的现象,而不是仅指望靠一张判决书就能消灭这种现象!”
陈琚:“那你的意思就是承认这张判决书对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那作这样的判决意义何在?”
这个问题更傻。
喻熹:“意义微乎其微的事就不应该去做吗?意义微乎其微不等于意义为零!只要能为净化社会风气提供一点点的力量,我认为法官就该用自由裁量权去作出一如该案的判决。”
这个充满情怀的教科书级的标准答案,满分!
陈琚:“法律人应该保持理性,这明显就是舆论在干预司法,法官彻彻底底的受到了舆论的干扰!”
舆论干预司法这个话题太大、太敏感了,这是法律工作者和群众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不宜多谈。陈琚是想再抛个雷好让自己有时间再抢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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