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郎店打工日记 作者:卡门【完结】(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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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那个……谢谢小姐姐……其实……唉,算了。我“清纯大学生”的人设还是要维持的。
  作者有话说:
  如果我说打架是真事,有人信吗?

第109章 壁立千仞01
  马哲老师到的时候,我正倚在枕头上。病床靠窗,冬季没有温度的阳光照进来,映在我苍白的脸庞上。几丝血痕几处淡淡淤青,配上忧郁的眼神,纯情柔弱到让人心碎。弱小、无助、又可怜。
  马哲老师咽了口唾沫,说:“……你……身体还好吧?”
  我抬起眼皮,给他个病恹恹的眼神让他自己体会。
  明显马哲老师和卫衣哥一样已经从正义感爆棚的医护人员们口中听说了我的“不幸遭遇”,那小心翼翼、生怕刺激到我的样子,让我怪心疼的,有种想要说出真相的冲动。
  我必须要忍住。小不忍则乱大谋。
  在马哲老师眼里,我是一个“生活所迫出卖肉/体、但是一心向学的可怜孩子”、“失学儿童”、“被压迫被侮辱被损害的底层”,怎么可以援/-交、斗殴、抽烟、喝酒、烫头呢?就算有,也只能是被暴力强迫的。
  呃,烫头是因为我的发质比较粗硬,还有点自来卷,所以我特地做了拉直柔顺,就为了从颜值上担当起“清纯”二字。
  一个“清纯大学生”即便惨遭暴力性/-侵,饱受蹂躏,他还是清纯大学生。我只要顺应他们的脑洞,保持沉默不做多余的解释,就能维持住人设。
  马哲老师带了个果篮,他从中取了一个苹果:“吃水果。”
  “我来。”罗密欧掏出水果刀。马哲老师看刀子在自己眼前晃了晃,吓了一跳,眼巴巴看着罗密欧从自己手里把苹果拿过去,开始削。
  罗密欧在削苹果、切苹果的时候,马哲老师的职业病犯了,开始巴拉巴拉。
  过去,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女性,如果男性被同性强/奸,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难以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例如参照故意伤害罪。
  但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及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进行起诉。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马哲老师的宗旨和护士小姐姐是一样的,都是鼓励我拿起法律武器。
  拿什么拿啊,真要找青天大老爷搬法律法规出来公正严明,我只有落得被治安拘留、进去吃牢饭的份。
  罗密欧绷着扑克脸,估计心里万分后悔抢了削苹果的活计,以至于造成马哲老师没事干于是开始普法的后果。
  我不禁想划划手机来转移注意力。
  ……呃,我手机呢?
  到处摸索,枕头下没有,被子里没有,衣服里也没有。
  从醒来到现在一直昏呼呼的,现在才发现,几乎是我身体一部分的手机居然不在!这可是我最值钱的财产!
  我问罗密欧,罗密欧也不知道。我是被牛奶仔他们送到医院的,罗密欧接到通知后赶来,我已经在急诊处了。
  借用罗密欧手机接通了牛奶仔,牛奶仔表示不知道。当时光线昏暗,人多混战,我趴下了后,他们只顾赶紧送我上医院,哪里会注意是不是有一只小小的手机从我衣服里掉出去?
  马哲老师安慰我:“手机身外物,又不贵,不见了再买一个就是了。”

第110章 壁立千仞02
  我不听,挣扎着爬起来,边扯输液针头边要下床。我得回事发地点去看看。
  罗密欧和马哲老师赶紧按住我,不让我乱动。
  罗密欧训斥我:“别闹,现在跑出去,要是出现颅内继发性病变或其他并发症,小命不打算要了?手机而已,丢了就丢了吧。”
  我眼泪汪汪扯被子角,想说又不敢说什么。
  马哲老师和罗密欧说的没错。我的手机并不是什么售价上万的高档货,只是比“千元机”略好些而已。手机里也没技术文件或者商务合同那样的重要资料。SIM卡只要带身份证到营业厅去就能补办。
  我只要赶紧重新弄个手机,装上补的SIM卡,从云盘下载联系人等资料备份,就算基本复活了。
  可是这么做并不能让遗失的那只手机存储卡里的小-黄-文小-黄-图和爱-情-动-作片从世界上消失,也不能清除浏览器里的搜索历史和浏览记录,更不能去掉相册里“奇奇怪怪”的照片。我算是体会到及时清理手机是一件多么重要的注意事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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